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消毒監管工作通知
時間:2022-04-17 0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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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了加強對我市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衛生部《消毒管理辦法》、《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以及衛生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管理的通知》和《省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現就加強我市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具集中消毒的單位,按照《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第27號令)等有關規定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的消毒與滅菌設備;
(二)消毒與滅菌工藝流程和工作環境符合衛生要求;
(三)具有能對消毒與滅菌效果進行檢測的條件和人員,建立自檢制度;
(四)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從事消毒工作的人員,應當進行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三、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餐飲具消毒以及消毒后的餐飲具,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試行)》、《省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規范》等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四、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日常衛生監督管理,由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市、區食品化妝品監督機構實施。
市、區食品化妝品監督機構應當依據《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第27號令)、《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規范》和《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等規定,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重點監督消毒單位的選址、布局、消毒與滅菌設備、消毒工藝流程使用的消毒產品等,以及消毒餐飲具的產品包裝和標簽內容,并對集中消毒餐飲具進行監督抽查,抽查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五、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法規規定,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對購入使用的消毒餐飲具建立索證制度,并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餐飲具消毒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等部門和食品化妝品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和餐飲服務單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有關專業知識培訓,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及時通報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注冊登記、日常衛生監督管理、違法行為查處等信息,形成監管合力,消除監管空白,切實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工作的監督管理。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餐飲具集中消毒管理行為的,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舉報電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化妝品監督機構,工商部門。
八、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按照下列職責分工由相關部門和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一)對餐飲具經消毒后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食品化妝品監督機構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依據《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第27號令)予以處罰;
(二)對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未進行索證管理,以及餐飲服務單位違反餐飲具消毒和使用的相關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三)對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而從事餐飲具集中消毒經營服務的,由工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370號令)予以處罰。
九、違反本通告規定,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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