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用水戶協會章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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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用水戶協會章程和制度

碧流河鄉農民用戶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奇臺縣碧流河鄉農民用水戶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碧流河鄉全體用水戶通過民主方式組織起來的從事農業供水管理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實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獨立核算的群眾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以用水戶為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農業供水服務,促進農業穩產高產和節水高效。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碧流河鄉人民政府和奇臺縣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具體指導和幫助,接受奇臺縣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切實做好業務工作。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碧流河鄉政府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業務范圍。

1、全面負責協會轄區內灌溉工程的建設、維護、運行、管理和供水調度。

2、負責供水到戶工作,向用水戶供水并公開水費、水價、用水方量。

3、為用水戶提供與水利及灌溉有關的技術、咨詢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以斗渠渠系水文邊界為基礎組建,在此范圍內的受益農戶戶主經自愿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協會會員,協會成立時申請入會的農戶,今后在申請入會時,必須按規定補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設和管理費。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本渠系范圍內用水戶;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3、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1、用水戶提出申請;

2、協會執行委員會或籌委會審查通過;

3、協會執行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用水權;

2、選舉和被選舉為會員代表的權利;

3、向協會反映意見與要求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按用水量交納水費;

2、執行協會各項決議,遵守協會各項規章制度;

3、節約用水。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向執行委員會遞交書面報告,并交回會員證,退會農戶不再享受協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犯本章程的行為,經執行委員會討論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相應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設七個用水組,為:東戈壁用水組;永豐渠村用水組;洞子溝村用水組;塘坊門村用水組;南溝村用水組;皇宮村用水組。用水組灌溉區域的劃分一般以斗農渠水文邊界及行政村管轄區域為基礎。

第十五條各用水組通過灌溉區域內所有會員參加的用水組會議選舉產生若干名代表。根據用水量、灌溉面積的大小,兼顧地理位置,每個用水組由一名用水組首席代表(組長)、2名副組長(其中一名副組長由水管站下派配水員擔任)、財務人員及若干名委員組成的用水組委員會。委員由代表通過協商或選舉產生,委員會領導本用水組的其他代表進行工作。

第十六條用水者代表同時也是用水組的管水員,其主要職責是:

1、參加用水者代表大會,執行用水者代表大會的決議。

2、制定和上報本用水組的用水計劃,負責本用水組的灌溉調度,平衡用水戶之間的利益,協調解決用水組內的水事糾紛。

3、根據協會的工程維修計劃和要求,組織本用水組用水戶做好內部灌溉工程的維修和管理工作。

4、負責或協助協會做好本用水組水費的收交工作。

5、及時反映用水戶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用水組的會員大會是用水組的決策機構,其職責為:

1、選舉本用水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員)。

2、審查和通過本用水組的用水計劃。

3、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審查和決定本用水組工程維修和集資興建灌溉設施的方案。

第十八條用水組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例會,如果用水組內有2/3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用水組會員特別會議,特別會議的職權與例會相同。

第十九條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辭職,需事先寫出書面申請。首席代表辭職由執委員批準,用水者代表辭職由用水組會員會議批準,在未得到批準之前,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員,應及時召開用水組會議補選。

第二十條由各用水組的代表組成本協會的用水者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辦法,產生11名代表組成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委員8名,主席是本協會的法人代表,負責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員實行分工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最高權利機構是委員(用水者)代表大會。

其權利是:

1、選舉和罷免執委會成員;

2、決定執委會成員的報酬;

3、審查、通過執行委員會的各項工作計劃、用水計劃和各項管理制度;

4、審查執行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5、審議通過或修訂協會章程

6、劃分協會用水組;

7、負責制定用水組的運行規則。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1—2次,執行委員會有權決定臨時召開代表大會或者2/3以上的正式會員代表向執行委員會提出召開代表大會時也可臨時召開。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協會代表大會決議,應由全體出席會議的正式會員代表表決,獲得半數以上贊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的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執行委員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執行委員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其匯報工作;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聘用協會工作人員;

4、制定與執行協會的各項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設維護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工程維護,財務收支計劃及其他工作計劃,提交委員代表大會審批后執行。

6、全面負責本協會管理范圍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擔資產的保值責任。

7、負責協調本協會內外部關系。

8、負責調解和處理灌溉中的水事糾紛。

9、任免用水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執委會成員必備下列條件:

1、政治素質好,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會經驗及組織領導能力,具備一定的農業灌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3、熱愛灌溉事業,作風正派,公正廉潔,勤奮敬業,群眾威信高,全心全意為用水者服務。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為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執委會委員候選人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優秀人員可適當放寬)。執委會成員辭職,需先提出申請,經用水者代表大會批準,在批準前應繼續履行其職責。如果執委會成員缺員,應及時召開用水者代表大會補選。

第二十八條為保證協會高效、有序地運轉,在今后的一段時間內,協會在鄉政府農民用水者協會領導小組具體領導下,開展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支持、監督、保證用水者協會按章辦事,協調各方關系,調節處理用水者協會報告的水事糾紛,領導小組成員不在用水者協會領取報酬和報銷費用。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水費。

2、政府資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協會按國家政策規定及本協會《水費收繳辦法》收取水費。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屬建筑物工程為本協會使用的固定資產,依國家有關法規及本協會制定的《工程管理規定》予以管護。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合格財務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換屆或法定代表人離任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執行委員會負責提出修改意見,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協會在1/2以上會員代表提出解散意見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三十八條執委會提出的終止協議須經代表大表決通過,并報業務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后的活動,進行資產移交。向資產監管單位辦理資產和檔案移交手續,進行資產移交。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會員的要求進行處理。

第八章監督和獎懲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接受供水單位、鄉下府及有關部門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前提下的監督與指導。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對工作卓有成效的會員及工作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對不履行章程中規定的會員義務的會員,工作失職造成損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員給予處罰。處罰分為以下幾種:限期恢復或改正,賠償損失,減少供水,停止供水,罰款,送司法部門處理等。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05年10月13日召開的用水者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由協會執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灌溉管理制度

一、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據全年和階段性供水計劃、適時供水、安全輸水、合理利用水資源、平衡供求關系、科學調配水量、充分發揮灌溉效益。

二、灌溉管理實行執委會調度管理責任制,實行按計劃供水、合理調配的原則。

三、每年灌溉前由用水組匯總統計各類作物種植面積。

四、每輪期灌溉前由協會根據水管站下達的配水計劃,向各用水組下達各組輪期配水計劃,各用水組織根據農作物種植面積或農戶人口數,制定本輪期農戶用水計劃。

五、實行先交款后供水,先開票后放水原則,由供水單位實施。

六、嚴禁人情水、關系水,嚴禁隱瞞或轉移水方,嚴禁以權謀私,私減水方。

七、科學調度,合理配水。堅持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杜絕大水漫灌,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八、認真做好渠道防汛安全工作。灌溉期各用水組必須派人巡提守水,分段把關,搶險堵口,實行行政區劃負責制。

九、認真做好水費計收工作。水量結算做到協會、用水組、用水戶三方相符。嚴格執行水價,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水費實行專款專用,不挪用、不截留。

十、遵守灌溉紀律,維護灌溉秩序,服從統一調度。不準偷水搶水,不準破壞建筑物放水,不準私自截留放水,不準在渠道管理范圍內種植作物或采沙取土。

十一、嚴格依法管水。對違章用水者應由協會根據情節按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報政府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門處理。

獎懲制度

一、本協會轄區內的灌溉工程遭到人為破壞,均應視其情節輕重由執委會作出限期修復、賠償損失、罰款、減少供水、停止供水等處理。

二、放水閘、節制閘等水工建筑物遭到人為損壞肇事者應在3日內修復,拒絕修復者處以500-2000元罰款,由協會收取并組織修復。

三、偷水或搶水者罰款500-1000元。另,按已灌溉面積每平方米收取0.3元水費。

四、凡在渠道上任意扒口、攔水者按偷水行為論處,每次罰款500-1000元,并按已灌溉面積每平方米收取0.3元水費。

五、參與和協助偷水(搶水)事件者一律罰款500-1000元。

六、對因配水不公而造成嚴重損壞會員利益的代表(管水員),罰款500—2000元。

七、凡發生爭、搶水事件,在用水組范圍內的由用水組委員會處理,在用水組之間的由協會處理;發生打罵事件,報鄉(鎮)政府、村處理;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交司法部門處理。

八、協會會員不得拖欠水費,拖欠者必須按月交納5%的滯納金,并限期交清。在交清水費前協會對其停止供水。

九、協會通過的興辦或維修灌溉工程的集資分攤費用,每一個受益會員者必須足額交納,對拒不交納者,協會對其限制供水,直到停止供水。

十、本協會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水事糾紛,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十一、協會每年年終召開用水者戶(會員)代表大會,對灌溉、工程管理、水費收繳成績突出的用水組織和用水戶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二、本協會對愛護灌溉工程設施、按規定交納水費、集資辦水利等成績突出的會員,隨時表彰和獎勵。

財務管理制度

一、本協會財務管理工作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履行財務職責,如實反映財務狀況,接受主管財務機關的檢查、監督。

二、本協會按良性運行原則,建立盈虧平衡成本核算體制。

三、本協會配備合格的財務人員,并保持穩定性,在財務人員變動時應事先辦好審計和財務交接手續。

四、本協會現金支出憑證,除需要有經辦人簽字外,還必須有財務負責人(執委會成員兼任)或其授權人簽字。嚴格控制開支緊縮管理費支出。

五、水費收入和其他收入,以開出的財務票據留存聯作為入帳憑證及時入帳。

六、按照財務主管部門要求,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固定資產盈虧、毀損的凈收入或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內收入。

七、對政府專項撥款必須按國家或上級供水部門規定的項目預算范圍列支,專款專用。

八、必須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交財務報告。

九、應將年度財務報告及會計憑證、帳薄和資料等建立檔案并妥善保存。

用水者協會水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本辦地適用于本協會所用水組和用水戶,每一個用水戶有義務自覺地按時交納水費。

水費征收

一、正常灌溉水費征收。水費征收單價按物價部門核定批準的水價執行。

二、超計劃灌溉水費征收。以用水組為單位,凡是用水量超過計劃分配指標的,按政府規定的加價標準收超計劃灌溉水費(無此項規定的,協會不得擅自執行水價標準)。

三、水費征收實行開灌前預交,全年灌溉結束后結算的辦法。

四、各用水組在開灌前規定的時間內,根據計劃用水量和水價標準,按時、按規定程序向用水戶收取預交水費,并上交供水單位。

五、各用水組在全年灌溉結束后根據協會的規定,按實際用水量和水價標準向用水戶結清全年灌溉水費,并由協會開具正式收據或發票。

六、對于水費收取率低于規定額的用水組,長期拖欠水費或拒交水費的用水戶,按本協會獎懲制度,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停止供水、暫緩供水、征收滯納金等措施。

水費的上繳和使用管理

七、協會收取的水費按財務管理制度建帳,并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八、水費上繳。收取的水費除按規定作為協會管理費外,根據供水單位實際供水量和政府部門和政府核定的供水單位的水價格,按供水合同規定每輪期向供水單位交清水費。

九、經政府核準進入協會供水成本中的協會管理費等,在征收水時一并收取,由協會保管使用,其開支范圍須經用水者代表大會批準通過。

十、按規定留存協會的水費使用范圍:

1、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

2、行政管理費、業務生產費;

3、工程管理護費,包括工程小修、維護,小型設備維修、潤滑擦刷等所需經費,不包括工程大修、更新改造經費;

4、協會使用水費開支情況要定期向會員公布,做到帳務公開,民主監督。

工程管理制度

一、協會轄區內干渠外的渠道及建筑物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為協會享有。

二、在灌溉期間,用水者代表、執委會成員均應巡堤護水,用水組必須組織勞動力對所轄渠加強檢查維護,保證渠道安全通水。

三、灌溉前,協會應對渠道進行全面檢查,對影響通水的渠道及建筑物應及時組織力量維修。

四、每次放水結束后,用水者代表(管水員)要對用水組轄區內渠道進行檢查,發現破損、垮塌問題應及時組織用水戶修復,發現較大安全問題,應上報協會執委會組織維修。

五、本協會工程管理實行分級責任制,支渠及其建筑物由協會統一管理,斗渠以下及其小型建筑物由用水組管理。

六、支渠及建筑物維修、配套、更新改造由協會制定方案報用水者代表大會審批,所需資金按用水組受益面積分攤。

七、斗渠以下渠道維修、配套、更新改造由協會制定方案,用水組會員大會通過后實施,所需資金由用水組各用水戶按受益面積分攤。

八、新建灌溉工程由很執委員會負責組織規劃設計,用水者代表大會審批,并與鄉、村領導協商實施,資金與勞務由新建工程的受益者按灌溉面積分攤。

九、工程日常維修費用的來源,可按歷年平均發生的該項費用計入協會的供水成本中預收,年終結算時按實際發生的日常維修費用結清。

十、工程大修、更新改造或新建、配套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通過用水者代表大會討論,研究落實籌集工程所需資金。

十一、渠道綠化實行分級管理,由用水者代表與委員實施并管理。

十二、協會會員有完成灌溉工程維修和義務,任何會員不得拒絕。

執委會正、副主席職責

主席職責

一、執委會主席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在用水者代表大會閉幕期間,按章程及大會通過的決議行使權力,負責協會全面工作。

二、向本協會會員宣傳國家有關政策和供水單位的有關規定,依照代表大會的決議修改本協會章程中的有關條款和規章制度。

三、代表協會向供水單位反映用水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及要求,并力爭得到妥善解決。

四、對本協會資金的使用管理全面負責,嚴格審批各項開支,不得違章違紀。

五、建議召開用水者代表大會,向大會報告工作,根據新的情況決定新的工作計劃及方案,并通過新的決議。

六、每年年末向用水者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

七、負責召開執委會主席、副主席會議,安排日常工作。

八、對副主席及工作人員予以支持、檢查。

副主席職責

一、按照用水者代表大會章程負責灌溉管理工作。

二、適時與用水組協商制定年度或每輪供水計劃。

三、及時向供水單位報送本協會年度和每輪灌溉用水計劃。

四、安排每輪灌溉順序、時間,并協調記錄好放水過程中用水組之間的交接。

五、負責灌溉中分段計時、測定流量,并及時計算水量,做好記錄。

六、負責工程設施更新、改造、維修和養護。

七、向主席或用水者代表大會報告灌溉和管理工作情況。

八、按分工做好協會其他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