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  工  獎  懲  辦  法

時間:2022-01-05 1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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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獎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調動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團體紀律,促使本公司管理工作順暢,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本公司員工的獎懲,均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程序進行。

第三條權責部門

總經理辦公會負責本辦法的修改和完善。

第二章

獎勵

第四條獎勵分類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四)獎金。

(五)晉升。

第五條獎勵標準

(一)嘉獎。

有下列業績之一者予以嘉獎,每次加發3天工資,于年終獎金一并發放。

1.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有效者。

2.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者。

3.有其他功績者。

(二)記功。

有下列業績之一者予以記功,每次加發10天工資,于年終獎金一并發放。其事跡通報全公司。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等,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施行卓有成效者。

2.節約物料或廢物利用卓有成效者。

3.面對突發事件,勇于負責、處置得當,減少損失者。

4.檢舉違規違紀行為,維護公司利益者。

5.獲兩次以上嘉獎者。

6.有其他較大功績者。

(三)記大功。

有下列業績之一者,予以記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工資,于年終獎金一并發放。其事跡通報全公司。

1.對生產經營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施行獲得重大成效者。

2.遇到意外事件或災難,奮不顧身施救,維護員工安全或減少公司重大損失者。

3.獲二次以上記功者。

4.其他重大功績者。

(四)獎金或晉級。

有下列業績之一者,一次性獎勵現金1000元以上,并晉升工資。其事跡通報全公司。

1.對各項生產方法及品質的改進確有成效者。

2.連續服務滿5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到記過以上處分者。

3.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

4.有其他特殊功績者。

第三章

懲罰

第六條懲罰分類。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除名。

第七條懲罰標準。

(一)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減發3天工資。

1.浪費公物,情節輕微切無意者。

2.在禁煙地點吸煙者。

3.工作時間聚集嬉戲、或在辦公室內、工作崗位上打鬧者。

4.因過失而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或損失輕微者。

5.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者。

6.未經許可,攜帶不必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7.未經許可胡亂涂寫墻壁、地面、設施等,情節輕微者。

8.出入公司轄區不遵守規定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者。

9.不按規定著裝或佩帶公司標識或穿拖鞋上崗者。

10.其他輕微違規違紀但沒有造成后果者。

(二)記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每次減發10天工資。由于員工的故意行為而造成重大的過失,以致本公司蒙受財物上的損害時,并負賠償責任。處分決定通報全公司。

1.對公司指令或有期限的指示,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嚴重影響正常生產或業務的責任者。

2.因疏忽導致設備或物品遭受損害或傷人者。

3.打架斗毆或與顧客爭吵,影響公司形象者。

4.越權越位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5.生活作風腐敗,影響公司信譽者。

6.擅離職守者。

7.弄虛作假、虛報瞞報,情節輕微者。

8.對同事或上司惡意攻擊、誣造、制造事端者。

9.未經批準,利用公司設施私自制造個人物件者。

10.其他違反公司規定經本部門經理認定應予記過者。

(三)記大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大過,每次減發1個月工資。由于員工的故意行為而造成重大的過失,以致本公司蒙受財物上的損害時,并負賠償責任。處分決定通報全公司。

1.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很大損失者。

2.泄露公司秘密者。

3.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或工作秩序者。

4.擅自變更公司政策或指令,致使公司蒙受很大損失者。

5.拒絕上司的合理指揮或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6.違反安全規定或程序,導致員工受傷或公司財產損失者。

7.攜帶違禁品或危險品進入公司院內不聽勸阻者。

8.其他違反公司規定經本部門經理認定應予記大過者。

(四)除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除名。由于員工的故意行為而造成重大的過失,以致本公司蒙受財物上的損害時,追究賠償責任。處分決定通報全公司。

1.利用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信譽遭受重大損失者。

2.泄露公司機密,造成重大損失者。

3.貪污挪用公款者。

4.在公司內互毆或毆人、謾罵顧客者。

5.偷竊公司或客戶財物者。

6.請假期間內,往他處工作者。

7.一再不聽各級主管人員的合理指揮,且行為粗暴、情節重大者。

8.故意破壞公司物品者。

9.在公司內聚賭或有傷風化行為者。

10.私留不良分子于公司或宿舍內,致使事故者。

11.記大過兩次者。

12.本人或唆使他人威脅上司、同事者。

13.怠工或鼓動他人怠工,造成嚴重后果者。

14.因違法被判處徒刑者。

15.違規違紀或不按程序操作,造成員工傷亡或公司物品重大損失者。

16.無故拒絕接受部門領導調派者。

17.參加非法組織,不聽勸阻者。

18.結伙糾眾,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者。

19.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20.吸食者。

21.未經請假無故連續曠工7天或一個月內累計無故曠工10天者。

22.利用職權圖謀私利或內外勾結損公肥私者。

23.道德水準極差,虐待老人、家人,影響惡劣者。

24.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者。

第四章

獎懲核定

第八條核定流程。

(一)員工如發生符合獎懲標準事宜時,應由部門經理提報《獎懲呈報表》。填寫發生時間、地點、事宜等內容。

(二)集團人事部門認真審核并簽注意見。

(三)嘉獎或警告,報集團辦公室審核,由總經理裁定。記功以上或記過以上由總經理辦公會議裁定后公布。

第九條懲罰累計。

(一)一年內警告兩次,作為記過一次處理。

(二)一年內記過兩次,作為記大過一次。

(三)累計記大過兩次,予以除名。

(四)員工所犯過失如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時,除依照本標準有關規定處理外,將移送司法部門。

第十條調查性停職。

(一)對于嚴重違規行為者,如有必要進行全面的調查,當給予調查性停職,停職期通常為3天,如3天內沒有查實,可延長2天。調查后,如被確認為違規行為,將不會得到調查性停職期間的薪水。

(二)即刻停職:對特別嚴重的違規行為者,部門經理有權立即采取措施,即刻停職,直至查實為止。

(三)如未被確認為違規行為,員工會在規定時間內恢復工作,并發給停職期間一倍工資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申訴和復議。員工對處罰決定不服者,可寫出申訴書,交人事部門,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再次復議,做出復議決定。

第五章

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部門領導對所屬單位發生的事故、違規問題或應該給予處分的事件隱瞞不報,一經查出,同責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