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沒有權力便沒有一切》有感——論征地問題

時間:2022-02-12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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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沒有權力便沒有一切》有感——論征地問題

對于農民來說,承包權是個非常尷尬的權利,它名義上權利在農民這邊,事實上的權利都在村以及村、鄉(xiāng)、縣政權手里。一個村集體,一兩個人,在基層政府和官員的壓力及私利誘導下,可以“代表”整個村成百上千人,把幾百畝幾千畝土地廉價出賣掉,自己得好處,村民吃大虧。這是一種“所有者缺席”的買賣!賣別人的東西,收益歸自己,試問小小環(huán)球,有幾個地方有如此好事?

土地交易權的喪失則表現在,現行法律規(guī)定,農民的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交易,非農用地必須先由政府代表國家征地,然后再轉手賣給開發(fā)商。相當于法律規(guī)定了政府在土地交易中的絕對壟斷地位。而且,政府向農民征地不是由雙方自愿協(xié)調解決,征還是不征,農民理解的要執(zhí)行,不理解的也要執(zhí)行;征地費也不叫征地費,而叫征地補償,補多少,也不是協(xié)調解決,而是政府“一口價”:根據現行法律,如果農民的土地循合法途徑由國家征用,相關補償費用包括耕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按規(guī)定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按照我國東部地區(qū)一般耕地年產值800元左右計算,每畝土地補償費至多2萬多元,僅相當于普通公務員一兩年的工資收入。而這里面的其中一部分錢,還進不了農民的腰包,還得留在“村集體”手里!”

“一切不合理的制度都應該及時廢除或變更,一切公民應得的權利都應該及時奪回公民手中!”

上面這段話是《沒有權力便沒有一切》中的三段,其中心意思是指,應該賦予農民真正的土地所有權,讓農民有同政府討價還價的權利。這種觀點,從其對農民同情,從民本角度出發(fā)考慮問題,這是值得佩服的。這篇文章有文采,也有理論深度,但其觀點值得商榷。

從所有制構成來講,中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實質就是生產資料公有制。從土地方面來講就是城市土地的國家所有和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平時的表現形式就是對城市土地的有償使用和對農民的稅費征收。這種公有制的特殊表現形式就是國家或集體因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征用(或占用土地)時的無償(低償)性和強制性。也就是說,在國家的統(tǒng)一規(guī)劃需要占用土地時,不管是農村還是城鎮(zhèn),受影響的所有權人只有按國家規(guī)定獲得補償的權利,而沒有同國家平等地討價還價的權利。這種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公有制所決定的。從總體而言,對農民和城市居民是一樣的,并非只是對農民不合理。

從農民整體而言,賦予農民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也就是說,讓農民享有自由的土地交易權,并不會使農民整體受益。只會使不少的農民在很短的時間內通過買賣失去土地,成為真正的無產階級。這樣對社會穩(wěn)定不利。讓農民在土地問題上有同國家平等主體意義上的討價還價的權利并不能改善農民整體的弱勢地位。因為能同國家討價還價的只有城鎮(zhèn)周邊和重點工程所在地,這些地區(qū)的農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時迅速的城鎮(zhèn)化,其經濟狀況和生活質量將普遍高于其它邊遠地區(qū)的農民。如果讓這些農民可以同國家討價還價,只會在城鎮(zhèn)周圍形成大批的食利者階層,這沒有必要,也不合理。事實上,土地私有化之后,住在邊遠地區(qū)的農民將會更加艱難,如果要修一條機耕路,將面臨數不清的買路錢,他們會發(fā)現,那時候政府一點也幫不上忙。

有的人可能會說,政府征用了我們的土地,賣了那么高的價,卻只給我們一點點,這不是強買強賣嗎?這合理嗎?其實他只看到問題的一個方面。同樣是土地,為什么城鎮(zhèn)周邊的土地能賣高價,其它地方的土地一文不值呢,還不是因為它靠近城鎮(zhèn),有便利的交通、通訊、能源等其它各項基礎設施,而這些設施都是國家投入的。因此,國家通過對土地的壟斷經營獲得資金,用于對城鎮(zhèn)基礎設施的再投入,實現滾動開發(fā),這種思路是沒錯的。

土地資源的國家壟斷恰恰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優(yōu)越性所在。資本主義制度個人利益第一,制度上鼓勵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以此來調動社會成員的積極性。社會主義制度則強調集體利益第一,當個體利益和集體利益相矛盾時,個體利益要服從整體利益,這種制度有利于國家低成本地整合社會資源,以便更快地實現公共目標。兩種制度的優(yōu)劣目前尚無定論,如能兩者結合或許是好的。有人說,中國的快速發(fā)展得益于二十年的改革開放。但是印度比我們改革開放早二十年,但他們的發(fā)展沒有我們快。而五十年代初印度與我們的發(fā)展水平相當,而且沒有誰把印度當潛在的敵人去遏制。這是為什么?印度的一些學者認為,因為時代實現了全面的,鄧小平時代仍然堅持土地公有制。這些都是印度所沒有的。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我們國家不論搞什么大規(guī)模建設,基本上都是暢通無阻的。這就是我們的速度源泉之一。

至于村級組織有侵占土地補償款和個別政府違法行政侵犯農民合法利益的現象,則是我們國家政治體制改革的必要性之一,不是本貼討論范圍。

綜上所述,我認為我國目前不宜實行土地私有化,也就不贊成在國家征用土地時給農民與政府討價還價的權利,而應該在依法、公開的基礎上實行國家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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