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維穩工作大會領導講話稿

時間:2022-12-18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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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維穩工作大會領導講話稿

根據縣綜治委的安排,現就貫徹落實全國、全省維護穩定暨信訪工作第二次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認真做好我縣的環境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妥善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部署如下。

一、維穩暨信訪工作的目標和要求

工作目標是: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全省維護穩定暨信訪工作第二次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真重視、動真格,把握全局、周密部署、認真落實,堅決防止影響社會穩定、危及國慶安全、損害環保形象事件的發生,堅決防止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總體要求是:堅決貫徹“人要回去、事要解決”的工作要求,以我縣近期群眾來信來訪為重點,整合各方面的力量,與專項行動、區域流域限批、污染減排等重點工作相結合,以查處群眾反映強烈,侵害群眾利益的信訪案件為突破口,一手打擊違法排污行為,一手化解污染矛盾糾紛,全力做好第三階段的環境信訪工作。

二、主要措施

當前,我們要認清環境信訪的嚴峻形勢,以高度的責任感,以扎實的工作作風,采取嚴格環評監管、加強環境執法等綜合性的措施,切實把環境信訪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一)加強環評監管工作。

一是嚴格審批環境敏感項目。在受理和審批選址敏感的新改擴建項目環評文件的過程中,一定要加強對公眾參與活動的指導,監督建設單位、環評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扎實做好公眾參與工作,把環境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對影響面大、群眾強烈反對的項目要慎重審批。嚴禁審批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位于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環境敏感地區內的建設項目。二是加強對環境敏感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對選址敏感的項目必須實行全過程管理,做到建設之前有審批、建設過程中有檢查、建成運行后有監督,防止和減少環境矛盾糾紛。加強建設期環境監管,發現施工噪聲、揚塵擾民等問題時,應及時提出整改要求,防止矛盾糾紛升級擴大;嚴密組織試生產核查,對未經批準擅自投入運行或生產的企業,必須依法進行查處;嚴把竣工環保驗收關,凡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未落實到位的,一律不予通過驗收,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三是要主動向黨委和政府提出推進規劃環評的建議,在規劃的編制和控制中充分考慮環境因素,努力從決策源頭防止建設項目與環境功能交叉錯位。同時,應積極配合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嚴格規劃管理,防止規劃頻繁調整變更形成選址不當,帶來具體項目與環境功能要求相沖突,引發環境糾紛和投訴。

(二)切實加強環境監察執法工作。

第一,要切實加強日常監察執法。加大日常監督執法力度,是從根本上化解污染糾紛的重要手段,環境監察大隊要嚴格按照環境監察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做好對企業的日常監管。一是突出重點。要針對群眾反復投訴的重點難點問題、針對重點污染源和環境違法行為頻發的排污單位,制定有效的監督檢查方案,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對于群眾重復來信、來訪的問題,要積極主動,切實做到“有件必查、查必有果”。二要增強實效。要在“查”上下功夫。要按照規范的現場檢查程序,明確檢點,采取突擊檢查、暗查等措施,做到全面仔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查清企業存在問題與群眾舉報投訴間的關系,督促企業解決存在的各類環境問題。第二,要切實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對于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要堅決責令其停產;對于沒有污染治理設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的要責令其改正并依法給予高限處罰;對于長期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治理,限產限排,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要報請當地政府責令其停產或關閉。要結合連續多年開展的環保專項行動將群眾反映強烈的、反復投訴的、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環境信訪問題作為重點查處事項,掛牌督辦。掛牌督辦事項和處理結果要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第三,要積極參與污染糾紛的調解處理。目前行政調解仍是解決污染糾紛的重要途徑。污染控制股和環境監察大隊在調查處理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過程中,不能只是依法查處企業的環境違法問題,同時也要密切關注群眾投訴問題的解決。對于群眾財產受到污染損害或者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影響的,只要群眾有要求,我們就應當積極調解處理,做出調解處理意見。必要的話,還應當采取聽證、座談等方式積極化解矛盾,促成糾紛雙方達成諒解協議。經調解未成功的案件,要向及時向縣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報告,防止事態擴大。第四,要加強調解案件的后督察。嚴格執行《關于加強環境執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在后督察工作中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把群眾反映問題的解決作為重點內容督察督辦,督出成效,為改善環境質量、維護群眾環境權益和社會穩定盡心盡力。

(三)落實環境信訪五項制度。

一是暢通信訪渠道,落實領導干部接訪和包案制度。根據新頒布的《信訪條例》、《環境信訪辦法》,我局對“局長接待日制度”進行了完善。一把手要堅持每月定期定時接待群眾來訪,接待日期和時間要進行公布。疑難復雜信訪問題,都要簽訂領導包案處理責任書,由負責同志包案處理,牽頭調查處理重點矛盾糾紛案件。二是抓好“兩個結合”。要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與環境監督執法相結合。在專項行動、日常執法檢查過程中,要注意發現和查處污染矛盾糾紛,尤其是可能引發群體性信訪事件的案件,要納入到專項行動的檢查范圍,現場調查核實,依法處理。要把處罰環境違法行為與調解污染糾紛相結合。在處罰企業的同時,要積極調處化解矛盾,盡可能使遭受較大損失的群眾得到一定經濟補償,排除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因素,消除不穩定因素。三是緊緊依靠政府,發揮各種調解機制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對影響面大且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污染糾紛,要主動協調,利用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或提請政府牽頭,邀請有關部門參加,疏導化解矛盾。四是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落實中紀委、監察部的相關規定,對因工作失職瀆職,方法簡單,濫用職權,造成矛盾激化、事態擴大,引發群體性大規模越級上訪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及主管領導的責任。

三、幾點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領導機構,制定方案措施,統一組織領導。

2.暢通信訪渠道。按照《信訪條例》、《環境信訪辦法》的規定,公布通信地址、接待地點和時間,保證環保信訪電話的暢通。

3.提高環境信訪事項辦理質量和按期辦結率。對群眾初次反映的問題,力爭一次處理一次到位,提高信訪問題一次辦結率。要規范信訪事項的辦理程序,嚴格執行向投訴者告知處理意見的制度,把環境污染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使信訪群眾息訴罷訪。要增強信訪事項辦理的時限意識,按時反饋。如情況復雜,可根據相關規定適當延長期限,但不得超過30日,并應告知信訪人延長理由。

4.建立污染矛盾糾紛臺帳。信訪臺帳應包括信訪人信息、信訪事由、爭議焦點、包案領導、調查處罰情況、調解情況、向信訪人反饋的情況、信訪人是否接受等。對列入臺帳的案件,要逐一提出化解的工作目標和階段性要求,落實包案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著落”。

5.加強息報送工作。在第三階段維護穩定暨信訪工作階段的相關信訪信息要按照縣綜治辦的要求及時保送,確保信息暢通,確保國慶周年我縣慶祝活動的安全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