一審一核行政審批試行通告
時間:2022-06-23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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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審批集中辦事制度,改進審批方式,簡化審批環節,規范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省行政審批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開化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行政審批及“一審一核制”的含義
行政審批,又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機關內部事務的審批,不適用本暫行規定。
“一審一核制”,是指行政機關授權本部門一般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審查員)對行政申請受理審查,窗口或科室負責人(以下簡稱核準員)審核把關簽發的審批制度。審查和審核以書面形式為主,另外還包括現場檢查、勘驗等。對按簡易程序即辦的事項和需集體討論、專家論證或確實嚴重關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以及依法需要聽證和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決定的特殊事項,不列入“一審一核制”范圍。實行“一審一核制”的事項原則要求在縣行政服務中心內辦結。
二、實行審查員、核準員聘任授權
行政審批審查員、核準員需經行政審批部門聘任后方可上崗,明確授權范圍和聘用期。
審查員、核準員應當按照相對固定、適當流動、保留骨干的原則,有計劃地進行崗位輪換。審查員、核準員的聘任期一般為兩年。期滿后按規定重新聘任。
三、行政審批審查員、核準員職責
行政審批審查員職責是: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事項,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簽署意見,報核準員審核;受理上級交辦的其它審查事項;參加行政審批疑難事項會審。
行政審批核準員職責是:依法審核審查員上報的各項行政審批事項,并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簽署意見;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核準事項;參加行政審批疑難事項會審。
四、疑難審批事項的處置
疑難審批事項是指核準員對授權范圍內確屬難以把握的審批事項,需經會審集體討論決定的審批事項。
疑難審批事項實行會審集體討論決定制度。會審由部門領導主持,核準員、審查員及有關人員參加,并由部門領導簽署審批意見。會審應形成會議記錄。
五、責任追究
對行政審批案卷實行檢查制度。職能部門負責人應不定期抽查審批材料,如發現審批案卷中有錯誤,審查員、核準員應當及時補救或糾正。
審查員、核準員因過錯導致行政審批錯誤的,予以批評教育;對屢次發生錯誤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取消審查員或核準員資格,并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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