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08-09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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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意見》(浙政發〔2001〕5號),制定本規則。

一、關于公文種類

(一)在繼續保留現行的命令(令)、決定、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函、會議紀要的基礎上,增加“意見”文種。

(二)“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既可作上行文,也可作下行文或平行文使用。作為上行文,應按請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辦理;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報送的“意見”作出處理或給予答復。作為下行文,發文機關應當明確下級機關是否照此執行或參照執行;文中對貫徹執行有明確要求的,下級機關應遵照執行;無明確要求的,下級機關可參照執行。作為平行文時,提出的意見供對方參考。

(三)“函”作為主要文種之一,與其他主要文種同樣具有由制發機關權限決定的法定效力。

二、關于文件分類

(一)市政府“樂政”字號文件和市政府辦公室“樂政辦”字號文件,用于上行文。

(二)市政府“樂政發”字號文件和市政府辦公室“樂政辦發”字號文件,用于普發范圍的下行文。

(三)市政府“樂政函”字號文件和市政府辦公室“樂政辦函”字號文件,用于部分或個別單位受文的下行文或平行文。

(四)市政府“樂政干”字號文件,用于任免干部通知。

(五)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內部明電,主要用于緊急公文和會議通知。

(六)市政府會議紀要,分為《常務會議紀要》、《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和《專題會議紀要》,不編字號,分別編順序號,用于記載、傳達各種會議情況和議定的事項。

(七)市政府辦公室黨組“樂政辦黨組”字號文件,用于以市政府辦公室黨組名義制發的文件。根據文件內容使用相應文種。

(八)《樂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抄告單》,不編字號,編順序號,主要用于簡要答復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的請示事項,或不宜原件復印的市政府領導批示的事項。

(九)《樂清政辦通報》,不編字號,編順序號,主要用于摘要印發市政府領導在全市性重要會議上的講話,以及其他需要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周知的文稿。

(十)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樂政”、“樂政辦”、“樂政發”、“樂政辦發”、“樂政函”、“樂政辦函”、“樂政干”、“樂政辦黨組”字號文件,落款處加蓋印章(市政府議案蓋市長簽名章),不再印注發文機關名稱,并按行文關系標注主題詞(市政府議案不標注主題詞)。會議紀要、抄告單、樂清政辦通報、內部明電不蓋印章,也不標注主題詞。

(十一)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普發文件的主送機關為“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抄送機關一般按黨委、人大、政協、軍隊、法院、檢察院、群眾團體、派、事業單位、企業單位的順序排列。

三、關于公文格式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標明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標注為“×密★×年”;保密期限在1年以內的,標注為“×密★×個月”;保密期限為長期的,標注為“×密★長期”;保密期限未作規定的,標注為“×密”,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30年、機密級事項20年、秘密級事項10年認定。

(二)“絕密”、“機密”級的公文應當標明份數序號。份數序號位數根據公文的份數確定,一般編6位數,從“000001”號起編。

(三)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急件”。其中內部明電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除內部明電外,公文已標明緊急程度的,標題中不再標注“緊急”字樣;標題中出現“緊急”字樣的,則不再標注緊急程度。

(四)公文份數序號用阿拉伯數碼頂格標識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緊急程度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五)發文機關標識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后加“文件”組成;對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標識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

(六)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碼標識。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號“〔〕”括入。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不加“第”字。

行政機關之間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標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行政機關與同級和相應的黨的機關、軍隊機關、人民團體聯合行文,按照黨、政、軍、群的順序排列,原則上應使用排列在前的機關的發文字號,也可協商確定,但只能標注一個機關的發文字號。

(七)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請示”、“意見”還應在附注處注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聯合行文一般由主辦機關首先簽署意見,協辦單位依次會簽。一般不使用復印件會簽。聯合上行的文件,應當標注簽發人、會簽人姓名。

(八)公文標題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九)當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應采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決,務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采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

聯合上行的文件,為簡化手續和提高效率,由主辦單位加蓋印章即可。

(十)成文時間以領導人簽發的日期為準。如領導人簽批后,因故不能及時行文,時間耽擱超過20天的,成文時間可由承辦單位確定。

(十一)“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空一行左空兩字標注。

(十二)印發機關為行政機關的辦公室或文秘部門。如發文機關未設專門的辦公室或文秘部門,也可標識發文機關。

(十三)版記應標注在公文的最后一面,版記的最后一個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十四)公文采用國際標準A4型紙張,雙面印刷。公文標題用2號小標宋體字,正文用3號仿宋體字,文中如有小標題可用3號小標宋體字或黑體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

張貼的公文用紙大小和排版格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四、關于行文規定

(一)行政機關的公文,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行文要講求實效,力戒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

(二)市政府辦公室轉給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各部門在辦理時,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對屬于需要報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回復;確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時回復的,應當在回復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室說明理由。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主送市政府的請示、報告、意見,應貫徹“黨政分開”的原則。凡同時主送市委、市政府的請示,市政府辦公室需待市委辦公室批辦后才予辦理;如涉及黨的工作,由市委、市政府或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合行文。

(四)行文關系應按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市政府辦公室一般不受理越級的請示和報告。

(五)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主送市政府的請示、報告、意見,必須由發文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如遇主要負責人離職或外出學習、考察等特殊情況,可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但發文單位須隨文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

請示應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請示市政府的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單位要主動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后,經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簽上報市政府。部門之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出面協調。經協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見,需要市政府協調的,主辦部門應將有關部門的意見以及理由和依據列明,并將有關部門的正式意見或協調會議紀要作為附件,經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后上報市政府。

未經主要負責人簽發(會簽)或未經協商的上報公文,市政府辦公室不予受理。

(六)辦理公文,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部門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協辦部門應當提前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否則視為失職。主辦部門可以視其為沒有不同意見,并據此繼續辦理有關公文。需要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在報送的公文中說明有關情況。

(七)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直屬各單位需要請示市政府或需要市政府轉報溫州市、省政府批準的事項,應當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時上報,給市政府留出研究、決策的時間:一般事項不得少于兩周,緊急事項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特別緊急的事項,需要在5個工作日以內批復的,除突發事件以及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或領導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項外,必須在文中說明緊急原因及在本部門的辦理過程。

(八)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或由市政府部門主辦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會議通知以市政府辦公室文件或內部明電下發;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會議通知由各部門自行發文。

(九)各種領導小組、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的設立、調整或撤銷,經市政府或有關領導議定后,由市政府辦公室行文。其中,沒有市政府(或市府辦)領導擔任職務的非常設機構和各類非常設機構只作負責人外的個別人員調整的,市政府辦公室一般不予發文,由其自行發文。

(十)由市政府發文表彰的,原則上限于市級勞動模范和某些特定的表彰對象。各部門評比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均由各部門自行發文表彰,其中一部分需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的,由市政府批復承辦部門,由承辦部門辦理。

五、關于受文規定

對符合行文規定,具有以下內容的文件予以受理:

(一)關系到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重大戰略方針、重大改革方案、新的政策措施的出臺,以及需要提請市人大審議的有關事項。

(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及部門的有關文件規定,必須由市政府審批的事項。

(三)需要由市政府上報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審批或審核的事項。

(四)對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起指導作用,且需要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周知或執行的重要事項。

(五)根據上級文件精神,需要市政府結合本市實際,轉發給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貫徹執行的意見。

(六)情況特殊,需市政府處理的其他事項。

六、關于辦文規定

(一)主送市政府的請示、報告、意見(包括附件)一般報送5份,需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的報送45份。

(二)送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的公文,統一由收發室簽收,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上級政府和部門來文,由辦公室領導提出擬辦意見。其中需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直接辦理的來文,作為“辦件”交有關科室。

2、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來文,不需要處理答復的“閱件”,由收發室直接分發;需要處理答復的“辦件”,由辦公室領導提出擬辦意見后辦理。

3、不符合行文規定或者不應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處理的文件,注明不予處理的原因,退還來文單位。

(三)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文件,按以下程序處理:

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文件,由市政府辦公室有關科室擬稿,或由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代擬稿,除《樂清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樂清政辦通報》、《樂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抄告單》和內部明電的文稿交有關科室審核外,其他文稿統一交秘書科審核,規范性文稿和涉及法律法規事項的文稿須先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

經審核后的文稿,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由秘書科送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助理)復審,一般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助理簽發,如文件內容涉及其他副市長或市長助理分管工作的,應送有關副市長或市長助理會簽。其中市政府的命令(令)、重大決定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通知,向上級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意見,由市長簽發。

經審核后的文稿,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由秘書科或有關科室送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助理)簽發。其中內容重要、涉及面廣的,由辦公室主任簽發;文內注明經市政府同意的,須呈分管市長助理、副市長或市長簽發,有的可由辦公室主任視情簽發。

(四)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擬發的文稿按規定程序經領導簽批后,送秘書科統一編號、付印,文件清樣由擬稿人或科室協同秘書科校對。

(五)市政府辦公室各科室對“辦件”應分類處理,急件快辦。對要求在3天內辦結,或在一周內辦結而需要經過較多審批環節的公文,應作為特急件處理,并在擬文單右上角標注“特急”;對要求在一周內辦結,或在兩周內辦結而需要轉有關部門征求意見的公文,應作為急件處理,并在擬文單右上角標注“急件”。

七、其他事項

本規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以往有關公文處理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本規則未盡事宜,根據上級有關公文處理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