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在大調解現場會的發言
時間:2022-02-13 0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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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領導,同志們:
近年來,與全國其它地區一樣,隨著改革進入深水區,人民內部矛盾集中彰顯,突出表現為:矛盾尖銳,涉及面廣,解決難度大;信訪量猛增,層層都在疲于應付、沉陷其中;表現形式越來越激烈,越級訪經常不斷,進時有發生,有的演變成群體性事件。大量矛盾沖突的存在,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穩定,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對立,制約了經濟社會發展,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面臨著現實挑戰。
應對這種形勢,傳統的辦法、手段很難適應工作需要:一是缺失全覆蓋、無疏漏的大排查網絡。撤鄉并鎮后,鄉鎮轄區面積增大,治安警力、調解力量相對薄弱,對矛盾糾紛的排查難以做到深入細致,信息渠道不暢,觸角不靈。二是沒有一個上下相互緊密銜接的大調解組織網絡。旗域內各地矛盾產生后,沒有一個專門的機構負責按照事情的大小,進入有序的工作狀態,使矛盾糾紛按照嚴格流程得到有效的調解。三是調解資源相互割裂。各自為戰,單打獨斗,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等調解組織主要調解各自職權范圍內的矛盾糾紛,調解形式單一,缺乏解決問題的合力。四是沒有建立有效的聯動互動機制。致使部分矛盾糾紛行政調解結案后又尋求司法救助,司法結案后再通過信訪途徑解決,在各級政府、信訪、行政、司法等部門交來交去,辦來辦去。五是缺少有效的責任制度保障。往往一個小小的矛盾糾紛,遇到負責任的就調解成功了,不負責任的就放任自流、聽之任之,做不到該由哪一級、哪一個部門調解的,必須由哪一級、哪一個部門調解完成。六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對于一些帶有普遍性的矛盾,不能做到統籌考慮,制定出具有權威性的解決辦法,付諸應用,往往導致矛盾在地區間、部門間越調越多。七是調解的效率低下。一件小矛盾、小糾紛時常久拖不決,久調不解,小事拖成大事,易事變成難事,導致群眾的不滿情緒累積升級。
和諧是時代的要求,安居樂業是人民群眾的殷切期盼,更是我們各級黨委、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基于上述背景,面對現實,委、政府堅持以人為本,本著關注民生的理念,建立“大調解”工作機制,選擇了一條有效解決各類問題的有效途徑。從去年年末開始,在認真總結人民調解、根河市三所聯調、莫旗三所一庭一辦經驗的基礎上,派人專程赴湖南、河北等地學習成功作法,并對安徽省、北京懷柔等地的成功模式進行了系統研究,立足實際,組建網絡,完善制度,全面啟動了獨具地方特色、效果凸顯的“大調解”工作,走出了一條成功化解旗域內矛盾糾紛的創新之路,基本實現了“小事不出村、中事不出鄉鎮、大事不出旗”的工作目標,有力地推進了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有效化解矛盾。
一、主要作法
構建一個格局,建立兩級中心,落實三級責任,狠抓四個環節,完善六項機制,從而真正實現全旗上下調解工作組織形式上的大格局,工作范圍上的大覆蓋,工作職責上的大對接,工作落實上的大力度,形成了分工明確、職責清晰、協同作戰的大調解工作體系。
(一)構建“一個格局”。即著力構建“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部門組織協調,人民調解為基礎,司法、信訪為依托,調處中心為平臺,職能部門聯動,社會廣泛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成立了由旗委、政府領導掛帥的專項領導小組,對“大調解”工作嚴格實行“三個納入”,即:納入各級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常抓不懈;納入和諧社會建設,齊抓共管;納入黨政領導責任制,強化考評。進而,在全旗上下全面明確了大調解工作的職責定位和工作切入點,形成了強大的組織領導合力。
(二)建立“兩級中心”。投入資金40多萬元,建立了旗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和鄉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全面搭建起了兩級聯調平臺。同時,在基層法庭、派出所和各司法、行政部門分別設立了治安聯調室、司法聯調室、職能部門調處小組,目前,共建立職能部門調處小組32個;企業、行業調委會16個;村和社區調委會160個、村(居)民調解小組869個,選聘專兼職調解員474名、矛盾糾紛信息員969名。
1、進一步明確了職責任務。旗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與信訪部門合署辦公,依托信訪辦12名工作人員,抽調司法、公安、法院、農牧、國土等部門專職人員8名,常駐旗矛盾糾紛調處中心開展工作。主要負責:一是受理直接到旗一級的群體訪和個體訪,調處應由旗級解決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二是調處下一級移交跨鄉鎮、跨部門構成大事的矛盾糾紛;三是對需要鄉鎮或部門調處的矛盾糾紛進行分流交辦、檢查督辦;四是對全局性矛盾糾紛的動態、成因、特點、規律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對策措施。
鄉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與基層司法所合署辦公,抽調農業服務中心、土地站等工作人員進駐中心。主要負責:一是受理直接到鄉鎮調處中心的矛盾糾紛調處;二是負責旗級調處中心交辦事項的矛盾糾紛調處;三是負責對基層站所、村組移送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處;四是對基層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分析、交辦、督辦,構成中級的直接進行調處。
在旗鄉“大調解”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旗鄉兩級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負責指導各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聯動和銜接鄉村(社區)調委會為主體的人民調解、法院和基層法庭為主體的司法調解、各職能部門調處小組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同時,在過去來信、來訪的基礎上,向社會廣泛公開旗鄉兩級調處中心工作人員的固定電話和手機號碼,隨時接訪受理,還依托旗、鄉政府網站新增加了網絡接訪,進一步拓寬了群眾反映情況的渠道。
2、切實加強了業務培訓。建立健全了調解員教育培訓制度,由司法局、旗委黨校和法院共同負責,組織開展崗前培訓、在崗定期培訓、經驗交流、現場觀摩、庭審旁聽等活動,提高了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調解能力。專兼職調解員培訓合格后,統一頒發聘任證書,方能持證上崗。
3、建立了穩定的財政保障機制。按照我旗總人口每人一元錢的標準,從年開始將32萬元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今后將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的增加逐年加大,保障“大調解”工作深入開展。實行辦案補貼制度,對專兼職調解員、矛盾糾紛信息員成功調解每案給予5—35元補貼,為專職調解員每人每年發放400元辦案補貼。
(三)落實“三級責任”。大調解工作突出的是“聯”字,體現的是“調”字,歸結點是“解”字。矛盾得到徹底解決,創造社會和諧,是我們要達到的目標。組建旗、鄉兩級調處中心,對村屯依托調委會,形成三級工作網絡,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的相關部門納入調處中心工作之中,不是簡單地將這些部門放到了一個共同的辦公場所,而是將資源、人員和工作職能全面進行有效對接,改變過去問題被轉來轉去,遲遲得不到有效化解的狀況。對此,我旗在組建調處中心時,突出抓了“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三級責任制,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對矛盾糾紛化解不力上交問題的或不按規定程序、規定時限辦結的,嚴格按照《責任查究制度》的具體規定,對相關干部嚴肅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啟動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黨紀、政紀處分和免職五個檔次的處理,有效解決了能調不調、該管不管的問題。
(四)狠抓“四個環節”。
1、掌握糾紛動態,著力解決好“排查”問題,實現由被動調解向主動調解轉變。堅持排查在前、疏導在前、穩控在前,對屬于共性的或因政策不完善、執行不到位可能引發問題的苗頭隱患,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變被動等待問題出現、升級為主動沉下去發現問題、超前解決問題。同時,實行領導接訪、部門約訪、干部下訪“三訪”制度,建立了鄉鎮、部門、單位排查責任制,鄉鎮與綜治、信訪、司法等部門聯合,采取日常排查、專項排查和特別時期重點排查等方式,對排查出來的一般矛盾糾紛即時登記,做到隨排查、隨登記、隨化解,努力把問題解決在當地、解決在基層,對本地無法解決的問題要求及時上報,請示上級協調解決,嚴防矛盾由小到大、釀成突出問題乃至群體性事件。今年4月,我旗六合鎮紅旗村兩戶村民為爭奪水稻田發生糾紛,雙方矛盾不斷升級,出現了兩大家族集體械斗的苗頭。該村調委會及時將情況上報鎮派出所,最終在鎮派出所和村級調解組織聯合調處下,雙方握手言和,防止了矛盾激化、事態惡化。
2、整合調解資源,著力解決好“聯調”問題,實現由單一調解向多調聯動轉變。聯調工作由旗綜治辦綜合協調,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充分發揮旗鄉兩級調處中心的平臺作用,建立和完善了信息溝通、聯席會議、協作聯調等對接聯動機制,加強了各調解組織在調解程序、調解力量、協議效力等方面的銜接和互動。一是建立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協調互動機制,對于到法庭起訴的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庭優先引導到調解中心進行調解,做到能調則調;同時,人民法院還將調解工作貫穿于訴訟全過程,建立了以自行調解為主,以訴前告知人民調解、訴中委托調解和判決執行調解為輔的調解格局,實現了方便快捷的訴調對接,達到調判結合、案結事了。二是建立治安調解與人民調解協調互動機制,公安派出所將符合調解的治安案件移送到治安聯調室,重大疑難案件,通過聯合其他調解力量依法調解,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今年8月份,音河鄉黃某夫婦到楊某承包蠶場采榛子時,兩家發生口角,黃某死亡。公安部門接到報案后經綜合鑒定,排除了他殺嫌疑,需要做進一步尸檢確定死亡原因,但黃某家屬強烈反對尸檢、拒不安葬,并要求楊某賠償10萬元,否則要楊某抵命,同時要組織親友到旗政府靜坐示威。面對矛盾糾紛隨時可能演化升級的嚴峻形勢,旗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組織公安局、法院、音河鄉調處中心及黃某所在地的村調委會4家調解組織聯合進行調處,通過耐心的思想工作、法律講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一起可能引發民轉刑案件的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化解。三是實行職能歸位和聯動調處機制,對適宜行政調解的矛盾糾紛,由旗鄉兩級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交有關行政部門調處,復雜疑難案件由旗鄉兩級調處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共同調處或由旗鄉黨政領導包案調處。對超出調解限度的糾紛,引導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序。實踐證明,開展“三調為主、多調聯動”的調解工作,能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是促進社會和諧的有效途徑和最佳方式。
3、嚴格履行程序,著力解決好“規范”問題,實現由無序調解向有序調解轉變。嚴格規范各類矛盾糾紛的移送標準、移送程序和辦理期限,實現了上下互動、橫向聯動。
一是規范移送標準。按三級責任制的要求,一般矛盾糾紛不能向上級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移送,由當事人所在地或矛盾糾紛發生地調解組織進行調處。對涉及兩個以上鄉鎮或部門,或因政策體制原因造成的,管理權限不在鄉鎮或部門的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經鄉鎮或部門領導包案調處不成的,移送到旗調處中心,經調處中心主任核審同意后,提交旗鄉黨政主要領導審核,簽給分管領導包案調處,旗鄉黨政主要領導不能親自簽批的,可委托黨委、政府分管常務的領導代批。對應由鄉鎮或部門調處的矛盾糾紛,經鄉鎮或部門主要領導包案處理,在主要事實已經查清,調處措施得當,調解兩次以上未達成協議、隨時可能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的,可以向旗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移送。村(社區)調解委員會參照以上標準向鄉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移送矛盾糾紛。
二是規范移送交辦程序。對符合移送標準的矛盾糾紛,由移送單位填寫矛盾糾紛移送函,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指定專人陪同糾紛當事人,攜帶相關材料到旗、鄉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提交調處。旗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直接受理的矛盾糾紛,經審核后,如果按分級調處的要求屬下級調處的,將矛盾糾紛分流交辦到鄉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或旗直部門調解小組進行調解,并填寫矛盾糾紛交辦單,明確調處期限。
三是規范調解期限。簡單矛盾糾紛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辦結;一般矛盾糾紛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辦結;重大、疑難或跨部門、跨鄉鎮的矛盾糾紛,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特殊情況經旗調處中心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調處期限,但最長不能超過2個月。規定辦結時限,有力地解決了矛盾糾紛久拖不決、久辦不結的問題。對不按規定時限辦理,發生越級訪的,按照《責任查究制度》的具體規定:造成10人以上較大規模集體上訪的,對相關鄉鎮、部門(單位)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造成30人以上到旗委、旗政府上訪,20人以上越級赴市上訪,10人以上越級赴自治區上訪,5人以上越級進京上訪的,責令相關鄉鎮、部門(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向旗委、旗政府作出檢查;當年出現四次以上到旗、三次以上到市、二次以上到自治區集體上訪或一次以上進京集體上訪的,對負有責任的黨政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當年出現五次到旗、四次到市、三次到自治區、二次以上進京集體上訪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黨政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免職。給予鄉鎮、部門(單位)責任單位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的,由旗“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旗分管信訪、或調處工作的旗領導批準,旗委督查室、旗政府督查室組織實施;責令鄉鎮、部門(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作出檢查的,由旗“大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旗“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例會研究決定,旗委督查室、旗政府督查室組織實施;給予鄉鎮、部門(單位)黨政領導誡勉談話的,由旗“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建議,旗黨政主要領導批準,由組織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追究鄉鎮、部門(單位)領導干部黨紀、政紀責任和免職、撤職的,由旗“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建議,紀檢、監察、組織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給予鄉鎮、部門(單位)“一票否決”的,由旗“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經旗綜合治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旗委、旗政府研究決定后實施。
4、社會積極參與,著力解決好“擴面”問題,實現由政府主導調解向社會力量共同參與轉變。不斷拓寬調解工作覆蓋面,廣泛吸收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切實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調解組織,哪里有糾紛、調解工作就做到哪里”。充分發揮群團組織優勢,建立了工青婦與信訪部門、調處中心、職能部門的溝通協作機制,定期溝通情況,及時化解矛盾,積極維護工人、婦女兒童、青年等群體的合法權益,讓廣大群眾話有處說、怨有處訴、難有處解、事有處辦。擴大村級調解員覆蓋面,把熟悉法律政策的村級紀檢員、設崗定責黨員、科技富民駐村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復員退伍軍人、退休法律工作者和村(居)民小組中德高望重、有一定威信、責任感較強的老黨員、老村干部選聘到調解組織中,最大限度地發揮“人熟地熟社情熟”的優勢,增強調解成功率,實現最佳調解效果。
(五)完善“六項制度”。為確保旗鄉兩級調處中心和各基層、各部門調解組織順暢高效、規范有序地運轉,我們建立健全了六項長效機制,從而確保了“大調解”工作始終在常態化的軌道上持續發展。一是建立運行管理機制,建立嚴密的組織運行體系,制定了《建立“大調解”工作機制》、《規范和加強行政機關調解工作意見》等一系列文件,切實推進大調解工作規范化運作。二是建立分級調處機制,層層落實責任,嚴格按照調解流程辦理,杜絕矛盾上交。三是建立領導接訪機制,實行領導干部定期接訪、調處制度,有效解決矛盾糾紛。四是建立排查預警機制,切實做到防患于未然。五是建立協調互動機制,制定了聯席會議、聯合調處工作制度,實現聯調聯動。六是建立考核獎懲機制,把“大調解”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實績考核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年度考評,嚴格兌現獎懲。
“大調解”實施后,我旗調解結案率明顯上升,民事收案率明顯下降。年月份,全旗各級調解組織收案4714件,成功調解4529件,調解成功率達96.1%,同比增長13.1%;調解履行率達97%,履行率同比增長8%。其中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3690件,同比增長80.4%,調解成功率達96.2%,同比增長11.5%;旗調處中心調解案件108件,結案105件,調解成功率97.2%;鄉鎮調處中心調解案件547件,結案524件,調解成功率95.8%;行政調解組織(不含公安)調解案件369件,同比增長41.9%。法院民事案件收案1266件,結案999件,其中:調解結案824件,占82.5%,同比增長3.6%,與其他調解組織共同調解結案165件,同比增長61.8%;治安案件發案427件,調解結案228件,同比增長42.5%,與其他調解組織共同調解結案163件,同比增長115.5%。
二、收獲與啟示
開展大調解工作,使我旗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發生了重大變化。具體體現在:
(一)調解資源得到有效整合,改變了過去各自為戰的局面。在過去的調解實踐中,人民調解側重的是情和理,司法調解和治安調解依據的是法,行政調解注重的是政策法規。在當前人民內部矛盾凸顯的特殊時期,僅僅依靠一個單位、一個方面的力量、一種調解組織解決矛盾糾紛的辦法已經不能奏效。“大調解”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等調解力量有機整合,實行“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限期辦理”,綜合運用各種矛盾糾紛解決手段,聯動互動,聯合參與調解、化解矛盾糾紛,增強化解矛盾糾紛的針對性,使“情、理、法”三方面緊密結合,實現了由過去的單兵作戰轉變為聯合作戰,矛盾糾紛化解更加簡捷、及時、經濟,既維護了矛盾糾紛當事人的利益,又使當事人雙方心平氣順,切實維護了社會穩定。
(二)調解模式得到充分認可,增強了群眾通過調解化紛止爭的意識。“三調為主、多調聯動”的工作模式,實現了各調解組織無間隙銜接、相互促動、整體聯動,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堅持自愿平等、依法依規和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原則,按照調解工作程序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經調解組織主持和解的糾紛,當事人獲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文書,降低了訴訟成本,減輕了訴累,得到群眾的充分認可,大多群眾在權衡利弊后,選擇了調解這一便捷、高效、人性化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進一步提高了調解的成功率和矛盾糾紛化解率。比如年,我們針對城鎮拆遷工作中存在矛盾糾紛多的共性問題,由主要領導親自主持研究制定了《年拆遷優惠政策》,并成立了13個由副處級領導任組長的城鎮拆遷協調群眾工作組,進駐拆遷現場宣傳政策,化解矛盾糾紛,保證了拆遷工作的平穩推進和公益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年至今,全旗城鎮拆遷面積達34578平方米,沒有出現一例越級上訪案件。
(三)調解時效得到明顯提高,擺脫了矛盾糾紛給各級黨委、政府帶來的困擾。“大調解”機制建立前,各類社會矛盾按歸口受理的原則辦理,即民間糾紛、信訪上訪、治安矛盾、涉法涉訴等問題分別由司法、信訪、公安、法院等部門分別處理,有些問題帶有交叉性,涉及部門多、性質難以分清,群眾要反復跑部門、找領導,“大調解”機制建立后,由重復接待轉變為一次性受理矛盾糾紛,限時分流交辦、限時調處結案,重大案件包案限時調處,使大量的矛盾糾紛在基層、在初期、在萌芽狀態、在第一時間得到了有效化解。效率的提高,帶來的是社會穩定和諧、人民群眾滿意的成果。
(四)干部作風發生明顯轉變,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以前,群眾的矛盾糾紛沒有一條及時、便捷、高效的解決渠道,對黨和干部心存怨氣,影響黨群干群關系。“大調解”機制建立后,從上到下形成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體系,服務群眾的關口前移,各級調解組織成為聯系群眾的“橋梁”、展示政府形象的“窗口”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直通車”,群眾找到調解組織后,接待談心有人管,矛盾糾紛有人調,思想疙瘩有人解,政策道理有人講,享受到的是一站式受理、一條龍服務,久拖不決的矛盾糾紛得到及時解決,真正體現了解民憂、解民愁的群眾觀念,進一步增強了黨委、政府的親合力。
(五)以人為本的理念充分體現,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大調解”機制的建立,給矛盾糾紛當事人提供了一個解決問題的出口,調解顯得更富于溫情,體現了“和為貴”、“息訟”的社會大眾心理,弘揚了追求和諧的歷史文化傳統,它通過說服教育、親情感化、平等協商等形式,促進糾紛當事人以和解、寬容、互諒互讓的精神,達成相互妥協和共識,不僅使矛盾糾紛合理解決,而且理順了當事人的情緒,緩和、化解了相互之間的對抗與沖突,達到了化干戈為玉帛、重建和諧關系的效果,營造了謙讓融和的良好人際氛圍,有力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六)工作成效明顯,為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提供了適宜的環境。矛盾糾紛得不到有效化解,群眾必然反復上訪,反復越級,機關被圍堵、干部“上班有人跟、出門有人纏”的現象時常出現。大調解工作開展后,大量矛盾糾紛逐級得到有效解決,群眾滿意了,全身心地投入到了生產之中;各級干部也從受困于矛盾糾紛難以解決的窘迫狀況中解脫出來,騰出了精力,一心一意謀發展,聚精會神搞建設,全旗上下呈現出一派安樂祥和、欣欣向榮的景象。
大調解工作的五點啟示:在大膽探索、開創“大調解”工作格局的過程中,我們得到的啟示是:適應形勢、創新思維是做好“大調解”工作的先導。只有在人民調解的基礎上,創新工作思路,建立三級聯動、聯調的“大調解”工作格局,才能有效化解矛盾糾紛,適應當前社會矛盾凸顯的形勢需要。圍繞目標、強化領導是做好“大調解”工作的基石。我旗開展大調解工作,由旗委書記牽頭,旗委副書記負責主抓,旗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負責具體抓。旗四大班子對組織開展此項工作也高度重視,達成了廣泛的共識。政法委負責全面組織落實,司法、公安、法院和40多個部門參加,先后召開會議20多次,抽調人員50多人,對各類方案、制度幾易其稿。在近10個月內,全旗上下對大調解工作進行了反復探索和深入實踐,目前已經初步構建成型,在這一過程中,建機構,配干部,投經費,做到了要機構設機構,要人給人,要錢給錢,正是由于領導重視程度的提高,工作合力的增強,投入力度的加大,各項保障的到位,才能為順利開展“大調解”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如果沒有這樣大的決心和力度,很難達到現在這樣好的效果。廣泛宣傳、加強教育是做好“大調解”工作的前提。只有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各種宣傳手段,廣泛宣傳“大調解”工作的意義和優勢,廣泛宣傳“大調解”的典型案例,廣泛宣傳各調解組織工作經驗和優秀調解員典型事跡,才能在各級干部群眾中形成廣泛共識,增強群眾通過調解途徑解決矛盾糾紛意識,激發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大調解”的工作熱情。多方聯動、形成合力是做好“大調解”工作的核心。只有建立橫向聯調、縱向聯動、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使各調解組織密切配合,各自發揮作用,才能形成調解的最大合力,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應調盡調、促進和諧是做好“大調解”工作的歸宿。只有堅持以人為本,從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入手,真正解決問題,才能有效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各位領導,回首過去,我們在探索中走出了一條以“大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成功之路;放眼未來,我們將在市委的領導下,在市委政法委的指導下,認真學習借鑒各兄弟旗市的寶貴經驗,扎實推進“大調解”工作,為構建和諧呼倫貝爾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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