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結核病分類標準
時間:2022-03-09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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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結核病的分類。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醫療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機構、衛生防疫、醫療保健機構對結核病的診斷、治療、預防。
二、結核病分類
1、原發性肺結核
原發性肺結核為原發結核感染所致的臨床病癥。包括原發綜合征及胸內淋巴結結核。
2、血行播散性肺結核
包括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結核(急性粟粒型肺結核)及亞急性、慢性血行播散性肺結核。
3、繼發性肺結核
繼發性肺結核是肺結核中的一個主要類型,包括浸潤性、纖維空洞及干酪性肺炎等。
4、結核性胸膜炎
臨床上已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胸膜炎。
包括結核性干性胸膜炎、結核性滲出性胸膜炎、結核性膿胸。
5、其他肺外結核
其他肺外結核按部位及臟器命名,如:骨關節結核、結核性腦膜炎、腎結核、腸結核等。
三、病變部位、范圍
肺結核病變部位按左、右側、雙側,范圍按上、中、下記錄。
四、痰菌檢查
痰菌檢查是確定傳染和診斷、治療的主要依據。痰菌檢查陽性以(+)表示,陰性以(-)表示。需注明痰檢方法,如涂片(涂)、培養(培)等,以涂(+),涂(-),培(+),培(-)表示。當病人無痰或未查痰時,則注明(無痰)或(未查)。
五、化療史
分為初治與復治。
初治:凡既往未用過抗結核藥物治療或用藥時間少于一個月的新發病例。
復治:凡既往應用抗結核藥物一個月以上的新發病例、復發病例、初治治療失敗病例等。
六、病歷記錄格式
1、按結核病分類、病變部位、范圍,痰菌情況、化療史程序書寫。如:
原發性肺結核右中涂(-),初治
繼發性肺結核雙上涂(+),復治
原發性肺結核左中(無痰),初治
繼發性肺結核右上(未查),初治
結核性胸膜炎,左側涂(-),培(-),初治
2、血行播散性肺結核可注明(急性)或(慢性);繼發性肺結核可注明(浸潤性)(纖維空洞)或(干酪性肺炎)等。并發癥(如自發性氣胸、肺不張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等),并存病(如矽肺、糖尿病等),手術(如肺切除術后、胸廓成形術后等)可在化療史后按并發癥,并存病,手術等順序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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