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部門統計通知
時間:2022-04-04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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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部門統計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推動并促進政府統計和部門統計的協調發展與資源共享,切實保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權威性,充分發揮統計在決策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意見》(政發〔〕19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部門統計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部門統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部門(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和集團公司等)統計是政府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地各部門制定方針政策和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來源,其資料是國民經濟核算的重要依據,對政府把握經濟社會發展趨勢,提高宏觀調控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多年來,我市部門統計在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方面,不僅為部門的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提供了大量的統計信息,也為各級黨委、政府決策提供了第一手資料,并配合政府統計機構完成了大量國情國力調查和經常性統計調查任務,為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當前,隨著形勢發展及任務的變化,部門統計工作還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少數部門對統計工作還不同程度存在著認識不夠到位、職責界定不夠明晰、部門統計機構不夠健全、統計力量還相對薄弱、統計數據使用和管理不夠規范等問題,使之“報表多亂”、“數出多門”,影響了統計整體功能的發揮,亟待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各地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大局出發,切實提高對加強和規范部門統計工作重要性與緊迫性的認識,將這項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快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規范和完善部門統計調查制度,提高部門統計數據質量,實現統計信息資源共享,更好地發揮部門統計在國民經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認真履行部門統計工作職責
各部門要根據管理職能和新形勢的要求,切實加強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進一步規范統計數據的標準、采集、匯總、生成和,加強和規范統計基礎建設,全面完成各項統計調查任務,確保統計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權威性。
(一)進一步規范部門統計調查行為。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統計局《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涉及到系統外的統計調查項目,要依法報政府統計機構立項審批;凡開展系統內統計調查項目和上級主管部門布置的統計調查項目,要按規定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嚴格按照審批(備案)確定的統計報表及調查制度開展統計調查活動,做到調查方法規范,保持統計指標名稱、口徑及含義一致。未經審批(備案)的調查項目以及取得的數據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進一步增強統計數據質量意識。部門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對上報數據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部門領導承擔相應領導責任。各部門要認真學習統計法律法規,增強依法統計意識,確保部門統計各項工作依法、有序、高效進行。要規范統計調查的業務流程,健全和完善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確保統計數據來源有據。要建立統計數據質量評估控制和管理制度,對依法調查取得的主要統計指標數據,采用科學的方法和有效的方式進行質量評估,并將數據質量評估作為數據報送和前的必經程序,努力提高統計調查質量和統計數據質量。
(三)進一步健全部門統計資料報送制度。各部門要按照政府統計機構制定的統計數據報送規定,建立健全本部門統計數據報送制度,依法、及時、準確地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本部門的統計數據,提供科學發展評價、節能減排、服務業發展、社會發展評價及國民經濟核算所需要的各種資料。編制、民政、稅務、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定期向同級政府統計主管部門報送單位名錄庫資料。
(四)進一步規范部門統計信息。各部門在向社會本部門統計信息時,要將指標的統計口徑、含義及調查方法等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省統計管理條例》的規定,報送政府統計機構核準審批。新聞媒體發表尚未公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基本統計資料,應經統計部門核準。
(五)進一步加強部門統計機構和隊伍建設。部門主要領導是部門統計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要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落實承擔統計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統計人員,并明確分管領導,指定統計負責人,履行部門統計職能。要嚴格執行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保持統計人員相對穩定,調換統計人員要先補后調。要加強對部門統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統計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
三、加強對部門統計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政府統計機構作為統計工作的主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省統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部門統計工作的協調、管理、指導和服務,有效整合部門統計資源,提高政府統計的整體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一)建立健全部門統計工作基本制度。完善部門統計數據報送管理制度,明確部門報送數據的范圍、時間、頻率、質量要求及責任。健全統計資料管理制度,明確統計數據的權限及職責,規范數據程序。
(二)切實加強對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統計數據的管理。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要經過審批(備案),經審批的調查項目,要定期對外公布目錄,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未經審批(備案)、重復的統計調查,要依法予以廢止和查處,切實規范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調查行為,有效防止重復調查,既減輕基層負擔,又避免“數出多門”。各部門要重視政府統計數據的法定性和權威性,重大經濟指標和社會事業發展數據,以政府統計機構數據為準;政府對部門考核所使用的統計數據也以政府統計機構審核認定的統計數據為準;各部門在組織各項經濟社會發展評價考核中,必須使用政府統計機構提供的法定數據;各部門公布統計數據必須按規定報經政府統計機構審核批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必須使用公開的統計數據。
(三)不斷強化統計普法宣傳和業務培訓。政府統計機構要深入開展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定期對有關部門主管領導及統計人員進行統計法制教育,加大對部門統計執法檢查和巡查的力度,推動部門依法履行統計職責;要進一步規范統計從業資格,實行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要開展有針對性的業務培訓,協助各部門搞好對基層的統計調查業務指導,促進部門統計數據質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建立政府統計機構對部門的統計工作巡查制度,加強對部門的執法監督檢查,督促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依法開展統計工作。
(四)努力提高政府統計與部門統計的整體效能。政府統計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與各部門開展各種形式的合作交流、合作調查,充分發揮政府統計和部門統計的優勢,揚長避短,提高統計整體效能;要進一步規范統計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統計聯席會議,互通信息,交流提高,逐步實現統計信息資源共享;有關部門在制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下達主要經濟考核指標時,應積極與各部門溝通協商,確保全市經濟發展總目標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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