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土地收購儲備出讓通知
時間:2022-04-04 0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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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市城區土地收購、儲備和出讓工作,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提高土地營運收益,根據市政府的《城區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52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城區土地市場建設的通知》(政辦發〔〕90號),經市政府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出讓計劃管理制度。按照總量控制、適度從緊的原則,對市城區經營性土地供應實行計劃管理。土地出讓年度計劃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年初研究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日常供地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根據年度計劃實行“一支筆”審批。
二、完善收購供應土地工作職責和程序。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是收購儲備市城區各類用地的唯一機構,負責對納入儲備范圍的土地實行統一收購、統一規劃、統一委托出讓。市土地市場交易中心是市城區經營性土地交易的唯一平臺,負責根據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掛牌出讓審批意見和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的委托,辦理出讓土地及其他交易事項。任何用地單位不得直接委托掛牌、變相對手成交土地,禁止各開發區供應經營性土地。對受價格、區域、拆遷等因素影響,不宜納入收儲范圍的零星土地,需直接委托掛牌的,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審批。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經營性土地收購、出讓規劃咨詢結果通知書和規劃意見書,統一由市規劃局向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下達。
三、實行凈地出讓辦法。從現在起,市城區出讓土地一律按規范要求,加大拆遷和整理力度,以凈地方式出讓,提高土地出讓收益。在土地收儲拆遷整理過程中,建設、國土資源、城投、房產、規劃、環衛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提高拆遷工作效率,盡量降低拆遷成本,確保凈地出讓工作進度,減少交地矛盾。
四、認真落實退城進郊企業的相關土地政策。今后,凡退城進郊企業原用土地改為經營性用地的,統一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收購儲備和整理,達到凈地要求后,委托市土地市場交易中心公開出讓。土地出讓總價款全額上繳市財政,其中20﹪留作政府土地收益,余額扣除相關稅費后作為土地補償款撥付給退城進郊企業。已享受退城進郊優惠政策的企業,需利用原土地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必須依法依規通過競標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國土資源、財政、規劃、房產、城投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退城進郊企業原用土地市場的監管,確保政府收益。
五、規范土地處置行為。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及其他中介機構以招拍掛等形式處置土地的,一律由市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審批,嚴禁多頭供地和對手成交。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單位不得以簽訂投資協議等名義變相處置土地,需要處置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公開出讓方案,報市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審批后,委托市土地市場交易中心公開出讓。未經批準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土地使用權證,規劃部門不得核發規劃許可證。
六、實行土地收益分成獎勵政策。在新增建設用地征收過程中,對嚴格執行“市城區征地區片價”和土地補償標準、房屋拆遷補償不超標、移交土地及時的單位,待所征收土地出讓后,市政府按增值收益的10﹪給予獎勵。
七、加強土地出讓資金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00號)規定,對土地開發經營中應繳納的規費列入土地出讓成本,進一步研究制定土地資金管理辦法,將土地收入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加強土地出讓資金監管,規范收支行為。
八、堅決禁止變相集資建房和非法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等行為。要切實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堅決禁止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變相集資建房,堅決禁止非法改變劃撥土地用途,采取合作或定向開發、聯營聯建或其他方式進行房地產開發。對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建設、國土資源、房產、規劃等部門不得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其違規用地納入收購儲備范圍或重新實行招拍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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