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醫療險制度通知
時間:2022-04-06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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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區,經濟開發區,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
為深入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指導意見的通知》(政辦發[]16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指導意見的通知》(政辦發[]162號)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發[]14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完善參保繳費辦法,進一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
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退休人員)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及其靈活就業人員可按照自愿原則參加所在地的基本醫療保險。
(一)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設立4個檔次:
第一和第二檔,以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分別按1%和2%的比例繳費(含政府補助)。城鄉居民可根據自身經濟狀況選擇第一或第二檔參保繳費。學生、兒童按第一檔參保繳費。按第一、二檔參保繳費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參保人員的類別分別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第三檔,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4%的比例繳費。就業年齡段的城鄉居民按第三檔參保繳費,也可自愿選擇第一或第二檔參保繳費。
第四檔,以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10%的比例繳費。用人單位及職工統一按第四檔參保繳費,其中用人單位繳8%,職工個人繳2%。長期停產、停業沒有繳費能力的困難企業,經確認后,可按第三檔參保繳費。
(二)按第三、四檔參保繳費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連續繳費年限滿30年的(含按照政辦發[2000]46號文件規定已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不再繳費,終身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當年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連續繳費的,或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且從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當年開始補繳且連續繳費的,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連續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停保的,續保時應按續保當年繳費標準補齊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未補繳的,其中斷前的繳費年限不計算為連續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因就業地變動,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可隨之轉移,符合規定的參保年限連續計算。
二、完善待遇支付辦法,進一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從繳費的次月起滿6個月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待遇。
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員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未繳費的次月起視為停保,停保期間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停保超過6個月的,從補繳的次月起6個月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待遇。
(二)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及支付標準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1、門診醫療待遇。第四檔參保繳費的人員,按其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總額的40%配置門診個人賬戶;符合不再繳費,終身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按本人養老金的4%配置門診個人賬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探索取消門診個人賬戶,實行門診統籌的辦法。
2、住院醫療待遇。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含緊急搶救),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由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住院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等級不同,確定不同的起付標準,合理引導參保人員到基層醫療機構就醫。
(1)按第一檔參保繳費的,由統籌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甲類藥品、普通診療項目和基本醫療服務設施等醫療費用支付60%;
乙類藥品、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等醫療費用支付50%;
特殊醫用材料和人工器官統一以終端單價為標準,1萬元以內的支付50%,1萬元以上的支付40%;
統籌基金年度內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連續繳費2年以上的為10萬元。
(2)按第二檔參保繳費的,由統籌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甲類藥品、普通診療項目和基本醫療服務設施等醫療費用支付70%;
乙類藥品、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等醫療費用支付60%;
特殊醫用材料和人工器官統一以終端單價為標準,1萬元以內的支付60%,1萬元以上的支付50%;
統籌基金年度內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連續繳費2年以上的為15萬元。
學生兒童的相關待遇,按照第二檔參保繳費的規定執行。
(3)按第三、四檔參保繳費的,由統籌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甲類藥品、普通診療項目和基本醫療服務設施等醫療費用支付90%;
乙類藥品、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等醫療費用支付80%;
特殊醫用材料和人工器官統一以終端單價為標準,1萬元以內的支付80%,1萬元以上的支付70%,3萬元以上的支付60%。
(4)按第一、二、三、四檔參保繳費的,在鄉鎮衛生院、一級醫療機構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提高5%。
(三)因本地醫療機構技術和設備的原因,不能確診和診治的疾病,而上級醫療機構有此技術和設備的,可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診意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后,轉上級醫療機構診治。轉上級醫療機構和市外醫療機構的住院醫療費用(含異地急診),先由個人自付10%,再由統籌基金按相應規定支付。
轉下級醫療機構、異地居住的住院醫療費用,參照本市相應規定支付。
(四)按第三、四檔參保繳費的,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調整〈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的通知》(醫衛改[]1號)規定,同步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足額繳納大額醫療補助費。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合并運行,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報銷不設封頂線,設立個人負擔封頂線。參保人員個人負擔封頂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三、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因患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該單位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支付。
四、本通知未涉及的內容,按國家、省、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六、本通知自2012年月1日起試行,各縣、市、區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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