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法院打擊腐敗及建言

時間:2022-07-17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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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法院打擊腐敗及建言

它一經產生,就不可能說消除,就消除,說遞減,就遞減新成立后,同志親筆批示,善被依法處決。腐敗之風曾一度得到有力地扼制。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深化,腐敗及司法腐敗卻以新的網絡和新的面目出現。所謂司法腐敗主要表現形式就是權力濫用。為了保證審判機關正常的審判活動,真正履行法院職責,確保司法公正,司法為民,必須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及時矯正法官隊伍中的失衡心理、失落心理、失權心理。使腐敗減少滋生的土壤,增強自我免疫力。筆者就此談一些不太成熟的觀點,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審判機關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近幾年,審判機關雖經過“三個代表”、“爭創滿意法院”、反特權、反霸道、反腐敗等專項教育,精神面貌發生了變化,整體素質得到提高(請登陸政法秘書網)。但離同志提出的“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仍有相當差距。因此,我們必須看到,審判機關的腐敗現象在一些單位、一定范圍內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如下:

一是濫用職權,徇情枉法;二是貪贓受賄,腐化墮落;三是違法辦案,執法犯法;四是態度蠻橫,道德倫喪。這些問題不同程度的存在,不僅嚴重敗壞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而且影響了司法公正與效率理念的實現以及法院改革與發展。究其緣由,從主觀方面分析,一是法官和部分領導信念動搖,宗旨淡化,缺乏政治敏銳力。二是法院干警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發生扭曲。三是功名利祿、金錢至上導致踩紅線、過紅線。客觀地講,一是國外腐朽勢力侵蝕,為個別法官滋生腐敗開了方便之門。二是市場經濟的擴大,使得一部分人出入高檔賓館高消費與審判人員的收入相對偏低和不平衡,導致相當級別的腐敗群鋌而走險。三是由于封建殘余思想和法律文化的滲透,不少法官高高在上,一葉障目,不思進取。四是人民群眾認為法院是最講理的地方,腐敗應當是最少的,因而疏于對審判機關的有力監督。五是“不能為、不敢為、不愿為”的機制不健全,加上經費不能保證“吃皇糧”也是誘發法官腐敗的重要因素。故必須引起全社會、全方位、深層次采取防范硬措施,盡快遏制腐敗、減少腐敗,以確保審判隊伍的純潔性和戰斗力。

二、強化審判機關自身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一)強化審判機關自身反腐倡廉是正確行使獨立審判權的關鍵。

法院獨立審判是人民賦予審判機關的權力,包括裁決權、執行權,依法調解、中止權等。這就決定了審判機關的審判權必須而且只能用來為人民民主專政服務,為人民所用。因此,審判機關在履行審判職能過程中必須正確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維護國家政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審判機關內部存在的腐敗現象,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程度上導致這些權力的非正常使用,給人民法院正確行使獨立審判權帶來嚴重的負面效應和陰影,致使審判職能不能得到有效發揮。為了正確行使審判職權,充分發揮其審判職能作用,維護好國家的政權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以及長治久安,就必須強化審判機關自身反腐倡廉工作,最大限度地遏制審判職權的非正常運用,確保完整、準確行使審判權。

(二)強化審判機關自身反腐倡廉,是確保司法公正與效率的核心。

司法公正與效率是整個司法活動的核心和靈魂,是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之所系。司法過程中的公正與效率是關系黨和人民群眾以及法院形象的大問題。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正如同志曾指出的那樣:“歷史事實說明,官吏的腐敗,司法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是滋生和助長其他腐敗的重要原因”。審判機關內部腐敗現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司法不公,損害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自身的法官形象。所以,在整個司法活動中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不懈地強化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糾正審判過程中違法違紀,不斷提高執法水平,確保司法公正。

(三)強化審判機關自身反腐倡廉是建設高素質、職業化法官隊伍的需要。

建設一支高素質、職業化法官隊伍是審判事業的需求,是人民的期望,也是審判機關隊伍建設所追求的目標。法院內部一定范圍內存在的腐敗現象與建設高素質、職業化法官隊伍相悖,雖然腐敗現象表現在少數法官包括個別領導身上,但對法官隊伍的整體形象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為建設和造就高素質、職業化的法官隊伍增加了障礙。因此,在強化法官隊伍素質的自始至終必須反腐倡廉,徹底消除法官隊伍中的“害群之馬”,為建設高素質、職業化的法官隊伍奠定堅實的基礎保障。只有這樣,才能順利推進審判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審判機關反腐倡廉的建言

(一)加大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力度,做到“三關”齊下。

一是系統、準確、完整地普及社會和法官道德知識,把好教育關。大量的事實勝于雄辯,法官隊伍中部分人違背社會道德、違背職業道德準則,不是不懂法、不知法,而是由于道德倫喪和敗壞所致。在宣傳和普及法官倫理道德的同時,要注意科學性、超前性。使法官在做好本職工作和完整準確增長知識的同時,加強自我改造。二是在注重法院機關發展、改革的前提下,盡量將對黨忠誠、人民信賴、踏踏實實的優秀人才吸引到“公正”旗幟下,即選進來、調出去,暢通“入出”關。使法院發展有空間、出入人員有空間、降低司法成本有空間。三是在建立各項硬措施的基礎上,努力營造外部、內部人文環境,把好獎懲關,即評優、罰劣注重典型,講究業績,做到獎勵一個,百人無怨;處分一人,教育一片。這樣才能弘揚正氣,興旺發展。

(二)建立健全“不能為”、“不愿為”、“不敢為”的防范機制。

一是抓“自律”。倡導勤勉敬業,樹立司法公正、司法為民理念,要求法官在履行職責的全過程,自我堅持標準,自我掌握分寸,自我糾正過失,自覺做到不辦金錢案,不辦人情案,不辦權力案,真正將“不能為”刻骨銘心。

二是在堅持“從嚴治警”的前提下,抓“從優待警”的真正落實。只有在狠抓管理和提高的同時,抓好福利待遇的提升,才能使廣大干警“不愿為”即不闖“紅燈”、不踩“紅線”、不要“紅包”。尤其是“四區”法院即“山區、庫區、困區、邊遠地區”必須將“從嚴、從優”抓緊抓好。

三是抓他律,制約關口前移,實施優勝劣汰。有權力必有制約,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隨著《法官法》、《人民法院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紀律處分辦法(試行)》以及《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等規范的相繼頒布,要求法院干警必須按規定進行活動,誰都不能濫用權力。但由于司法權的特殊性,司法人員必然享有自由裁量權。實踐中法官的“權錢交易”、“枉法裁判”,甚至貪污賄賂等依然存在。這就要求紀檢監察部門加大查辦力度,依據《法官法》及《三個辦法》嚴厲追究、處分、淘汰到位,使“不敢為”在法院干警的心目中不可磨滅。

(三)努力構建法官隊伍社會評價體系。做到“三評”深層次,修養到好處。

一是由農民測評。是個農業國,山區面積闊,人口多,土地少。處理農村打架鬧事,必須重事實、講道理,山區農民對法官測評,講樸素、講實話、講真話。他們測評值得依賴。

二是干部測評。對法官測評,無論是鄉鎮干部,還是城鎮干部;無論村組干部,還是“下崗分流干部”;他們生活工作在基層,娛樂活潑在山鄉。要了解法官的真實情況,必須請他們上門測評。

三是特邀媒體測評。新聞媒體的快速發展,離不了人民群眾,報刊的監督、電視的監督、廣播的監督,隨著各行各業改革的逐步深化,媒體的作用將愈來愈大。不切實進行媒體監督與測評,單靠自律,較難扭轉被動局面。此外,隨著加入wto,愈來愈多的法律需要頒布、愈來愈多的法規需要健全、愈快愈好的舉措需要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