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大選舉制度

時間:2022-01-23 01:46:00

導語:完善人大選舉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完善人大選舉制度

完善人大選舉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選舉制度是這一根本制度的基礎。幾十年來,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和人民群眾參加國家事務管理積極性的增強,我國人大選舉制度不斷得到完善。從1953年的第一部選舉法,到1979年通過新的“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再經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的四次重要修改和補充,人大選舉制度向民主化邁出了堅實的步伐,為我國的民主選舉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審視我國的人大選舉制度,在具體實踐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和不足。如候選人的產生方式不夠民主;差額選舉特別是正職領導人的差額選舉沒有得到落實;選舉缺乏競爭性,選舉人選擇的余地太小;黨組織對候選人的介紹過于簡單,候選人沒有充分自我展示的舞臺,選民和代表無從鑒別,投票往往變成一種盲目服從組織意圖的例行公事;在選舉過程中發生糾紛和違法行為時,對其處理還缺乏具體的配套法規等等。我國人大選舉制度的這些缺失,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步伐不相適應。筆者認為,當前完善人大選舉制度,主要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保障選民和代表的平等提名權。代表候選人或國家機關候選人的提名是選舉中的一項重要程序。候選人提名過程是否民主,直接關系到整個選舉的民主實現程度。選舉法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這一規定是我國民主發展的重要體現。它表明,選民或代表聯合提名的代表候選人,與政黨、團體提名的候選人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可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卻并非如此。如有的選區或單位不放手讓選民提名,有的地方的政黨、團體采取一些不恰當的措施保證其提名的候選人當選;有的選區或單位不尊重選民的意愿,由個別干部確定代表候選人,甚至強迫選民必須提名某一特定身份的人為代表候選人;更有甚者把選民或代表依法醞釀、聯合提名說成是“串聯”,并采取多種方式,減少或消除聯合提名活動。上述種種做法,無論是從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要求來看,還是從人民代表大會本質而言,都是不可取的。為了保障選民的民主權利,應適當控制政黨、團體的提名。一是要給政黨、團體推薦代表候選人規定個比例限制。因為如果政黨、團體提名過多,容易包攬提名,影響選民提名的積極性,有損選舉的民主性。根據各地實踐經驗,我們認為規定政黨、團體提名數以不超過應選代表的20%為宜。二是要明確政黨、團體推薦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即在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是按應選人數提,還是按差額數提。根據《地方組織法》“差額選舉,等額提名”的精神,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縣鄉人大代表選舉的若干規定,我們認為,選區內的政黨、團體與選民提名的代表候選人均不應超過應選代表人數。

2、真正把差額選舉落到實處。差額選舉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人大選舉制度改革邁出的重要步伐,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并沒有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去操作,尤其是對地方國家機關正職領導人實行差額選舉的更少。按照法律規定,人大常委會主任、秘書長,政府正職領導人,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這一規定的實質是,一般都要進行差額選舉,只有在提不出第二個適當候選人的特殊情況下,才能進行等額選舉。現在,多數地方人大在正職國家機關負責人的選舉上都把特殊情況作為一般情況對待,實行等額選舉。既使在差額選舉中,其差額數也幾乎都是按法律下限確定的,既便如此,有些地方也不可避免有“暗箱”操作,搞陪襯式的差額,提出的候選人條件相差懸殊,使人一看就知道誰是故意安排被差下的對象。實行差額選舉是搞好選舉的關鍵之一,真正落實差額選舉,就必須認真貫徹法律精神,體現立法本意,堵住法律上等額選舉的口子。條件成熟時,可明確規定對國家機關正職負責人一律實行差額選舉。在法律未作修改之前,建議通過一定方式明確一個原則,即所謂“也可以等額選舉”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代表必須要經過充分醞釀、協商后,再也提不出另外的候選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另外候選人的提出。

3、適度引入競爭機制。曾有人這樣說,沒有差額的選舉,不是真正的選舉,沒有競選的差額,不是真正的差額選舉。長期以來,競選被當成資產階級民主的特有形式而被視為禁區,諱言競選,不敢競選,不會競選,有些人想當代表無門,有些人當了代表無能,還有些人稀里糊涂地就當上了代表,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把競爭機制引入選舉之中。當然,我們提倡的競爭,是指在堅持黨的領導下,依法有序地進行,是在一種合作基礎上競爭,并非完全照搬資產階級那套競選制度。目前,可從四個方面著手:一是引入初步代表候選人自愿申報登記制度。鼓勵選民“毛遂自薦”,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即可列入候選人名單;二是堅持通過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當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最高差額數時,經過選民小組協商后,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預選來確定正式候選人;三是完善對候選人的介紹,增加候選人的透明度。競選的過程,是候選人充分展示的過程,也是選民“擇優”的過程,因此,應采取多種方式介紹、宣傳候選人。在代表直接選舉中,我們不但要介紹候選人的個人簡歷,還要介紹其工作業績、政治文化水平、道德品行等,不但可以利用公報、廣播、黑板報、電視、報紙等作間接介紹,也可以由選舉委員會組織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發表供職演說,當面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還可以允許候選人直接走訪選民,宣傳自己的從政態度和主張,增進選民對候選人的了解,使選民按自己真實意愿投票;四是取消水份較大的委托投票。外地選民可郵寄缺席選票,規定日期內投寄有效,此外,還應當減少流動票箱的使用,以確保競爭的公平性。

4、完善選舉訴訟制度。隨著選舉中民主因素的增加,基層選舉過程中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操控、破壞選舉或妨礙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選舉的真實性,破壞了社會主義民主。而現行選舉法以及其他法律中關于選舉違法行為的制裁,則規定的過于概括,缺乏具體的程序性規定;對于諸如選區劃分、候選人提名、選民投票、當選計票等方面的糾紛和違法行為,也無明確具體的規定。選舉法本身是程序法,而任何制度的實施都要有相應的配套法規作保障,選舉法也不例外。針對目前選舉訴訟制度方面的有關缺陷,有必要及時加以完善,擴大選舉訴訟范圍,明確具體的程序性規定,完善責任承擔方式及相應的救濟制度,使選舉法律規范與民事訴訟、刑法等相關法律規范緊密銜接和配合,及時解決選舉糾紛,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