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暫行條例
時間:2022-07-24 11:07:00
導語:縣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暫行條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十二項民生工程促進和諧安徽建設的意見》(皖政〔2007〕3號)和安徽省《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意見》精神,現對我縣全面開展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暫行辦法。
一、救助對象
(一)持有縣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鄉居民最低保障金領取證》,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對象);
(二)持有縣民政部門發放的《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包括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
(三)重點優撫對象;
(四)40%救濟對象;
(五)計劃生育獎扶對象;
(六)發生重病長期住院治療,醫療費用開支大,影響家庭基本生活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城鄉居民。
二、救助病種
(一)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急性腦中風;
(三)腎功能衰竭(尿毒癥);
(四)嚴重心臟病;
(五)重型肝炎、并發癥;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蟲病;
(八)重癥精神病;
(九)經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需救助的其他病種。
三、救助標準
根據本縣城鄉基本醫療需求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城鄉特困群眾大病醫療救助(起付標準為扣除合作醫療補助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個人實際承擔的醫療費用)標準如下:
(一)農村五保戶按零標準起付,在1000元以內由鄉村統籌解決,超出部分按實核報;
(二)城鄉低保戶按1000元標準起付,年醫療費用超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10%進行救助,超過5000元以上的按15%進行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額2000元;
(三)重點優撫對象救助標準根據《安徽省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意見(試行)》(民優字〔2006〕190號)另行制定。
(四)享受40%救濟對象,由本人申請,鄉村審核,經縣民政、衛生部門批準,指定在縣人民醫院治療。住院期間的費用,按2/3核報,年最高救助限額1000元。
(五)計劃生育獎扶對象,按1000元標準起付,超過1000元部分按20%進行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額300元。
(六)其它大病困難戶住院費用超過5000元,視情補助,年最高救助限額1000元。
同時符合兩種或兩種以上醫療救助條件的,按最高標準享受救助。
四、救助辦法
(一)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大病患者,給予一次性定額救助;對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種范圍內的農村五保戶和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可給予不高于500元的臨時醫療救助。
(二)資助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和重點優撫對象參加當地合作醫療,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參合資金;
全縣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后,首先資助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參加醫療保障,扣除上級財政補助個人參保資金外,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部分;對城市其他低保對象參照農村低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代其繳納個人負擔部分參保資金。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償后(經合作醫療或醫療保障補償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再給予一次性定額醫療救助。全縣實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前,城市特困家庭憑相關證件、材料到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
(三)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救助病種的大病患者,在生病住院期間,醫療費用開支巨大,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憑病歷、住院證明享受最高500元(預付)定額救助,待醫療終結后,再憑原始發票等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醫療救助手續。
五、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城鄉特困群眾申請醫療救助時,須持身份證和享受社會救助的有關證明(低保證、五保供養證、優撫有關證件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縣級以上醫院本年度的診斷病歷和必要的病史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后的7個工作日內,派人入戶調查,對同意上報待批的申請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員會對有關情況進行公示;縣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如遇突發性大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審批。
(二)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要書面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三)實行按季申報救助制度。
六、救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一)城鄉醫療救助的資金來源
1.上級財政補助的醫療救助資金;
2.縣財政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3.專項福彩公益金;
4.社會各界的捐贈資金。
財政部門每年都要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并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縣財政安排專項醫療救助資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級專項財政補助資金總量的10%。
(二)縣、鄉財政部門要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用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資金,由縣民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后,由縣財政部門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核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資金專戶,并通知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用于大病醫療救助和小額臨時醫療救助的資金,由縣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并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由民政部門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救助對象持有關證件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一卡式領取醫療救助金。
(三)本著“量入為出、年度平衡”的資金管理原則,對救助對象實施及時救助。原則上,當年籌集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應全部支出。
七、組織實施
(一)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縣民政部門管理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二)縣民政部門應認真開展調查,會商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三)縣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民政部門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籌集并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為保障醫療救助工作正常開展,縣、鄉財政應安排必需的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四)縣衛生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工作。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五)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
(六)縣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關要求
(一)縣政府確定黟縣人民醫院和鄉鎮衛生院為我縣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指定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救助對象必須到指定醫院就醫,需轉院治療的參照縣新農合和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有關轉院規定辦理相關轉院手續。
(二)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公示制度。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三)對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營私舞弊者,予以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縣民政部門必須如數追回,并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
(五)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六)本暫行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七)本暫行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