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辦法

時間:2022-03-04 0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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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范的領導干部監督約束機制,努力建設高素質的領導干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領導干部辭職,是指領導干部因某種原因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因公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政協章程的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政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愿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責令辭職,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三條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群眾公認原則;

(三)優勝劣汰原則;

(四)依法辦事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委管理的縣(局)級黨政領導干部。市委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辭職條件

第五條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可因公辭職。

第六條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辭職:

(一)因年齡偏大或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二)領導能力差,不適應現職工作崗位需要,工作力不從心的;

(三)專業不對口,不能發揮領導作用的;

(四)自愿應聘到其他單位工作的;

(五)承包、租賃、自辦企業或以其它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

第七條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引咎辭職:

(一)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

(三)出現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過失,尚未觸犯刑律,尚不夠給予撤銷職務處分的。

第八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的表現,經市委組織部考察認定不再適合擔任現職,應被責令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九條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因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章辭職審批程序

第十條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必須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領導干部辭職申請表。受理的黨組織根據辭職條件進行審核并在領導干部辭職申請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后,在一個月內上報市委組織部。

第十一條市委組織部受理黨政領導干部辭職申請后,應在二個月內對其辭職事由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意見和建議,提請市委審批。經市委常委會研究同意后,以市委組織部文件予以批復,并通知所在單位黨組織和辭職的領導干部本人。對依法或按章程任免的領導干部,由有關部門依法、按章程辦理辭職手續。

第十二條對應提出引咎辭職申請而未提出的黨政領導干部,由市委組織部上報市委研究同意后,責令其辭職。對拒不執行責令辭職要求的,免去其現任領導職務。

第四章待遇和管理

第十三條對黨政領導干部因公辭職和符合第六條(一)、(二)、(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而自愿辭職的,保留原職級待遇,具體工作崗位由市委視其情況適當安排;對黨政領導干部符合第六條(四)、(五)款所列情形之一而自愿辭職的,不保留原職級待遇,同時按《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辭去公職;對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般應按低于原職級安排工作或按一般干部安排工作,其政治、生活待遇按新任職務確定。

第十四條黨政領導干部辭去領導職務后,本人還自愿辭去公職的,按干部管理權限,依照《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辦理辭職手續。

第十五條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后,不服從組織重新安排的工作,經教育不改的,取消擬安排的職務,按一般干部重新分配工作;仍拒不服從的,依照《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六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第五章辭職紀律

第十七條辭職的黨政領導干部應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在市委組織部審批前,不得擅自離職,否則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辭職的黨政領導干部離職前必須辦理好公務交接手續,不準損壞、私自帶走公共財物等。辭職的黨政領導干部本人經辦的單位借款和賒欠款,離職前必須按規定結清帳目。辭職的黨政領導干部是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必須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審計發現的違紀線索必須核實清楚,重大問題線索應移交執紀執法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共白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今后,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附件:

(一)黨政領導干部因公辭職申請表

(二)黨政領導干部自愿辭職申請表

(三)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申請表

(四)關于同意XXX同志辭職的批復

(五)責令辭職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