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臨時用工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20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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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局系統臨時工管理,提高臨時工素質,保障用人單位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如下辦法。

一、臨時工一般是指用工期限不超過一年、不納入正式職工編制的工作人員。

二、自本《規定》下發之日起,人事處核實澄清各單位的現有臨時工人數,根據各單位的實際需要,科學合理確定使用臨時工人的編制和崗位。各單位臨時用工的編制和崗位,根據實際需要原則上一年調整一次。

三、臨時用工實行審查制度。人事處為局系統臨時用工的歸口管理部門。各單位使用臨時工,要在上年末向局人事處書面申報年度用工計劃,經局人事處審核后,根據編制規定和崗位需要確定。

四、臨時工的選用,根據各單位臨時用工編制、崗位規定,由用人單位報局人事處審定,通過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擇優錄用。

五、臨時用工實行備案制度。用人單位要建立健全臨時工檔案資料,每年一月份報送人事處備案,臨時工變動情況一般每月報送一次,以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為基準日。

六、臨時工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思想品德好、作風正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

3、身份證、暫住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等有關證件齊備;

4、具有適合本崗位工作需要的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學歷一般應根據崗位要求不同,在初中或高中文化程度以上。

七、用人單位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工作協議),經太原市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后生效。每期勞動合同(或工作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期滿后可以連續簽訂。

八、用人單位可根據從事工作的難易程度、責任大小自行確定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太原市規定的同類人員最低工資標準。

九、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要求,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制度,合理安排臨時工正常休息。確因工作需要安排臨時工加班,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勞動合同(或工作協議)中以書面方式約定,不得超出正常承受能力范圍。臨時工可以按國家規定享受婚假、喪假、產假以及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其它假期。

十、用人單位要加強對臨時工的管理,適時對其進行崗位職責、勞動紀律、服務態度、職業道德、規章制度和遵紀守法教育和培訓。臨時工必須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工作安排,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完成任務。

十一、用人單位根據國家勞動保護條例和工作崗位需要,積極改善工作環境,為臨時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和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