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村級民主管理和黨風廉政建設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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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實施綱要》、《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財政部《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緊緊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和任務,以改革的精神推進我縣農村民主管理黨風廉政建設,切實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第三條總體目標:著眼于加強村級組織、財務管理、黨風廉政建設,努力形成責任明確、領導有力、運轉有序、保障到位的村級工作機制,促進村級工作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協調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黨的建設,保證黨有關農村基層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四條村級規范化建設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二)堅持分類指導,整體推進。

(三)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

(四)堅持尊重民意,注重實效。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縣村級組織、村級事務和村級黨員干部。各鄉鎮可結合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編村級組織建設

第二章村級組織體制和職責

第六條行政村可以設黨組織(目前我縣各行政村均設黨支部,以下統一稱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等組織。

第七條村黨支部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村級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村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需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做出決定;

(三)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堅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領導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和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等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

(四)搞好黨支部的自身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負責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五)負責村組干部、財務人員及村集體(控股)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等工作。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履行職責。

日常工作由村民委員會主任負總責,其他委員根據分工各司其職。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四)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利和利益;

(五)興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組織實施本村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八)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并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是村民在自愿互利原則基礎上組織起來的集體所有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根據村兩委的授權協助處理村務。

第十條村共青團是農村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黨的助手和后備軍;村婦代會是聯系村婦女的群眾性組織,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發揮重要的作用;村民兵組織是黨領導下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人民軍隊的助手和后備力量;村治保會是群眾性的治安保衛組織;村調解會協助村委會依法治村,教育村民遵紀守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歸正人員的幫教和安置,依法化解村民內部糾紛和矛盾。

第十一條村委會在村黨支部的領導和指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監督。村經濟合作社、共青團、婦代會、民兵、治保、調解、老協會、計生協等村級配套及社團組織在村黨支部的統一領導下,圍繞黨在農村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并完成上級和本村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十二條村務監督小組在村黨支部領導下對本村村務實施民主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及其他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及時向村黨支部、村委會提出意見;

(二)對村委會執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進行監督;

(三)對村務、財務公開、村干部述職述廉評議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執行情況及村干部個人重大事項進行監督;

(四)對村內財務收支進行定期審核監督;

(五)協查信訪,并如實向村民解釋。

村務監督小組設成員5名,按照有關要求,分設村級民主理財監督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村級工程建設監督小組。

民主理財監督小組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認真審查村務公開各項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范,并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村級工程建設監督小組負責村兩委履行程序、工程投標后期的管理、工程質量、工程款支付和結算、工程建設公開情況等方面的監督。

第十三條村級設立報賬員(文書)一名,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支票、統一收據、財務印鑒的保管工作;

(二)負責貨幣資金的收支管理;

(三)設置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對發生的經濟業務(已審核同意票據)逐日逐筆登記,結出余額,做到日清月結;

(四)及時做好原始票據的分類與整理,按規定時間及時向鄉鎮中心報賬;

(五)遵守財經紀律,嚴格執行財務制度;

(六)依法制止違法或違規的各項支出。

村級報賬員對不符合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支出有權拒付,對違反財務制度擅自收付款項所造成的罰款和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報賬員離崗時,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清單要報鄉鎮中心存檔保管。在未辦理交接手續之前,報賬員不得離崗。

第十四條村黨支部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由黨支部委員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須報上級黨委批準的,要按程序報批。

村黨支部會議由書記主持。書記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書記或委員主持。會議形成的決定須有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村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涉及討論決定問題的黨員大會,參加會議黨員人數須超過應到會黨員人數的一半方可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參加選舉的黨員人數須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的正式黨員的五分之四方能進行選舉。

黨員大會需要做出決議的,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的決議須經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一半以上贊成方可通過。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的,選舉結果須實到會有表決權正式黨員的一半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六條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簡稱村兩委聯席會議)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參加,參加會議人數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一半方可舉行。聯席會議由黨支部書記或由黨支部書記委托黨支部副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

聯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決議方為有效。其中涉及村民自治的問題,應經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提交由村民委員會召集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村民會議是村級事務決策的最高形式。人數較多的和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策村民會議授權的有關事項。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特殊情況下也可由村黨支部或鄉鎮政府負責召集。會議議題須經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并應于會前2天告示村民。村民代表要主動征求村民對議題的意見和要求。

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且不得與村民會議所作決議、決定相抵觸。村民會議有權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一些涉及本村絕大多數群眾利益調整的事項,可采取全體村民公決,但公決結果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三章黨員干部隊伍建設

第十八條村黨支部班子成員實行“兩推一選”(黨員民主推薦、群眾推薦測評、黨內民主選舉)的辦法選舉產生。有條件的地方,可進行黨內直接選舉。

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班子成員依法依章民主選舉產生,村黨支部要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社員)行使民主權利,確保換屆選舉順利進行。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村黨支部書記要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負責人,主持選舉委員會工作。

村報賬員(文書)保持相對穩定,原則上不受村兩委換屆影響。無正當理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解聘或撤換。村報賬員(文書)的任免和調換由村黨支部提出推薦人選,經村兩委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若無法形成統一意見的,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鄉鎮備案。村兩委成員及其直屬親屬不得擔任村報賬員(文書)。報賬員實行業務培訓、執證上崗制度。

村老協、計生協等社團組織按有關規定進行合法登記。負責人人選按有關規定提出后,須經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決定,按規定審批。

村委會成員分工及其調解會、治保會、聯防隊成員等人事問題由村委會主任與黨支部書記協商后,提出方案,經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報鄉鎮備案。

村級配套組織(村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組織等)人事問題由村黨支部在聽取多方意見提出,征得相應主管部門原則同意后,根據有關章程和管理權限決定。

其他村級組織負責人及村集體(控股)企業負責人的任免,由村黨支部提出建議方案,村兩委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要積極做好村級后備干部工作,結合公開選拔、“三推一定”工作,建立數量相對穩定的村級后備干部隊伍,尤其是要有村黨支部書記的后備人選。

第十九條村務監督小組一般應有村民代表、村黨員代表、村老協代表、普通村民等各方人員。其人選由村黨支部醞釀后提名,經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任期與村委會相同。村委會成員、村報賬員(文書)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小組成員。村務監督小組成員不履行職責,由村黨支部提出,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撤銷其成員資格。

第二十條村民代表選舉與村民委員會換屆同時進行。村民代表人選一般由村黨支部提名(村黨支部成員、優秀黨員、村委會成員、各配套組織負責人可按法定程序進入村民代表),經本小組村民半數以上投票,并經本小組全體村民的半數以上通過,即行生效。半數以上本小組村民書面聯名或會議表決罷免本小組村民代表的,即行罷免。

第二十一條村民小組長根據授權協助管理涉及本小組村民的各項村務。村民小組長人選由村黨支部提名,本小組村民半數以上同意即當選;半數以上本小組村民書面提出罷免或會議表決通過即生效。

第二十二條發展黨員工作

(一)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認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推行以黨員推薦、群眾推薦和群團組織推薦,黨支部大會決定為主要內容的“三推一定”制度,把優秀分子推薦并確定為發展黨員的培養對象。注重在農村優秀青年、婦女、企業生產經營骨干、務工經商人員、規模種養殖能手中發展黨員。對不是黨員的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要加強教育培養,具備條件的要及時吸收到黨內來。要特別注意培養吸收35歲以下的農村優秀青年和婦女入黨,不斷改善黨員隊伍結構。

(二)堅持個別吸收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實行發展黨員公示制和發展黨員工作責任追究制。村黨支部至少每半年專題研究一次發展黨員工作。連續三年以上不發展黨員的村,村黨支部及負責人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先進,村負責人不得作為下屆村黨支部書記人選。

第二十三條黨員干部教育管理工作

村黨員干部的教育培訓實行分級負責制。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經濟合作社社長每屆應參加縣組織的崗位培訓;村其他干部每屆應參加鄉鎮組織的崗位輪訓。凡年齡在45周歲以下沒有達到高中或中專文化程度的村干部,都應參加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教育。

村黨支部要堅持“”制度,加強黨員管理。每年開展一次民主評議黨員活動,實行黨員評議和群眾評議“兩票”制辦法。加強對流動黨員的管理,黨員外出必須向村黨支部報告,及時辦理流動黨員活動證,村黨支部要與外出黨員保持每季一次以上的聯系。

加強村級黨員干部的黨風廉政教育,深入開展宗旨教育、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強廉潔從政意識,形成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三編村級日常事務管理

第四章村務類別及議事程序

第二十四條根據村務重要程度、性質不同,將村務分為重大村務、重要村務及一般性村務。

第二十五條根據村民會議授權,涉及村民整體利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或決定的重大村務事項: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村莊建設規劃;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修訂;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集體經濟大額資金的使用,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以及集體企業的改制方案;興修學校、道路、水利、電力、自來水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以及建設承包方案;村集體土地、房屋等集體資產的承包和租賃,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項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領取村干部誤工報酬的人數及標準;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涉及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屬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通過或決定的重要村務事項:研究貫徹落實國家政策措施,執行鄉鎮黨委、政府決議和決定,安排鄉鎮黨委、政府下達的各項任務;研究部署村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措施;研究通過由村兩委聯席會議決定的人事問題;審議或起草向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提交議案;執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及其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制定、執行本村年度工作計劃、財務計劃;研究落實土地征用措施、宅基地審批、公益事業的建設項目;研究年度村財務預決算方案的制訂和修改,安排財務收支以及村集體資產的拍賣、出售、出租等事項;研究制定并落實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村容村貌建設、村民慰問、救濟、獎學金及補助計劃等事項;討論以村兩委名義上報的重要報告或其他需要商議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一般性村務,是由村各個組織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權限能自主處理的村務。

第二十八條村級民主決策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原則上應遵循以下程序: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1/10以上村民聯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村黨支部統一受理議案,并召開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提交村黨員大會或黨員議事會討論,同時廣泛征求村民的意見和建議;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形成書面記錄;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對重大事務的表決結果及實施情況,要及時公布。涉及村民整體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照決策程序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做出處理決定。

第五章集體經濟管理

第二十九條村集體經濟屬本村全體村民集體所有,由村委會依法進行有效管理。屬村集體所有的房產、魚塘、果園、山林、企業等實行承包或出租,應當采取公開競標方式確定經營者。村集體經濟收入主要用于發展經濟、公共公益事業、村級組織生產等。

第三十條切實加強村集體資產管理。村集體土地管理、宅基地的審批,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規定執行。

村集體資金對外投資經營,集體資產拍賣、轉讓或實行各種形式的租賃經營等,須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聯席會議研究提出方案,并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嚴格執行資產評估,以縣農村集體資產主管部門鑒證的集體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轉讓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依據。村集體資產轉讓、租賃,應接受農村集體資產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實行公開拍賣、招標,其結果向村民公開。村集體一律不得為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已有經濟擔保的,要辦好資產抵押等反擔保手續。

第三十一條切實加強村經濟合同管理。村各類公益事業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村各業承包經營或租賃項目,主要包括集體土地、山場、房屋、漁塘和其它村集體固定資產有償租賃等,都應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簽訂經濟合同,須經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聯席會議集體研究,由村經濟合作社履行法律手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情況。應當按期搞好合同的結算和兌現工作,承包上交收入全部納入村賬管理。合同到期后,在清收承包交款的同時,及時做好延包和重新發包工作。

第六章村級工程建設管理

第三十二條村級工程建設實行招投標制度。村級工程建設和村辦企業、荒地、荒山、荒灘、農機、林場、果園、魚塘等集體項目的承包經營,都要進行公開招標。

工程項目的確立、投資概算、資金落實等方案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共同研究提出,并按要求進行公示,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級建設工程原則上應辦理工程預算,工程造價在2萬元以上的,進入鄉鎮招投標中心,50萬元以上且有上級撥款的項目須進縣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投標。個別事關救災、搶險等特殊原因不能進中心招投標的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三十三條村級工程核算范圍。農村使用村集體資金或通過籌資、扶貧、接受捐助等興建的辦公樓、敬老院、橋梁、道路、學校、水利等公益事業建設項目,都應納入鄉鎮中心進行賬務處理,不得設置工程建設賬外賬、小金庫。

第三十四條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書面合同制度。建設雙方要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書面合同(協議),詳細明確工程建設內容和質量要求、時間進度、支付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并將合同書復印件報鄉鎮中心備案。

第三十五條工程竣工后,一般要在一個月內組織驗收,在三個月內完成工程決算。工程竣工結算時,應當保證農民工工資的足額發放。

第三十六條鄉鎮中心對工程建設項目要設立獨立的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不得與其它收支項目混淆。中心要加強監督,保證工程款的正常支付和結算。工程款應根據合同書的要求,按工程的實際進度支付,不得隨意亂支。

第七章會議、印章管理

第三十七條會議管理

村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黨員大會、村兩委聯席會議、村委會會議、村民大會實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半數以上,會議有效(村黨支部換屆按《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辦理)。召開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村民代表到會,會議有效。

與會者參加會議應簽名,由村文書進行詳細記錄并存檔。會議決議一般應通過廣播、公開欄張貼等形式告知黨員、村民(涉及機密不得公開)。

對上級下達指示、出現重大突發性事件,不能及時召開村級有關會議的,由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兩委成員、村配套組織負責人根據各自職責可先行處理,事后應及時向村黨支部、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和鄉鎮黨委、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印章管理

村黨支部的印章由組織委員管理(只設書記不設支委會的由書記保管),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印章由村報賬員(文書)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

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印章的使用,嚴格實行審批和備案制度,逐項登記用印事由、次數、批準人和經辦人等情況。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結束后,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在20日內向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發機關負責追繳并追究責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屆內被集體罷免的,印章由鄉鎮人民政府暫時代為保管,并在重新選舉工作結束后,及時將印章發給新的村民委員會。

第四編村級財務管理

第八章財務預決算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村要建立財務預決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預算、年終有決算。預算和決算年度與會計年度同步,即每年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條財務預決算要堅持實事求是、量入為出的原則。年初編制好財務收支預算,送中心審核后,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中心備案,并在公開欄中公布。

第四十一條每年年終,中心根據實際收支情況,詳細編制財務收支決算,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村級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較大變化的,如增減預算外建設項目、追加預算項目經費、大額設備購置或其他大額支出的,必須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對原預算進行修改,并做好會議記錄、公布、報送和備案工作。

第九章貨幣資金管理

第四十二條嚴格實行賬款分開管理原則,貨幣資金由村報賬員專人負責管理,嚴禁非報賬員參與日常貨幣資金管理。

第四十三條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做到“五不準”:即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庫、不準未批先付。

第四十四條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制度。各村庫存現金限額原則為3000元以下(特殊情況由鄉鎮審定),超過限額標準的資金應及時存入開戶銀行,確保資金安全。大額資金支付一般要通過銀行結算。

第四十五條在財務活動中收取的各類現金要及時歸庫。非報賬員原則上不得收取村集體款項,因特殊情況暫收的款項,應在收款后10日內向報賬員結清,嚴禁非報賬員手中多頭持有村集體現金。

第四十六條嚴格控制資金借入借出。資金借入和借出的審批,按本村財務制度的審批權限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銀行存款必須實行支票戶管理制度,嚴禁多頭開戶,不得出租或轉借賬戶。嚴格實行賬、款及支票、印鑒分開保管原則,支票、財務專用章由村報賬員保管,其他相關印鑒分別由鄉鎮中心會計、村財務負責人、村報賬員分開保管。各村預留開戶銀行的印鑒卡中必須有鄉鎮中心會計的印章介入,執行“一公章三私章”方式,即“村財務專用章、財務負責人私章、報賬員私章、會計私章”齊全才可領取資金。

第四十八條實行資金使用申請制度。村級領取銀行存款時,不管提取(轉賬)金額大小,村報賬員都必須按要求填寫“資金使用申請單”,經村財務主管審核,提交中心會計審查同意后,方可到開戶銀行提取(轉賬)資金。資金使用申請單一式三聯(存根聯、記賬聯、公開聯),公開聯必須按月進行公布。

第四十九條加強結算資金的管理,及時清理暫收、暫付、內部往來款項。對各種拖欠款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進行催收。對多次催收不還的,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章財務審批管理

第五十條村級財務審批實行“聯審聯簽”和“限額審批”制度。村級日常經費的支出(2000元以內)原則上由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數額較大的經費支出(2000-5000元),由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后,授權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數額巨大的經費使用和支出必須在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研究基礎上,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授權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鑒于我縣村級集體經濟不平衡性,各鄉鎮黨委、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定出具體審批數額標準,并報縣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五十一條村級一切財務支出都必須取得或填制完整、合法的原始憑證,每張原始票據必須注明具體用途、經手人、證明人。對手續不完備,內容不真實、用途不清楚、開支不合理等不符村級財務管理規定的費用,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不得審批。

第五十二條對開支用途不清、內容不完整、手續不完備、數字有差錯的憑證,報賬員(會計)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補辦手續或進行更正。對于偽造或涂改憑證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在拒絕辦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章財務報賬管理

第五十三條各村應制訂具體的報賬時間表,按規定及時報賬,一年不得少于四次(按季報賬)。經濟業務往來多的村,實行月報制,即在次月的6日前向鄉鎮中心報賬。村級不按規定及時報賬的,鄉鎮中心可拒辦有關銀行貨幣資金提取(轉賬)手續。

第五十四條加強報銷管理,有關經辦人員的支出票據必須在1個月內與村報賬員結算清楚。

第五十五條村干部因公出差需預領現金,須經村財務負責人批準。公務完畢返村后,其預領款必須在7日內與報賬員結算清楚,不得借故拖延占用。

第五十六條村干部因公借款,數額較大的,應交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并填寫正式借據作為記賬憑證的附件,附件不能退還給借款者。歸還借款時,由報賬員另開收據作為還款依據。

第五十七條鄉鎮中心要嚴格按有關制度要求對財務收支票據進行審核。符合財務制度的,由會計予以登記入賬;不符合財務制度的票據,鄉鎮中心要填寫《拒報單》予以退回,要求補辦相關手續;對涉嫌弄虛作假的票據,中心有權暫扣票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二章財務票據管理

第五十八條收據管理制度。村集體的一切經濟收入都必須使用《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以下簡稱統一收據),不得使用其他收款收據代替,否則繳款者有權拒付。

(一)統一收據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贈送、代用、遺失,誰保管誰負責。保管員確因不可抗力原因遺失統一收據的,鄉鎮中心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將遺失票據情況登報進行公布。

(二)統一收據實行分級領購管理。鄉鎮中心向縣農經站領購,村級向鄉鎮中心領購。領購時按規定交納工本費。

(三)統一收據實行年度核銷制。每年1月15日前各村必須將上年領取使用的統一收據存根(包括未使用統一收據)連同收據核銷清單向鄉鎮中心進行核銷,不得跨年度使用。核銷后,方可重新領取新統一收據。未按規定開展核銷的,在未完成核銷前,要暫停統一收據發放工作。

第五十九條原始憑證管理制度。村級一切財務收支都必須取得或填制完整、合法的原始憑證。必須使用正規票據,嚴禁以白條子代替正規票據(人工費票據除外)。

(一)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單位的公章(財務專用章),沒用公章的原始憑證不能作為報賬的依據(車船票除外)。外來原始憑證必須有票據名稱、填制日期、接受票據的單位、經濟業務的內容摘要、數量、單價、金額、填制單位印章、填制人簽名等;大額單筆支出票據還應在發票上注明填制憑證單位的經營地點及聯系電話;涉及工程建設支出的,必須附有詳細的產品清單。

(二)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發現發票有錯誤的,應當要求重開或對方單位更正,并在更正處加蓋對方單位的公章。外來原始憑證遺失的,當事人必須寫明詳細情況,并要求對方單位注明憑證號碼、金額、內容,并加蓋公章。

(三)自制原始憑證要有完整的簽審手續。如經辦人、審核人。簽領人必須要簽名或蓋章。

第十三章財產物資管理

第六十條鄉鎮中心要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登記管理制度,設立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進行核算,村報賬員要設立財務物資登記簿,進行日常登記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建立財產物資“入庫清點驗收、領取登記審批”制度,確立專人負責保管、維護、保養工作。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財產物資盤點,盤盈盤虧都要查明具體原因,及時處理。

第六十二條村集體財產承包、租賃、出借的,必須要經村兩委研究同意后,方可簽訂協議。要落實專人負責,并按規定及時收取承包金、租金占用費等。

第十四章村干部報酬、職務消費

第六十三條村干部報酬和補貼

村干部報酬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實行固定補貼或誤工補貼制。享受固定補貼或誤工補貼人數、對象、標準,由村兩委提出方案,報經鄉鎮黨委、政府審查同意后,提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實行固定補貼的村,個人補貼數額不得高于村民當年人均純收入。實行干部誤工補貼制的村,每人每工時視各村實際適當確定。

對集體經濟薄弱、無力支付村主要干部最低報酬的村,縣、鄉兩級要幫助解決。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健全村主要干部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制度。

第六十四條通訊、交通費管理

村級不得用公款購買小汽車或為村干部配備移動電話、安裝住宅電話。已經配備的要一次性買斷。集體經濟相對富裕的村,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可適當享受交通補助和通訊費限額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兩委提出方案,報經鄉鎮黨委、政府審查同意后,提請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村干部外出辦事,除緊急情況外,不得用公款包車、租車,更不準借機變相公款旅游。

第六十五條差旅費管理

差旅費按照節約、合理原則,實行一程一報,按規定及時報銷。如無急事包乘出租車等費用不得報銷,具體標準執行縣財政對國家工作人員公差報銷標準。

第六十六條招待費管理

村級實行零接待制度,嚴禁用公款吃喝送禮或招待下村辦理公務的各級干部。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接待的,要嚴格標準,控制陪餐人數,并及時向村民公開招待費支出情況,接受群眾監督,否則所支出的費用均由當事人自負,并追究當事人相應的責任。

(一)各村不得以任何名義用公款宴請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贈送禮品及安排其他消費活動;

(二)各村之間不得以任何名義用公款相互宴請,贈送禮品及安排其他消費活動;

(三)各村內部不得以任何名義用公款安排吃喝玩樂,不得報銷應由村干部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四)各村不得以各種名義變相接待以及轉嫁接待費用。

鄉鎮中心對招待費的記賬方式實行每餐登記制,即每餐登記一張記賬憑證,錄入規定會計科目,詳細登記招待單位及用途,非工程項目相關餐費支出不得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列支。

第六十七條報刊征訂要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嚴格控制各項贊助、捐資活動。有關贊助及捐資要按規定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對村干部未經審批擅自贊助及捐資的,不得在村集體中報銷,所支經費由經辦人自己承擔。

第十五章會計檔案管理

第六十九條鄉鎮中心應按要求及時做好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第七十條鄉鎮中心檔案室必須配置防火、防盜、防潮等設備,確定專人負責。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禁非檔案管理人員進入檔案室。

第七十一條嚴格檔案查閱使用手續。財務檔案調閱,應設立登記簿進行記錄。除業務主管部門、執法執紀機關履行公務需要查閱檔案外,村民要求查閱會計檔案的,應通過村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組織實施,經中心審核,鄉鎮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查閱。

第七十二條鄉鎮中心的村級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3年,滿3年后應返還給村里(村組織要求延長保管的除外)。

第十六章財務管理機構

第七十三條鄉鎮中心的基本義務

搞好村級財務核算,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為村級財務活動提供服務。會計要根據規定設置總賬、明細賬,及時、準確地做好會計核算工作。對村級上報的票據,應在次月20日前將收支票據登記入賬,并將會計科目余額表和需張榜公布的財務事項反饋到村(由駐村干部負責實施)。中心人員要經常下村核對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檢查核實收支情況。發現錯誤,要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第七十四條鄉鎮中心的基本權利

在村級財務管理活動中,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內容有權予以制止或糾正;對違反會計法和財務制度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規定予給糾正;對可能在經濟上造損失和浪費的財務活動有權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七十五條村級財務實行民主理財制度

民主理財監督小組依照財務制度和有關的合同、協議,有組織、有紀律地根據本村財務制度和有關合同協議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對符合村級財務管理制度的原始憑證加蓋小組印章,并由組長簽名,不得無故拒簽。對不符財務制度的要拒絕報銷;對有疑點的票據,要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村級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在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簽字(蓋章)時,須經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并簽字(蓋章)。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編村級黨風廉政建設

第十七章村務、黨務公開

第七十六條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及村級重大事項都必須向村民公開。村務公開的重點是財務公開。

(一)村務公開的內容: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村級財務收支情況,村集體債權債務情況;水、電等費用的收繳情況;村土地、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經營和租賃情況;征用土地各項補償費分配和使用情況;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審批情況;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國家其他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政策的落實情況;最低生活保障和優撫、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情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情況;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標執行和村干部報酬情況;村公共設施建設項目的投資、承發包情況;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村務公開的具體內容,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村務公開的方式:認真落實村務抄告單制度,每年至少兩次抄告到戶。同時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立村務公開欄,及時向村民公布。有條件的村,要以“村務簡報”、“明白紙”等書面形式發放到戶,并積極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形式公開。一般的村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村級財務必須做到逐筆逐項公開明細賬目。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

(三)村務公開的程序: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照有關法規政策規定提出公開的具體方案;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后,提交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確定;村民委員會通過村務抄告單、公開欄等形式及時公布。

第七十七條積極推行黨務公開。村黨支部要結合村務公開,將活動計劃、發展黨員、黨費收繳管理、黨員“雙帶”、黨員結對幫扶、評比優秀共產黨員、干部管理等情況,定期向黨員和群眾公開。

第十八章村干部廉潔自律行為規范

第七十八條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要清正廉潔、依法辦事,不得以權謀私、與民爭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禮物和各種有價證券;

(三)吃拿卡要,侵害集體和群眾利益;

(四)拉票“賄選”和在入黨、提干方面搞不正當交易;

(五)拉幫結派,利用宗族宗派勢力干擾選舉和其它重大事項的決定;

(六)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

(七)虛報浮夸、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及其他利益;

(八)對群眾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尋機刁難,支持參與群眾集體上訪、聚眾鬧事;

(九)違反規定買賣、轉讓、占用集體土地,或違章搭建地上建筑物;

(十)在宅基地審批,集體土地征用、承包,工程項目招投標,支農補貼、救濟救災款物發放,集體物品采購等過程中暗箱操作,優厚親友,為本人和親友謀取私利。

第七十九條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要遵守基層財務管理制度,不得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程序和規定擅自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

(二)克扣、截留、拖欠、挪用、侵占、貪污支農、扶貧、救災、移民款物和征地補償費;

(三)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四)挪用公款或借用公款逾期不還;

(五)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

(六)侵占集體財物或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第八十條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不得貪圖享樂、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配備和使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

(二)違反規定在村級支出行政招待費;

(三)用公款大吃大喝、請客送禮,或參與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場所娛樂活動;

(四)以開會、考察、學習等名義搞公費旅游或為他人支付旅游費用。

第八十一條農村基層黨員、干部要崇尚科學、移風易俗,不得搞封建迷信、固守陋習。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借婚喪喜慶事宜,大操大辦,聚斂錢財;

(二)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色情和涉毒以及非法集會活動;

(三)參加封建迷信活動;

(四)為“黃、賭、毒”、封建迷信活動和非法集會提供場所或其他便利條件。

第十九章廉政制度建設

第八十二條完善兩委聯席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大會制度,充分發揚民主,不準個人獨斷專行或少數人說了算。凡涉及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的有關事項,必須經村級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八十三條建立村級黨員干部廉政檔案制度,建檔對象為村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內容包括建檔對象的基本情況、勤政廉政的典型事跡、群眾民主評議情況、群眾來信來訪的調查材料、處分處理材料、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情況、述廉諾廉評廉考廉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存入廉政檔案的事項等八方面。

第八十四條建立村級黨員干部廉政談話制度。廉政談話分三類:集體廉政談話、誡勉談話和警示談話。集體談話一般安排在村級組織換屆后,新一屆兩委干部上任之初進行,對象為所有新當選村兩委干部和村委聘任干部;誡勉談話一般安排在村或村干部有輕微違紀現象或有不當行為發生,但尚不夠紀律處分時進行,對象為具體違紀人員和不當行為人;警示談話一般安排在干部自身建設、工作開展中出現不良苗頭和傾向時進行,對象為村兩委主要干部、有違紀傾向的干部。

第八十五條建立村級黨員干部重大情況報告制度。實施對象為村級全體黨員干部。報告內容包括本人及其家庭成員購建房屋、婚喪嫁娶、計劃生育、承包經商、因私出國(境)以及發生違紀違法行為情況,在工作出現較大失誤以及在群眾中引起爭議誤解需要向組織說明的問題,本人認為需要向組織報告或組織要求個人說明情況的其他問題等。報告應以書面形式,實行分級負責報告制,村主要干部向鄉鎮黨委報告,一般干部向村黨支部報告。村兩委副職需村黨支部審核蓋章后存入廉政檔案。同時,實行有事及時報、無事年終報制度。

第八十六條建立村級黨員干部廉潔自律承諾制度。廉政承諾對象為村兩委成員,主要是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承諾內容主要是在遵紀守法、勤政廉政、秉公辦事、忠于職守等方面的決心和打算。廉政承諾對象要在任職前就廉潔自律情況向全體黨員和村民代表作出公開表態和承諾,承諾后填寫《廉政承諾卡》,在村公示后存入村干部廉政檔案。鄉鎮紀委要會同駐村干部做好村干部諾廉跟蹤監督。

第八十七條開展民主評議村干部活動。民主評議對象為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的班子成員,村民小組長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民主評議在上級黨委領導下,通過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民主懇談會(聽證會)等形式進行。民主評議一般每年進行一次,評議結果與村干部的使用和誤工報酬直接掛鉤。凡進行民主評議不合格的村干部,鄉鎮不得向其發放各項村干部補貼。

第八十八條開展廉政文化進農村活動,以“創清廉村風”為主題,結合村鎮文化建設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在教育中融入廉政文化內涵,強化農村基層干部的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公正辦事意識。各鄉鎮要在人力、物力、財力上對廉政文化進農村活動提供保障,有條件的村要建立廉政文化活動室,經常組織開展農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廉政文化活動,促進村民知廉、干部守廉。

第八十九條實行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班子成員以及村集體(控股)企業負責人,任期屆滿或離任的,鄉鎮黨委、政府要組織對他們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明確應負的經濟責任。對群眾關注的村級財務、主要建設工程或需要審計的其他重大事項要實行專項審計。對在審計中查出侵占集體資產、鋪張浪費的,要責令其如數退賠;涉及違法違紀的,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移交紀檢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編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章考核及獎勵

第九十條實行村級組織綜合考評

考核內容包括村級組織一年來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村級財務管理、民主政策、村務公開、黨風廉政建設、村級建設等方面情況。

第九十一條實行村干部績效考評

考評按“縣鄉統一、突出重點、強化激勵、關愛基層”思路進行。

考核內容包括集體經濟發展與管理、開發建設、社會穩定、環境衛生、廉潔勤政等方面,并結合村黨員、村民代表和鄉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的定性、定量評價進行了綜合考評。

第九十二條對工作表現突出的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在基本養老保險、合作醫療保險等方面予以適當補助。

第九十三條按照中央、省、市有關政策,注重從優秀村干部中選拔縣管后備干部和鄉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定期從村干部中考錄公務員。

第九十四條對村級組織、村干部的考核考評,由鄉鎮結合實際實施。考評結果作為評先評優、項目建設、資金傾斜、村級運行經費、村干部誤工報酬以及上級有關補助、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章責任追究

第九十五條實行村干部誡勉制度

(一)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凡有下列表現,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應予以誡勉:法律政策觀念不強,缺乏事業心、責任感,在履行職責時違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上級黨委、政府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下達的重要工作任務不能按時完成的;對群眾反映強烈、能夠解決的正當要求,久拖不決,使集體和群眾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宗族、派性思想嚴重,鬧不團結,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影響村內工作正常開展的;長期外出務工經商,不履行職責的;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半數的。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班子成員中的非黨員干部有上述表現的,可由村民(代表)會議、社員(代表)會議予以通報批評。

(二)誡勉程序:鄉鎮黨委派員調查不稱職干部的情況;鄉鎮黨委集體研究誡勉決定;鄉鎮黨委指派專人與誡勉對象談話,并將《誡勉通知書》送達本人和所在村黨支部;誡勉對象接到《誡勉通知書》后,應在10日內寫出整改計劃,制定整改措施,書面報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

(三)誡勉期限為6個月。誡勉期滿,由鄉鎮黨委會同村黨支部對受誡勉干部在誡勉期內的表現進行考察和民主評議。對確已改正的,給予解除誡勉;仍不改正的,是黨員的按有關程序給予必要的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不能勝任工作的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可勸其辭職;對經誡勉無明顯變化又拒絕辭職的,通過法定程序提請進入罷免程序。受到誡勉的干部,當年不能評優評先。

第九十六條村干部存在下列違規決策、違規管理或個人侵權行為造成村集體損失的,須賠償相應的損失:

(一)村基本建設項目的確定和發包;

(二)村鎮建設規劃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

(三)土地征用及各項補償費的使用;

(四)集體資產出租、出售和其它收益的管理與使用;

(五)公益資金籌集管理與使用;

(六)以集體資產為其它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的;

(七)公款私存或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的;

(八)違反規定報銷的,挪用集體資金的或侵占其它集體資產的。

第九十七條實行村干部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制。村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提出辭職經鄉鎮黨委批準即可生效;黨支部委員提出辭職經黨員大會通過后即可生效;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提出辭職,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即可生效。

村黨支部、村委會領導班子在年度評議中,被評為“嚴重不稱職的班子”,應當集體辭職。村兩委成員在年度評議中,被評為“嚴重不稱職的村干部”,應當引咎辭職。

應引咎辭職而拒不辭職的村黨支部領導班子成員,由駐村干部上報鄉鎮黨委責令其辭職;應引咎辭職而拒不辭職的村委會成員,由村民(代表)會議責令其辭職。

村黨支部書記未經鄉鎮黨委批準長期外出(連續3個月以上)、沒有履行職責的,由駐村干部上報鄉鎮黨委責令其辭職。根據第八十九條規定應當賠償損失而拒不賠償的村黨支部成員,由駐村干部上報鄉鎮黨委責令其辭職。

村委會主任未經村兩委聯席會議批準長期外出(連續3個月以上)、沒有履行職責的,由村民代表大會責令其辭職。根據本規則第八十九條應當賠償損失而拒不賠償的村委會成員,由村民(代表)會議責令其辭職。

對責令辭職而拒不辭職的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啟動罷免程序。

第九十八條實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除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情況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未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十九條對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印章管理、使用不當造成集體重大損失的,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決定蓋章和印章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條對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凡擅自借入款項的,村集體不得支付利息;擅自借出款項的,要立即追回資金并按銀行同期最高貸款利率計收利息外,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擅自借出款項在規定期限追討不回的,由當事人全額負責賠償并按上述利率計算利息。

第一百零一條對違反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擅自批付村級有關經費的,由審批人承擔責任,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的,由審批人負責賠償。

第一百零二條對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報賬員、會計人員發現憑證開支用途不清、內容不完整、手續不完備、數字有差錯而仍給予報銷的,追究報賬員、會計人員的責任。對偽造或涂改憑證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追究當事人責任,對明知存在問題不報告主管部門或仍給予辦理報銷手續的,追究會計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對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保管員因玩忽職守而遺失票據的,將追究票據遺失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村報賬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繼續聘用:

(一)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有貪污、挪用公款、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違紀行為;

(二)財務監督失責,造成本村集體經濟較大損失的;

(三)連續兩次不參加農村會計業務培訓的;

(四)因個人原因連續2次不及時報賬的。

第一百零五條對違反第七十五條規定,不按民主理財制度執行的村級財務票據,鄉鎮會計中心不得進行辦理有關報銷手續。對符合村級財務管理制度的原始憑證,理財監督小組無故拒簽或對爭議票據不執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可提請村民(代表)會議罷免無理取鬧、不履行職責的理財監督小組成員的資格。

第一百零六條對違反第十八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擅自聘任村報賬員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村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紀委牽頭實施“一票否決”:

(一)村主要干部發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村級財務未進鄉鎮會計業務中心的,已進中心不報賬或報賬不及時的,違反財務公開規定群眾意見較大的;

(三)村級工程建設項目應實行招投標而未實行招投標的;

(四)綜合考核累計兩年末位的;

(五)其他需要否決的。

對受到“一票否決”的村,取消村干部個人崗位責任制考核獎,取消當年各項評先評優資格,取消村級建設方面的政策優惠和相關資金補助,暫緩撥付上級有關專項資金補助。

第七編附則

第一百零八條過去與本規定不一致的規定,按本規定執行;與法律法規、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九條本規定由縣屬各職能部門、鄉鎮黨委、政府監督落實,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負責實施。

第一百一十條本規定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農業局、縣農辦、縣民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