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領導組職責及工作制度
時間:2022-12-31 0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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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范流動人口的日常管理,提高流動人口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2、加強對出租房屋和其他流動人口落腳點的管理工作。
3、開展法律宣傳、法律服務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4、加強流動人口中黨團組織的建設,充分發揮黨員在流動人口中的模范作用。
流動人口管理工作制度
一、流動暫住人口管理制度
(1)按照《山西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條例》,加強對轄區暫住人口登記和暫住證的發放、查驗、收繳工作。
(2)對擬暫住一個月以上且年滿16周歲的暫住人口,要及時辦理暫住戶口的登記,發放暫住證。
(3)對暫住人口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人來登記,人走注銷,發證率達95%。
(4)辦理暫住登記手續時,須帶本人身份證,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5)辦理集體暫住戶口時,由申報單位負責填寫《集體暫住人口登記簿》一式兩份,派出所審核無誤后,逐人填發《暫住人口登記》。
(6)每季度對轄區內暫住人口相對集中的居民區、用工單位進行一次清理整頓,對暫住人口的登記、變更情況和有關證件進行核對、查驗。
(7)做好暫住人口的協查通報、發放函登記工作,對轄區內暫住人口中16至45周歲的男性、有劣跡的女性以及其它需要進行通報協查的人實行通報協查制度,發函數達到應發函數的90%。
(8)對暫住人口中函調查知的重點人口和在本地接受過打擊處理的各類違法犯罪人員,及時建立重點人口檔案,納入重點人口嚴格管理,并函告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9)宣傳暫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規,對暫住人口進行法制教育。
二、租賃房屋管理制度
(1)宣傳和執行社會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指導、監督治安責任人依法履行治安責任。
(2)認真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方面的登記、驗證、審核。
(3)指導、監督租賃房屋戶建立健全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4)定期核對、檢查底簿、證件。
(5)及時查處發生在出租房屋的治安、刑事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6)保障租賃房屋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流動暫住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辦法
⑴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派出所負責管理本轄區內流動暫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⑵認真及時辦理暫住戶口登記、發放、收繳暫住證和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方面的登記、驗證、審核,建立健全暫住人口的各項管理責任制和措施。對暫住人口和出租房屋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實行微機管理,人來登記,人走注銷,登記項目規范、齊全,登記率達95%,發證率達90%。對暫住人口中16至45周歲的男性、有劣跡的女性以及其它需要發函調查的人員及時發函了解真實情況,發函數達到應發函數的90%,堅持"誰用工、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把治安管理責任落到實處。
⑶暫住人口的登記各派出所每季度對轄區內暫住人口相對集中的居民區、工地現場、用工單位進行一次清理整頓,對暫住人口的登記、變更情況和有關證件進行核對、查驗。責任區民警對本責任區內暫住一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口要掌握其身份情況、暫住理由、原戶口所在地、主要經濟來源以及現實表現。
⑷對暫住人口中函調查知的重點人口和在本地接受過打擊處理的各類違法犯罪人員,及時建立重點人口檔案,納入重點人口嚴格管理,并函告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⑸解決出租房屋和內部單位招待所易成為流竄犯罪分子落腳點的問題,加大管理力度,加強布控措施,清理、遣送"三無"人員,及時發現和抓獲各類在逃犯罪分子。
⑹對轄區內登記的暫住人口要進行計算機錄入管理,并做到暫住人口登記與計算機錄入內容相符。
⑺宣傳暫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規,對暫住人口進行法制教育。
⑻靈通信息。在流動暫住人口中建立耳目和信息員,達到以外治外的目的。
⑼依法查處涉及暫住人口和發生在出租房屋的刑事、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糾紛和治安災害事故。
⑽定期統計暫住人口數據,為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政策和規劃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