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職能作用的調查報告

時間:2022-07-11 0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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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職能作用的調查報告

本文對××市法院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職能作用的情況做了調查研究,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履行職責、發揮職能作用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了存在問題的原因,并進一步對人民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發揮的作用體系做了探索。

一、××市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發揮職能作用中存在的問題

近些年來,××市法院從審判工作實際出發,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在加強自身建設、推動社會和諧方面履行了職責,發揮了審判職能作用。但是,我們也清醒地發現在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對構建和諧社會產生了不良的影響。

(一)發揮案件裁判職能作用中存在的問題:1.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主要表現為:(1)對于一些主要或相關事實沒有查清;(2)對當事人列舉的證據材料或辯解意見沒有進行必要的回應;(3)在案件事實相對復雜的情況下錯誤分配舉證責任;(4)證據之間未能有機銜接并導出一致而排它的結果等。2.法律適用不準確。主要表現有:(1)由于對事實判斷的錯誤、案件定性偏差而導致法律適用錯誤;(2)事實清楚、證據明晰,但對于法律的不當理解而導致法律適用錯誤;(3)只注重實體裁判的合法與合理性,但對程序法的適用卻發生疏漏,應引用的條款沒有引用,或者引用條款不明確。3.自由裁量標準不統一。在刑事審判中法定刑幅度較寬,民事審判中損害賠償或補償的法定標準較原則等情況下,由于法律賦予法官的裁量權范圍較大,并缺少相對明細而規范的具體衡量標準,導致裁判結果彈性較高。在我市的司法實踐中相類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間、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間、甚至于同一法官的不同判決之間,其裁判結果往往也有區別。4.司法文書質量有待提高。司法文書特別是裁判文書是法院“公正與效率”主要載體,反映國家對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及對不法犯罪行為的否定評價,要做到合法入理,使當事人無論勝敗皆服。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理念滯后,不具備新形勢下制作裁判文書的現念;(2)格式不符合要求,裁判文書樣式存在混亂的現象;(3)裁判文書普遍存在著繁簡不分問題;(4)適用語法不規范,論證不透徹。

(二)發揮審判程序職能作用中存在的問題:1.超期限。超審限問題不但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而且影響當事人實體權益的最終有效實現。在刑事審判中,超期審判所造成的逾期羈押更會嚴重侵害公民自由這一基本人權。此外,在有的案件的審理與執行中,即使并沒有超出法定的期限,但是由于不合理地過于遲延,也會造成審判效率低下。2.內部請示。對于一些影響較大、復雜疑難案件,基層法院為求慎重而就個案向中級法院作內部請示,在一定程度延長審理期限。當然,這里并不包括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而導致的對法律適用方面的內部請示情形。3.變相獨任審判。基于各種主客觀原因,合議制度在審判實踐中有時沒有得到真正貫徹和落實,除主審法官外,其余合議庭成員只是“坐庭”。4.辦公室等同于法庭。在案件多時,有些審判人員只能在辦公室與當事人擠在一起開庭。規范化法庭審理難以實現。5.區別對待不同當事人。有的案件中,當一方當事人是大型國企時,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個人,往往在有關提供材料規格、證明標準等各方面具體要求上,難以獲得與審判人員的平等對待。而在個別刑事案件中,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還會把與公安、檢察部門的關系協調因素納入衡量的范疇。這些做法都違背了相同情形同等對待的基本訴訟原則。

(三)發揮隊伍建設職能作用中存在的問題:1.人員學歷層次仍待提高。全市法院系統共有在編干警826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占42%,其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審判員占全部審判員人數的85%,研究生學歷的審判員占全部審判員3%。學歷層次仍有待提高。2.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法院干警在工作中的言行舉止也反映出素質的高低。如干警在開庭時有著裝不規范、接聽手機、抽煙等現象,給當事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以2003和2004年為例,全市法院系統共有8名干警因違紀受審判紀律處分。3.落后的司法觀念和不規范辦案現象仍然存在。如在2002年至2003年的案件評查活動中,對評查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卷宗、裁判文書等六個方面進行質量評分,共評查案件3145件,其中基層法院2678件,中院467件,查擺出各類案件共性問題,例如,法律手續不完備,合議庭、審委會筆錄太簡單等問題;查擺出各類案件個性問題,例如,有的案件適用法律條文不準確,有的卷宗裝訂不規范。

(四)發揮司法體制改革職能作用中存在的問題:1.改革的力度不夠,具體表現為:(1)法官職業化建設沒有到位;(2)審判方式改革不夠到位,比如,定位審判委員會,發揮合議庭職能作用等問題。2.改革的規范性不到位,具體表現為:(1)制度陳舊,已成為名存實亡;(2)制度不配套,無法執行;(3)無相應制度,管理出現真空。3.改革的統一性不到位,比如基層法院的有些做法不一。

(五)發揮監督職能作用中存在的問題:1.執行制度不嚴。現在各法院對審判工作各個環節進行制約的機構雖然都建立了,但實際執行還不夠嚴格,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現象仍有發生。2.監督機制不健全。現行的法院監督機制有審級監督、本院院長監督。然而這些法院組織體內的監督機制一般都流于形式,而審判監督庭囿于職權不可能對所有案件實施監督。3.沒有形成對基層法院監督、指導的制度化、規范化。

二、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為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探索法院發揮職能作用奠定基礎

充分發揮法院職能作用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社會公正與和諧的重要保障。在調研中發現影響法院職能作用發揮的原因可分為內因與外因兩方面:

(一)內因在客觀方面的表現:1.司法資源不足。如我市基層法院大部分存在人員缺編現象,存在辦案經費不足現象,不可避免地導致案件積壓超期,此外,以合議之名行變相獨任審理之實的現象,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此。2.新體制尚不完善,老做法仍然存在。盡管我市經過五年的司法改革,使程序的公開性與科學性有了較大的改善,但司法體制改革仍有待進一步深化。如合議制為變相獨任審判所侵蝕,反映出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之間在轉換銜接上存在問題,更深地反映出在程序啟動權的設置上缺乏對作為訴訟主體的當事人訴權行使的合理考慮,使法官的權限太大而隨意性過強。再如定位審判委員會制度問題。又如二審案件程序公開性不強,書面審理與開庭審理之間的界限尚不明確等。3.物質裝備建設仍相對落后。全市法院普遍存在著基礎設施落后、技術裝備缺乏、經費保障不足等問題,如表現為警用車輛嚴重不足、通訊設施落后、信息網絡建設滯后和辦公自動化水平低。4.內部管理的規范化程度不高。如裁判文書的審核與校對、訴訟材料的填發送達制度等均無明確的規定,再如相關制度落實的不好,如合議制度發揮不充分等。此外,在異地執行,依職權調查取證等方面,規范化監管制度還沒有較好地建立起來,這些都現實地影響著審判權運作的效率與質量。

內因在主觀方面的表現:1.部分審判人員程序法意識依舊薄弱。審判人員法治意識與思維習慣的轉變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從本次調研的情況看,程序法意識薄弱的問題還是滲透于各個具體環節當中。如在法律適用方面,不注重程序法的適用問題。2.部分審判人員責任心不強,使命感不強。調研活動中查找出來的工作瑕疵雖然無關司法人員的工作水平,但反映出部分審判人員與書記員工作態度不嚴謹、責任心不強,缺乏司法職業人員應當具備的神圣使命感,易損害司法的嚴肅性及權威性。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二)外因表現為:首先司法獨立性不強。法院的人事、財政與物資裝備均受制于同級地方政府,無論該因素是否左右著裁判的結果,當事人在涉地方經濟或行政部門的訴訟中敗訴之后,總習慣地將之作為不滿的借口。因此,司法獨立性不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我市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但在更大程度上則形成人們思維慣性而影響著對司法公正的評價度。其次,人治、厭訟的傳統觀念仍未消除。中國歷來具有人治傳統,有關人治的說法有,“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于上”,“以言代法”、“以人代法”;而與人治傳統的產物----厭訟傳統有關的說法有,孔子及其弟子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等。這些傳統經過數千年的積累沉淀,加之司法獨立性不強、司法腐敗現象不絕,使司法的權威性無法在民眾心目中獲得高度的認同,從而極大阻遏了維護司法正義效能的發揮。如廣大群眾不具有強烈的法律信仰,他們在合法權益受侵犯時首選的解決途徑往往并非尋求法律,即便訴諸法律,多數人也將信將疑。第三、人際關系復雜導致公正司法障礙多。在我國人際關系的疏通是社會普遍崇尚的立身處世的基本原則,法官作為錯綜纏繞的關系網上的一個交點自然不例外。因此,職業道德約束法官的力量就顯得尤為薄弱,而取信于民的程度就變得尤為淺薄。第四、立法不完善造成司法工作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我國基本的法律體系雖已建立,但是立法上多有缺漏、矛盾之處,如關于民事強制執行的立法、證據規則的立法等問題導致司法工作存在不可避免的困難。第五、法官經濟待遇相對偏低。與法官沉重的責任相對應的是其微薄的薪酬與微弱的權利,兩者間處于顯著的失衡狀態。比如,雖然我市法官的收入與公務員一起經歷數次調資有了一定提高,但是與律師等近鄰行業的高收入形成鮮明對比。

綜上,原因屬于體制性的、長期性的這些問題并不能得到及時解決;屬于履行職責不好,發揮職能作用不夠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以解決。

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正視存在的問題是人民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職能作用的前提,分析問題的原因是發揮職能作用的條件,在此前提和條件下,通過詳細認真的調研活動,筆者認為人民法院作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必須要充分發揮如下七方面職能作用。

(一)探索司法價值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六項基本特征是以人為本、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價值觀的反映,也是求真務實、按經濟和社會客觀規律辦事價值觀的反映,更是馬克思主義價值觀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的具體反映。司法價值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價值觀在司法領域的生動體現,需要人民法院探索、追求、維護。“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更是人民法院追求與維護的永恒價值;“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與具體要求,更是執政為民價值觀在人民法院的體現;“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是人民法院的指導方針,更是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在人民法院價值化的體現。司法價值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具體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也是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的,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具體工作中不斷摸索、總結、提煉,以此指導人民法院發揮定紛止爭、懲罰犯罪、監督,促進依法行政的職能作用;發揮在黨領導下司法為民、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的職能作用;發揮宣傳法制、弘揚法治、維護正義的職能作用,從而使人民對憲法、對法律、對法治、對法院、對法官、對公正產生信仰,發出贊嘆,做出行動,維護和諧。

(二)把握新時期司法工作特點、規律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提出要“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并要求司法機關“有效發揮懲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維護穩定的職能作用”;總書記在闡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六項特征中也明確提到“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司法機關在新時期,要面對新任務,適應新形勢,做好新工作,必須摸索新情況下司法工作的特點、規律,把握法院工作司法化、中立化、公正化、高效化特點與規律,把握群眾糾紛訴訟化、多樣化、復雜化、廣泛化的特點與規律,把握黨對司法工作的改革與指導的制度化與規范化的特點與規律,把握當今形勢國際化、一體化特點與規律,做好司法工作,創建好和諧社會。

(三)改革、完善司法體制

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要“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和諧社會的特征也包括公平正義。為此,堅持用時展的要求審視自己,以改革的精神加強和完善自己,這是我們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導方針,發揮職能作用建設好和諧社會的根本保證。在黨的領導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個人民法院改革綱要》的指導下,在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下,在人大的支持、監督下,我們必須發揚太行精神,既善于總結成功的經驗,又善于記取失誤的教訓,把全市人民法院的改革繼續推進,取得成效。

(四)發展司法“生產力”

司法工作在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完善宏觀調控體系、行政管理體制和經濟法律制度,健全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促進生產力發展的重要保障,是促進、保障生產力發展的“生產力”。如去年我市中級法院共受理各類一審、二審、再審案件和執行等案件2426件,審(執)結2299件,結案率為94.8%。各基層法院在市中級法院的監督指導下,全年受理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各類案件10119件,審(執)結9117件,結案率為90.1%。通過加強刑事審判,依法懲治刑事犯罪,維護了社會穩定,還按照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加快了建設“平安××”的進程;通過及時審理民商事案件,平等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調節、保護和規范了經濟活動,促進了“民本××”的建設;通過加強行政審判和國家賠償工作,推進了依法行政,推進了依法治市;通過健全統一管理和統一協調的執行工作新機制,采取指定執行、提級執行、交叉執行、集中執行等方式,沖破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障礙,切實采取措施在解決“執行難”上取得了明顯成效,促進了“誠信××”的建設。

(五)建設司法文化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指出“黨要帶領人民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必須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不斷鞏固全黨全國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司法文化作為社會主義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不可低估。近年來,全市法院堅持一手抓審判工作,一手抓司法文化建設,在司法文化建設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開展了以公正為主題,以謳歌黨、謳歌法官為主旋律的多種多樣的文體活動,豐富了廣大干警的業余生活,陶冶了情操;二是守住《××審判》機關刊陣地,宣傳先進法官、法院,先進庭室的事跡與經驗,交流法學觀點,傳播現代司法理念,提升法學理論;三是加強輿論導向,引導社會公眾對法院公正的正確評價,主要從發揮信息、簡報的傳播作用,發揮媒體導向作用,對重大案件的審理、執行,群眾關注的熱點案件、重要會議等及時聯系媒體進行報道,宣傳了法律的公正,促進了良好法律文化的形成。

(六)維護憲法尊嚴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活動的總章程。在構建和諧社會、依法治國的今天,維護憲法尊嚴是人民法院的天職。憲法具有原則性強的特點,其精神與主旨大多通過基本法律、國家法規等形式予以明確具體,因此維護憲法尊嚴必須忠實地維護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尊嚴。人民法院依法裁斷訴訟案件,辨析法理,嚴格執行裁判結果,維護法治尊嚴,為我國早日邁進憲政社會奠定了基礎,這既鞏固了黨的執政地位,又保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使黨的主張和人民的利益有機地結合了起來。

(七)鞏固黨的執政地位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決定》指出“黨要成為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執政黨”,并進一步指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主要任務是:……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因此,人民法院作為黨領導下的司法機關不斷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司法職能,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黨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懲治腐敗的刑事審判作用,理順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民事裁判作用,監督、維護行政行為的行政審判作用,鞏固黨的領導地位,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構建好和諧社會。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進程中,人民法院的任務必然艱巨,社會民眾司法公正的期盼依然殷切。因此,人民法院要不斷地深入研究,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全力維護司法公正,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