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被征地農民年老后基本生活辦法

時間:2022-03-15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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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被征地農民年老后基本生活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我區社會和諧穩定,切實保障征地農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被征收(用)土地農民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府廳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具體承辦轄區內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被征地組織(單位)應及時提供需落實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的基本情況,協助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參保范圍和手續的辦理

第三條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統一征地時年滿16周歲以上、被征地時具有常住農業戶籍并辦理了“農轉非”人員。參保人員分為被征地勞動力(即男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和被征地養老人員(即男年滿55周歲以上、女年滿45周歲以上)。

第四條被征地組織(單位)應及時對被征地農民進行普查,對于辦理“農轉非”的,要分年齡結構及時予以統計,并報戶籍管理部門按規定盡快辦好“農轉非”手續。

第五條對已辦理“農轉非”參保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含所有16周歲以上直系家庭成員),向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呈報一式三份《參保申請書》?!秴⒈I暾垥酚筛鞔澹椅瘯┏鯇?、收集。

第六條各村(家委會)應認真審定參保農戶成員資格,并將已審定人員的所有材料報被征地組織(單位)。被征地組織(單位)對《參保申請書》及時審核簽章后各自留一份存檔,返還一份給各村(家委會)。

第七條各村(家委會)接到已審核的《參保申請書》后,按府廳發號文中的《征地勞動力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標準及相對應的繳費年限表》(以下簡稱《繳費年限表》)中所列的年齡結構檔次順序,統一填報《參保人員花名冊》。

第八條各村(家委會)根據《參保人員花名冊》,收齊參保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暫無身份證的可提供戶口薄復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張,連同《參保申請書》等及時報被征地組織(單位)審核整理后,上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第九條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由各村(家委會)按《參保人員花名冊》負責代扣代繳養老保險費。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其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納入征地成本,由征地方承擔。

第十一條失地農民參保一次性年繳費標準,以被征地時上年度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基數,以20%為費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2007年度為例:參保人員一次性年繳費額=年度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20%=19380×100%×20%=3876元。

第十二條被征地養老人員,一次性繳費15周年,可不再繳費。也可持《養老保險手冊》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按正常繳費基數、比例、時間不中斷繳費直到法定退休年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三條被征地勞動力,在《繳費年限表》中按照與本人年齡相對應的繳費年限檔次一次性繳費。一次性繳費后,正規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續保;非正規就業或自謀職業的,由本人持《養老保險手冊》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靈活就業人員辦法續保,續保時的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繳費比例為20%。

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制的《計算表》列出的款額,由村(家委會)組織代扣,代扣的款額統一交入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基金收入專戶。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一次性繳費和續保繳費年限累計15年以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發月基本養老金。被征地參保人員批準退休后,月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直到死亡為止。

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第十六條被征地勞動力一次性繳費續保人員、被征地養老人員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繳費滿15年以上,按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和過渡性養老金之和計發月基本養老金?;A養老金的月標準為(上年度全市月社平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個人帳戶計發月數,過渡性養老金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確定,過渡性養老金的執行不超過2010年6月30日。

凡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七條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期間繳費指數按1計算。

第十八條養老人員養老金待遇調整按市里統一政策規定執行,基本養老金低于最低工資70%的按70%發給。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批準退休后,每年應按指定時間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到,接受生存狀況調查,對逾期不接受調查的,逾期期間,暫時停發養老金。

第二十條退休養老人員死亡后,其親屬或所在村(家委會)應在30天內攜帶死亡通知書,殯葬火化證明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喪葬費、遺屬撫恤金手續(參照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待遇發放),同時終止月養老金發放。對逾期隱瞞不報、違法繼續冒領養老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相關法規,追回冒領本金并依法對冒領者處于冒領額2—3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一條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即公民身份證號碼,從被征地農民參保之日起,為每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發給人手一本《養老保險手冊》。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一次性繳費,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按繳費基數8%記入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記入個人的《養老保險手冊》。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進入城鎮企業就業后,可將個人《養老保險手冊》交給就業單位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并轉移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可由本人攜《養老保險手冊》直接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續保前后的個人帳戶記賬額、繳費年限累計可合并計算。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勞動力外出務工在當地參保建立的個人賬戶,務工結束回原籍前,應要求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轉移單),提供《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等資料?;卦?,及時攜帶上述資料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個人賬戶的前后銜接工作。

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歷年累計儲存額存額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利息記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在南昌轄區內遷移戶籍或就業的,不改變與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參保關系,個人賬戶不作轉移;應征入伍的,應按相關文件規定辦理停保,服兵役期間視同繳費;因入學或無能力繳費等原因暫不能繳費的,可辦理停保手續;出國定居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向本人退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儲存本息,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戶籍遷出南昌轄區或在外地就業的,個人賬戶可辦理轉移。參保人員停保中斷繳費期間,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存額,仍不間斷計息。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在未享受退休養老金之前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退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儲存額本息;參保人員在享受退休待遇期間死亡的,向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還個人賬戶余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并由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江西省統一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養老保險管理

第二十八條養老保險工作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并接受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屬地范圍內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日常業務管理工作。并會同各有關部門和社區共同做好參保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十條區財政局設立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養老保險費收不抵支時由區財政予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