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之物業管理案例分析6則
時間:2022-01-21 1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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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原由小區開發商聘請,業主入住后對該物業管理公司不滿意,雙方矛盾很大,小區業主委員會決定解聘該公司,但該公司稱:其與開發商有委托管理合同,且業主購樓時與開發商的契約中已訂明:“同意開發商委托的管理公司管理”,因此,業主現在無權解聘管理公司,業主稱服務質量不好,無法舉證,且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沒有統一標準,所以物業管理公司不存在違約,如果業主堅持解聘,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此,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爭執不下,訴諸于法院。 1、試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2、對此類糾紛應如何解決。
二、兩年前王先生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三房二廳的住宅,但一直沒有入住。最近物業管理公司多次發出通知,催他補交一年的物業管理費。王先生以未居住為由拒交。
試析:王先生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三、張先生在某一住宅小區購買了一套高級住宅。因為他是位生意人,所以將住宅作抵押向某銀行進行了貸款。銀行為了確保貸款回收,將該套房進行了訴訟保全措施。張先生由于生意上的不成功,停止了向物業公司交付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認為張先生的房子在,暫時不交物業管理費也沒什么大的關系,只要房子在,不怕業主不交費。
由于張先生沒有及時返還銀行的貸款,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長時間的訴訟,法院判決將張先生的房子進行拍賣,拍賣結果銀行竟買成功。于是,該套房子易主。該銀行又將該套房通過房地產中介機構轉讓給了胡女士。
這時,物業管理公司決定正式追討該房所欠的物業管理費。結果,銀行拒付,胡女士也拒付過戶前的物業管理費,張先生又不知去向,致使該房所欠的物業管理費一直沒能收繳。
分析:1、物業管理公司該向誰追討該房的物業管理費?
2、物業管理公司的做法有什么缺陷?該怎樣做才是正確的?
四、某物業管理公司為了彌補經營的虧損,多次擅自提高“宇宙花園”住宅小區業主的水電費,對此,部分業主表示不滿,并拒交水電費。為了加強管理,物業管理公司采購了一批新的IC卡水、電表,要求小區業主每戶出資500元將原來的水、電表替換掉,此舉遭到大部分業主的反對。于是物業管理公司對拒不交錢換表的業主停止送水、送電,并對拒交水電費的業主給予罰款處理。小區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做法義憤填膺,強烈要求更換物業管理公司。部分業主通過聯名簽字同意,請了另外一家物業管理公司來到小區,但原物業管理公司以其與開發商有委托管理合同為由拒絕交出管理權。雙方爭執不下,訴諸法院。
試析: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的做法各有什么不對之處?為什么?
答案(一)答:(要點)
1、本案涉及的是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問題;
2、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的基礎是協議委托。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權來自于產權人的委托授權。在物業開發階段,產權是開發商的,因而這時只有開發商有權決定請哪一家物業管理公司參與開發和日后過渡期的管理;在業主入主后,由于產權的轉移,物業管理的決定權也隨之轉移了,由業主的所有權派生出來的管理權或委托管理權自然也屬于業主,因此,開發商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在完成了過渡期的管理后,物業管理的決定權就隨即從開發商手上轉移到了業主手上,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對原開發商聘用的物業管理公司的考察來決定是續聘還是改聘別的更好的物業管理公司。
3、本案中,物業管理公司拒絕交出管理權的理由不能成立,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管理公司自行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處或提起司法訴訟。
(二)答:(要點)
1、王先生的做法不正確。
2、日常所說的物業管理費嚴格意義上大多屬于公共部位及公共服務的收費,像保安、清潔、綠化和公用維修等,是為整個樓宇、整個小區的服務,不管你是否居住,你的房產都已享受到了,并因這些服務而得以保值和增值。還有,公共服務的收費不便以住戶多少來劃分,物業管理人員并不會因為個別住戶離開而減少工作量,何況這對其他業主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只要業主購買了住房,開發商又及時有效地發出了入住通知書,就不管房子是否有人居住(或居住頻率如何),原則上都應支付物業管理費,但因居住才會發生的費用是不用繳的,至于公共費用收取多少則可以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
(三)答:(要點)
1、物業管理公司應該向原業主張先生追討物業管理費。
2、在本案例中,物業管理公司混淆了物業管理法律關系。
3、物業管理公司在發現張先生未支付物業管理費時,首先應當直接要求張先生履行其義務,而不是去消極等待。因為房產是不會也不可能承擔應當由法律關系中的主體承擔的義務的;其次,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根據其與張先生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協議去訴諸法律,以法律的強制力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不采取上述兩個措施,物業管理公司就會坐失良機。因為當張先生的房產隨著主體的變更而易主,新的主體尚未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任何協議,所以在法律上新業主不會也不可能繼續履行張先生(原業主)的義務,雖然房產還是原來的房產,但房產的主人已經變更,即原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已變更,而房產本身已變成新的法律關系的客體,這一新的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不可能為老的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承擔任何義務的。所以,本案例中的物業管理公司這種收管理費跟著房產走的觀點和做法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
(四)答(要點):
1、物業管理公司的不對之處及分析
①擅自提高水、電費不對。水、電費是由政府有關部門定價,由水、電管理部門
收取的費用,物業管理公司只是代收,不能擅自提價;
②向業主收取500元的水、電表設備費不對。按規定,開發商必須將每戶業主的
水、電表設備的費用打入房價中。物業管理公司要更換水、電表應與開發公司協商,而不能強行向業主收取費用;
③對業主停水、停電的做法不對。只有水、電管理部門才有權對用戶進行停水、停電的處理權。
④給業主給予罰款處理的做法不對。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只有國家司法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才有處罰的決定權或執行權。
⑤以其與開發商有委托管理合同為由拒絕交出管理權的做法,理由不成立。在小區成立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后,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委托權就屬于業主大會及其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有權續聘或解聘由開發商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
2、業主的不對之處及分析:
①部分業主拒交水電費的做法不對。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標準有意見,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甚至訴訟等形式解決,在問題未解決之前,不能拒交水電費。
②部分業主通過聯合簽名去聘請新的物業管理公司的做法不對。業主有權對原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進行監督、審查、批評,如果對該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按照特定程序選聘、解聘,但是這種權利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通過業主委員會來行使。業主委員會是全體業主的代表,代表全體業主的利益,部分業主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解聘或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在沒有業主委員會或經過業主委員會的情形下所做出的決定是無效的。
(五)答(要點):
1、首先,當廖先生上月費用拖欠后,物業管理公司在第二個月即應向其發催款通知書,此單將上月費用連同滯納金以及本月費用一起通知廖先生;
2、如果第二個月依然拖欠,物業管理公司應在第三個月再次發催款通知書,將前兩個月的費用、滯納金和當月的費用一并通知,并限期繳清;
3、業主廖先生長期拖欠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人員以及經理需親自登門進行勸導和解釋,爭取廖先生的理解和支持;
4、如果廖先生確有苦難,費用方面可以考慮適當給予優惠;
5、如果廖先生沒有特殊困難,當收費員上門催款時依然拒付,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根據物業管理公約停止對其提供服務;
6、如果依然沒有成效,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根據相應的法律程序提起訴訟。此時,應當注意催款工作的書面記錄是極其重要的,它是按照法律程序到法庭解決問題所必需的物證。
(六)答(要點):
1、本案屬于物業管理侵權糾紛;
2、本案中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嚴格責任即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是指當事人承擔責任的要件并不以過錯為前提,只要不能證明是被侵權人的過錯,法律規定的責任主體就要承擔責任。
3、在物業管理關系的當事人中,對管理商或開發商將更多地適用嚴格責任。物業管理是一種服務,嚴格地講也是一種產品,因服務質量的瑕疵引起的后果,即使不存在故意或過失,物業管理商或開發商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本案中的管理公司和開發商均不能免責,他們應首先對業主謝先生承擔責任,然后再通過有關途徑明確他們各自的責任(有無責任或責任大小)。
五、某物業管理公司所管某公寓大廈的業主歐陽先生長期拖欠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事?
六、某住宅小區一樓業主謝先生度假回來后,發現家中積滿了污水,經查是因為該門棟下水管道倒灌所致,謝先生以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履行管理職責為由,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給予損失賠償,但物業管理公司稱下水管道是通暢的,不應該負管理責任,因此拒絕賠償。
試析:1、本案屬于哪一種類的物業管理糾紛?
2、本案中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