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孤兒保障通知
時間:2022-04-01 0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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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工作的意見》(國辦發[]54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政辦發[]2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開展調查摸底,切實做好孤兒身份的認定工作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孤兒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父母雙亡的;
(二)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出走查找不到下落(人民法院出具失蹤證明的);
(三)一方服刑后辦理了離婚手續的,且子女判給服刑方、實際無監護人的;
(四)一方服刑另一方出走查找不到下落的(司法機關、人民法院出具服刑證明和失蹤證明的);
(五)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和棄嬰。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對照孤兒的認定條件,認真開展調查摸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組織民主評議,張榜公布;民政部門對孤兒身份認定進行核查,認定符合孤兒條件的對象納入保障范圍。
二、拓展孤兒安置渠道,推動孤兒回歸家庭融入社會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拓展孤兒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推動孤兒回歸家庭、融入社會。
(一)親屬撫養。孤兒的監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確定。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依法承擔撫養義務,履行監護職責;鼓勵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孤兒監護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孤兒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孤兒住房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機構養育。對沒有親屬和其他監護人撫養的孤兒,經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門設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三)家庭寄養。由孤兒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孤兒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可由監護人對有撫養意愿和撫養能力的家庭進行評估,選擇撫育條件較好的家庭開展家庭寄養,并給予養育費用補貼,當地政府可酌情給予勞務補貼。
(四)依法收養。鼓勵收養孤兒。收養孤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辦理。依法收養孤兒在登記與戶主關系時注明子女關系。穩妥開展涉外收養,進一步完善涉外收養辦法,收養孤兒需要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或遷移手續的,戶口登記機關應及時為孤兒辦理福利機構集體戶或家庭戶。
三、加強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健全孤兒保障體系
(一)建立孤兒基本保障制度,按時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據政辦發[]2號文件規定,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為: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每人每月1000元。孤兒養育費標準包括伙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基本醫療費和復查費,不包括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寄養家庭勞務費等??h民政部門仍按現行籌資渠道和保障方式,統籌安排好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根據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需求,從城鄉低保資金、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中安排解決。不足部分通過地方財政預算、彩票公益金等多渠道籌集,確保孤兒基本養育費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社會各界捐贈給兒童福利機構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兒童養育支出,不得沖抵福利機構行政事業經費。孤兒保障資金由民政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和孤兒保障花名冊,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并實行社會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帳核算,嚴禁擠占挪用。要建立孤兒基本養育保障監督機制,縣民政、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要定期對孤兒基本生活費的發放進行跟蹤審計檢查,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落到實處,維護其基本生活權益。
(二)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孤兒享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將孤兒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和兒童大病醫療救助慈善基金范圍,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參保參合費用由縣民政部門從城鄉醫療救助中統一代繳。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穩步提高待遇水平。衛生部門要對兒童福利機構設置的衛生所(室)給予支持和指導,開展孤兒身心健康教育和咨詢輔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衛生防疫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調查處理機構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政府辦的醫療機構應當為孤兒提供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區孤兒接受健康管理情況,保障孤兒享有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保障服務。鼓勵、支持醫療機構采用多種形式自愿減免孤兒醫療費用。繼續實施“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
(三)落實教育保障政策,真正惠及每一個孤兒享受到知識教育。落實保障孤兒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全面實施孤兒免費義務教育,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寄宿生全面納入生活補助范圍;普通高中、中專職業學校就讀的孤兒,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優先予以資助;孤兒成年后仍在校就讀的,繼續享受相應政策,學校為其優先提供勤工儉學機會。切實保障殘疾孤兒受教育的權利,具備條件的殘疾兒童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不能到特殊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扶持兒童福利機構設立特殊教育班,由特教學校實施送教上門,為其提供特殊教育。教育部門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的力度,將條件較好的寄宿制學校優先免費滿足孤兒的需要,將教育捐款、捐贈及公益性資助的使用優先向孤兒傾斜。
(四)開展就業援助,扶持孤兒成年后就業。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關于促進就業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規,進一步落實孤兒成年后就業扶持政策,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后實現就業。要提供針對性服務和就業援助,依托基層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了解就業需求,按規定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和社會保障補貼等政策,免費職業介紹、促進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后就業。孤兒成年后就業有困難的,政府在開發公益性崗位時,優先安排就業。鼓勵自主創業,對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要從場地、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等方面優惠。
(五)加強住房保障和服務工作,確保住房保障政策落實到位。居住在農村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后,優先納入危房改造計劃,在資金補貼、建設標準、施工組織、技術服務等方面給予傾斜,充分利用自然災害倒損房恢復重建、扶貧安居等政策,通過政府補助、銀行貸款、社會捐助等籌措孤兒建房資金,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要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和當地村民幫助建房。居住在城關街道的孤兒成年后,符合城鎮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房管部門要優先安排配租、配售,符合領取廉租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孤兒家庭,房管部門在發放租賃補貼時給予優先安排,做到應保盡保。對有房產的孤兒,監護人要幫助其做好房屋的維修和保護工作。
四、加強社會福利機構建設,不斷提高孤兒保障水平
(一)完善福利機構設施。縣民政部門在“十二五”期間立項的福利中心要加快建設,盡快投入使用,發揮多功能福利機構作用,為孤兒提供保障服務。“十二五”期間,國家將繼續實施“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藍天計劃”,縣民政部門要搶抓機遇,積極向省、國家民政部門爭取福利機構建設項目,爭取建設相對獨立的“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完善現有福利機構養護、醫療康復、特殊教育、技能培訓、監督評估等方面的功能。機構設施建設、維修改造及有關設備購置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多渠道解決。
(二)加強福利機構工作隊伍建設。一是要充分利用現有綜合性福利院,科學設置福利機構崗位,優化人員結構。在整合現有福利機構從業人員隊伍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提升管理服務水平。二是要充分利用農村福利機構,通過購買服務或社會化用工等形式,充實福利機構工作力量,解決沒有親屬和其他監護人撫養的孤兒問題,確保孤兒居有定所,生活有保障。三是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加強對孤殘兒童護理員、醫務人員、特教師、社工、康復師等專業人員的培訓指導,支持福利機構培訓基地建設。民政部門要依托福利機構建立兒童福利指導中心,搭建為孤兒成長提供長期服務的平臺,負責為孤兒建檔造冊,對孤兒養育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評估,對監護人進行指導和培訓,孤兒權益的相關事務,協助民政部門所屬的機構與財政、衛生、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協調,落實孤兒醫療康復、教育、住房及成年后的就業等相關的優惠政策,為孤兒成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支持。
五、健全工作機制,促進孤兒福利事業健康發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孤兒保障工作,要把孤兒福利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要加強對孤兒保障工作的領導,健全“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孤兒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加強孤兒保障工作能力建設,強化對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開展孤兒普查工作,準確核定對象,嚴格審核審批,建設好孤兒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防止孤兒生活費錯發、漏發。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構,將孤兒保障所需資金納入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金預算,切實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專項經費,發改、教育、公安、司法、人社、住建、衛生、人口計劃等部門要將孤兒保障工作列入職責范圍和目標管理,進一步明確職責,抓好落實。
(二)保障孤兒合法權益。要依法保護孤兒的人身、財產權利,積極引導法律服務部門人員為孤兒提供法律服務,嚴厲打擊查處拐賣孤兒、遺棄嬰兒等違法犯罪行為,制止公民私自收養棄嬰和兒童行為。公安部門應及時出具棄嬰撿拾報案證明,積極查找棄嬰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醫療部門機構內發現棄嬰應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并及時對棄嬰進行檢查救治。有關部門對棄嬰案件要依法嚴肅查處。
(三)加強宣傳引導。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弘揚中華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義精神和傳統美德,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孤兒的氛圍。大力發展孤兒慈善事業,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提供服務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救孤恤孤活動,促使全縣孤兒保障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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