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農業廳拖拉機駕駛人考試員管理辦法

時間:2022-11-26 0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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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農業廳拖拉機駕駛人考試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拖拉機駕駛人考試員(含聯合收割機駕駛人考試員,以下簡稱考試員)的管理,規范廣東省拖拉機駕駛證申請人的考試工作,根據農業部《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和《拖拉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考試員,是指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中負責對拖拉機駕駛證申請人執行考試任務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考試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四條考試員的申報條件:

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編人員;二、持有農機監理員證;三、持有準駕各類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駕駛證;四、年齡55周歲以下;五、身體健康,無影響考試工作的生理缺陷或疾病。

第五條申請考試員崗位資格的,必須由所在單位推薦,填寫《廣東省拖拉機駕駛人考試員申請表》,經地級以上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核,參加省農業廳組織的培訓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省農業廳發給《廣東省拖拉機駕駛人考試員證》。

第六條考試員的考核內容:

一、理論考試

(一)有關農機安全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二)有關考試規定及評分標準。

(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基本知識;

二、技能考核

(一)場地駕駛;(二)掛接農具和田間作業;(三)道路駕駛。

第七條考試員考核的評定標準:

(一)理論考試成績在80分以上為合格;(二)技能考試按農業部相關科目考試的有關規定及評分標準執行。

第八條考試員負責對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受理的拖拉機駕駛證申請人進行考試和成績評定。

第九條考試員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公布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資格。

考試中應當嚴肅考試紀律,規范考場秩序。發現考場秩序混亂的要中止考試;發現替考、場外指導等舞弊行為的,一律取消申請人的考試資格。

考試后要及時評定成績。

第十條考試工作必須由兩名以上的考試員共同開展,考試成績必須由兩名以上考試員共同簽名確認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考試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考試規定,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考試員執行考試任務。

第十三條考試員發生下列情形,應當辦理證件注銷手續:

(一)離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崗位的;(二)在考試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三)不適合繼續執行考試任務的。

第十四條考試員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