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資料查閱細則
時間:2022-09-03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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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檔案資料的完整與安全,使本館保管的檔案資料有效地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為四方區發展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利用本館一般檔案資料者,須持單位介紹信,說明利用檔案資料的目的、內容、范圍和時間,經接待人員審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查閱;利用已向社會開放的檔案資料,持本人身份證即可查閱。
二、查閱者所持介紹信上的姓名與工作證或身份證必須一致,不得更換、頂替,否則不予查閱。
三、凡查閱區委常委會議記錄、區政府辦公會議記錄,須經區委辦公室主任批準;查閱受黨紀、政紀處分的檔案,必須持紀委、監察部門的批件;利用死亡干部的檔案,必須持組織、人事部門的批件。
四、凡利用檔案資料者,只準在本館閱覽室內閱覽,不準帶出館外,查閱重要檔案資料或需摘抄復制時,要由館長批準。
五、本館檔案資料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必須由館長批準,經辦人員辦理借出手續,限期歸還,歸還時要認真進行清點,如發生丟失或損壞嚴重者,按《檔案法》有關規定處理。
六、查閱檔案資料只限所查范圍,不得翻閱無關內容,對檔案、資料必須注意愛護,不得損壞,不得涂改、勾畫、剪截和拆卷,更不準抽取或撕毀張頁等。如發現上述情況,本館人員有權立即制止,停止查閱,并按《檔案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七、查閱者需要復制檔案資料時,須經館長批準。復制件經接待人員核對無誤,加蓋本館公章方可有效。
八、對批準摘抄、復制和借出的檔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不準公布、翻印、轉借和擴大閱讀范圍。
九、利用本館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本館或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公布檔案全文或復制部分,同時必須遵守黨和國家的保密規定,嚴禁失密、泄密。
十、利用檔案資料完畢后,要親自送還接待人員,經審查無誤,注銷查借手續后方可離開。
十一、大量、系統地利用檔案資料,必須事先與本館聯系,提出利用檔案的目的、用途、范圍、內容和時間,辦量預約手續,并經館長批準后由管理人員安排時間,提供利用。
以上各條,望檔案、資料查閱者自覺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