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法律屬性及適用的匯報(城管)
時間:2022-07-10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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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針對當事人的違法情節作出的要求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后果、恢復原狀的處理決定。目前,理論界與實務界對如何界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法律屬性存在爭議。本文試結合城管行政執法對該問題作一探析,以期拋磚引玉。
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法律屬性分析目前城市行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涉及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可歸納為以下兩種形式:形式一,作為與行政處罰相并列的具體行政行為與行政處罰的具體種類相結合或獨立適用。例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再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等等。形式二,作為對工程建設方面嚴重違法行為的一種獨立的處理決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筆者認為,第一種形式屬于行政命令。其立法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此時,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具有明顯的命令性和強制性,是一種決意行為,也不是物理行為且不具備懲戒性和制裁性。其目的基本上限于使違法行為人即時停止違法狀態。主要適用于不需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時糾正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因此既不是行政處罰也不是行政強制措施,而是行政命令。第二種形式則屬于行政處罰的一個特別種類。其立法依據在于《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這種形式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主要針對工程建設中的違法行為而作出的終局性的處理決定,其履行內容、履行后果和代價具有明顯的懲戒性。由于建設行為自身的不可逆性及推倒重建的巨大代價,對一個違法建筑而言,限期拆除與罰款保留(即補辦手續并處罰款)相比無疑更嚴厲的懲罰和制裁,可以說是一種“極刑”。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將其作為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的制裁。而對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則只需責令限期改正(此處責令改正屬于行政命令包括:補辦手續和局部拆除),并處罰款。
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適用現狀及建議目前,在執法實踐過程中,由于各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法律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屬性意見不一,因此,對其適用也不統一,主要有以下幾種:1.作出處罰所引用的實體法的具體罰則無責令改正內容的,有的行政機關在處罰依據一欄寫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并在處罰結果之前寫上責令改正字樣。如:根據《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處罰:罰款人民幣叁仟元。還有的行政機關分開羅列,如: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處罰如下: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2.罰款人民幣叁仟元。2.作出處罰決定所引用的實體法的具體罰則條款有責令改正內容的,在處罰依據一欄不再寫《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直接將責令改正命令與處罰決定的內容合并下達,并用序號羅列。如:根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作出處罰如下:1.責令糾正違法行為;2.罰款人民幣貳佰元。3.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無論引用哪部法律法規,執法人員均不考慮責令改正命令的下達。即在處罰決定書中不下達責令改正命令,也不單獨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筆者認為以上操作方式均不妥,首先,以上例子中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均不是行政處罰因而不應該寫在處罰內容中,其次,在作出行政處罰時無須適用程序法的規定,因此在處罰決定書中引用《行政處罰法》作為處罰的依據不妥。第三,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法律屬性應區別對待,其適用更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在操作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1.各行政機關對查實的違法行為,需立即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使用責令改正通知書的形式將改正的方式及須達到的要求加以說明,但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可當場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在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中注明改正要求。2.法律法規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者需要調查取證后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的,可以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一并注明,應與具體的罰種區別開來,無論所引用的實體法是否有責令改正字樣,都無需寫出《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字樣。如:根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貳佰元。不能寫成:“處罰如下: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2.罰款人民幣貳佰元。”3.法律法規規定以不履行改正行為作為處罰條件的,行政機關應單獨簽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并依法送達當事人。4.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命令發出后,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應加強后續監管,包括對改正過程的監督和改正結果的檢查和取證。同時可采取暫扣違法物品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等行政強制措施加以保障。5.如果當事人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按要求改正了違法行為,則應有相關的證據材料記錄和反映。
比如:改正后的照片或者現場檢查筆錄。如當事人拒不改正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可將其作為作出具體處罰的情節加以考慮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注明,如有需要可在決定書中再次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6.如果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與行政處罰決定合并在一個執法文書中下達,則執行時應將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為結案的條件之一,而不僅僅是處罰內容的執行。7.對于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本身就是行政處罰內容的,在處罰決定書中不再重復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