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就業緊急通知
時間:2022-04-17 0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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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1〕16號文件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拓寬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畢業生)就業渠道,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施“崗位拓展計劃”,積極拓寬畢業生就業領域
(一)開發更多適合畢業生的就業崗位。緊緊圍繞強市名城建設和產業調整振興規劃,著力發展既具有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較強吸納就業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產業,開發更多適合畢業生的就業崗位。實施有利于發揮勞動力比較優勢的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技術戰略,帶動生產性就業崗位增長,努力擴大畢業生就業規模。大力發展具有增長潛力的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積極鼓勵發展服務外包、動漫、現代信息技術等產業,創造更多畢業生就業崗位。積極支持和鼓勵畢業生投身現代農業建設,鼓勵農業企業吸納畢業生就業。在安排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和制定產業規劃時,要充分考慮擴大就業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資帶動就業評估機制,更好地發揮投資對就業的帶動作用。
(二)積極引導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將落實中小企業扶持政策與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結合起來,鼓勵中小企業積極吸納畢業生就業,積極引導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對吸納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普通高校畢業生的企業,在3年內根據實際招用人數,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標準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對當年新招用普通高校畢業生占企業職工總人數30%以上的中小企業,市及縣(市、區)財政優先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貼息。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畢業生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辦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吸納人數,按每人最高10萬元標準、期限最長2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額度貸款;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規定條件的,同級財政按現行規定給予相應貸款貼息。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經費申請、科研成果或榮譽稱號申報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對招收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按其為就業困難普通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三)鼓勵支持畢業生靈活就業。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的,按規定給予實際繳費額度60%的社會保險補貼。對申報靈活就業的畢業生,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按規定提供人事、勞動服務,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切實做好免費師范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認真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積極做好征集畢業生入伍服義務兵役工作。
二、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鼓勵和支持畢業生自主創業
(一)落實畢業生自主創業扶持政策。堅持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原則,重點面向我市普通高校在校學生和畢業5年內的畢業生,實施鼓勵自主創業的扶持政策。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具體的政策措施,落實市場準入、場地安排、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免費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補貼等扶持政策,創造寬松的畢業生創業和投資環境。
(二)加大畢業生創業資金投入。按照多方籌資、形成合力、提高效益的原則,統籌運用好省、市兩級就業專項資金,促進畢業生就業創業,縣(市、區)政府也要加大投入,支持畢業生自主創業。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引入風險投資資金,探索財政資金、風險投資等與大學生創業項目的對接模式,規范發展民間融資,多渠道加大創業資金投入。發揮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促進就業的積極作用,對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普通高校畢業生,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額度不超過10萬元、期限最長2年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貸款額度;對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創業培訓”聯動工作機制,完善和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優惠政策,適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鼓勵大學生創業。
(三)落實畢業生創業稅收優惠政策。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普通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健全完善畢業生創業服務體系和孵化體系。把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建設作為促進畢業生創業的重要載體,“十二五”期間,市直建設1處達到省級示范標準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大學生創業園,每個縣(市、區)至少設立1處具有一定規模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大學生創業園。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和科技園區要積極建設大學生科技創業基地。鼓勵和支持市屬院校充分挖掘現有資源,積極創建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研究制定大學生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對在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基地內的大學生創業企業,要提供培訓和指導服務,落實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創業成功率,對示范基地和示范園給予扶持。市直和有條件的縣(市、區)要建立集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創業孵化、展示交流等功能為一體的示范性創業服務中心。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調動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的力量,推動創業項目開發、風險評估、創業培訓、開業指導、創業獎勵、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等順利開展。
(五)搞好畢業生創業服務。將促進畢業生創業作為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的重要內容,根據畢業生創業需求,組織開展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鼓勵大學生參加創業培訓和實訓,提高創業能力。普通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內參加創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三、實施“基層就業項目計劃”,引導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
要按照統一征集崗位、統一通告、統一組織考試、統一服務管理的原則,統籌實施“選聘普通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全科醫師培訓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基層服務項目,做好項目之間的政策銜接,進一步落實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人員的就業政策措施。
實施“高校畢業生社區就業計劃”,鼓勵畢業生積極參加新農村建設和城市社區建設,到2015年底,全市每個社區至少吸納1名以上普通高校畢業生。大力開發社會管理、公共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科技等領域服務崗位,把鄉(鎮、街道)、社區的勞動就業與社會保障服務、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殘疾人服務、婦女兒童服務、社區矯正等納入公益性崗位,多渠道籌集資金,解決好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重點安置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并逐步完善相關政策,切實解決好他們在工資待遇、社會保障、人員編制、戶口檔案、職稱評定、教育培訓、人員流動、資金支持等方面的實際問題;對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就業困難普通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鼓勵和引導畢業生到城鄉基層特別是城市社區和農村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科技等基層崗位工作。按照省里的要求,市以下機關特別是縣鄉機關招錄公務員,應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優秀應屆畢業生報考,錄用計劃應主要用于招收應屆畢業生。
四、實施“就業見習和培訓計劃”,切實提高畢業生就業技能
(一)加強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建設。在現有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的基礎上,結合產業發展需要和畢業生情況,鼓勵和扶持一批規模較大、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就業見習單位,選擇一批社會責任感強、管理規范的用人單位作為市級畢業生見習示范基地,形成專業門類較為齊全的畢業生就業見習體系。各縣(市、區)都要選擇具有一定規模和良好經濟效益的企事業單位建立起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引導有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建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積極鼓勵現有的見習基地申報國家級、省級畢業生就業見習示范基地。
(二)進一步完善就業見習管理辦法。明確見習對象范圍、見習基地條件、見習補貼標準、見習考核評估等事項,規范見習活動。要為見習人員提供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見習基本生活補助,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合理確定并及時調整基本生活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見習單位和當地財政各負擔50%,財政承擔部分從財政有關資金(含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見習單位要加強見習場所的安全管理,并為參加見習的畢業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提供見習崗位多、錄(聘)用見習畢業生比例高、見習效果好的市級畢業生就業見習示范基地,有關部門應給予表彰獎勵。
(三)鼓勵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要積極組織有培訓需求的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幫助其提高就業能力。普通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內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畢業生畢業年度內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新招收畢業年度普通高校畢業生,并在6個月之內開展崗前培訓的企業,按規定給予定額培訓補貼。
五、實施“就業服務與就業援助計劃”,為畢業生充分就業創造條件
(一)不斷提高就業服務水平。要根據畢業生求職就業特點,創新就業服務模式,完善服務措施,采取組織企業進校園、召開專場招聘會和供求洽談會、開展網絡招聘等活動,為畢業生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就業服務。市、縣(市、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畢業生就業服務窗口,開展一站式就業服務。要建立完善信息服務平臺,提供政策、崗位信息、網絡招聘、遠程面試、指導咨詢等服務。全面落實好為登記失業畢業生免費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人事檔案托管等服務政策。鼓勵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對符合條件的職業中介機構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二)實行畢業生就業實名制管理服務。按照畢業生就業屬地管理原則,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要健全完善畢業生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和管理制度,建立畢業生就業實名制臺賬和“未就業畢業生信息庫”。各縣(市、區)要對離校后未就業的本地生源畢業生實施重點就業幫助和服務,需要就業信息服務的,至少提供3次基本符合其條件的就業信息;凡需提高職業技能的,至少提供1次職業技能培訓機會;凡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幫助其落實有關扶持政策。
(三)做好特困家庭和特殊群體畢業生的就業援助。將特困家庭畢業生的就業援助工作納入各級政府援助困難群體就業服務體系,各縣(市、區)要依托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平臺,對離校后未就業的本地生源特困家庭畢業生逐戶逐人進行登記,通過提供求職補貼、組織參加就業技能培訓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措施,確保有就業意愿的特困家庭畢業生在本就業年度內全部實現就業。要進一步加大對就業困難畢業生、殘疾人畢業生等特殊群體和靈活就業、女性及少數民族等畢業生群體的就業幫扶力度。有關部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一對一”重點指導、重點幫扶、重點服務等活動,通過優先推薦就業、分類指導幫助、強化培訓實習、進行心理輔導等方式,引導和幫助特困家庭及特殊群體畢業生合理調整就業期望,積極主動地通過市場自主擇業實現就業。
六、實施“強基固本計劃”,切實保障畢業生的就業權益
(一)加強就業指導。各級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需求預測,完善職業供求信息收集和制度,引導畢業生理性求職、用人單位積極招聘。市屬院校要全面開展職業發展指導和就業創業教育,將就業指導課程納入教學計劃,建立貫穿于整個教育期間的職業發展和就業指導課程體系,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成才和就業觀念。
(二)開展就業失業登記。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為有需求的就業畢業生免費辦理就業登記、提供人事服務。要進一步完善就業登記辦法,建立就業登記與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費繳納聯動機制,維護勞動者就業權益。對未就業的畢業生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與其戶籍所在地失業人員統一管理,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從2012年起,應屆畢業生在報到時同時進行就業失業登記工作。
(三)逐步取消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畢業生在就業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并享受就業創業相關扶持政策。對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正式錄(聘)用的畢業生、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以及符合我市創業落戶條件,其就業單位不具備落戶條件的,可將戶口落到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
(四)深化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對到各類用人單位就業的畢業生,其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辦理、工齡確定等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簡化畢業生就業程序。畢業生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工齡。要加大對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在勞動用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勞動監察力度,切實維護畢業生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大力開展人力資源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招聘過程中的各類欺詐行為。要認真執行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有關規定,保障殘疾畢業生的就業權益。要切實落實取消就業體檢中乙肝檢測項目的規定,防止各類就業歧視,維護畢業生公平就業權利。
七、加強組織領導,扎實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畢業生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納入當地就業總體規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努力擴大畢業生就業規模。市政府將把畢業生就業工作情況納入縣(市、區)政府政績考核體系,將回生源地畢業生就業情況作為對生源地政府的約束性考核指標,加強工作督查和考核。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并做好畢業生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工作;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好用于促進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資金;公安部門要全面落實畢業生落戶有關規定,確保來我市就業的畢業生無障礙落戶;其他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動畢業生就業工作。市屬各院校要切實落實“一把手”工程,把畢業生就業工作作為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強人員配備和條件保障。要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成才觀,形成全社會共同促進畢業生就業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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