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管理制度
時間:2022-09-12 0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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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推進自然保護區工作的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充分發揮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在物種保護、環境教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多種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動植物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和《沱湖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精神,結合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沱湖自然保護區內從事一切活動,都要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自然保護、野生動物保護的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實行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自然保護區的相關工作進行管理并負責相關業務指導,對在自然保護區保護、宣傳、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人民政府將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自然保護區的劃分和保護
第五條自然保護區內水面、低洼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均由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負責統一規劃調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利用和流轉。
第六條自然保護區內的標志、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侵占和破壞。
第七條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按范圍劃分為三類保護區域,一類保護區域為:沱湖水面及懷洪新河大壩外所有耕地、低洼地及濕地;二類保護區域為:山西莊閘東、西壩口閘西,沱湖、懷洪新河之間的所有村莊、林地、溝塘及耕地;保護區內除一、二類保護區域外,其他范圍為三類保護區域,三類保護區按實驗區的要求管理。
第八條自然保護區的主要保護對象為內陸淡水濕地生態系統,國家重點保護鳥類及其他野生動植物,各種魚類及水生物。具體為:
(一)濕地物種多樣性。特別是濕地珍稀動物:大鴇、白鸛、黑鸛等。
(二)生物多樣性。濕地蘆葦、沿岸林地等珍稀動物棲息地,魚類育苗、育肥和繁殖保護。
(三)濕地人工林帶。
第九條自然保護區內的所有人類生產、生活活動都要在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的指導下進行。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非法進行砍伐、放牧、捕撈、投毒、毀巢、取蛋、開墾、燒荒、采挖樹蔸等活動。水面嚴禁使用違規漁具生產和經營。嚴禁低洼地的開挖改造。
第十條自然保護區嚴格控制外來物種引入。加強病蟲害、有害生物及水質污染防治,建立野生動植物疾病、水質污染監測和預防體系,制定應急預案。
第三章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一條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在各相關部門的支持下,具體負責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系統保護的日常工作。保護區管理處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沱湖水面及保護區濕地保護工作。
(三)調查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組織環境與資源監測,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四)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五)負責自然保護區界標的豎立和管理。
(六)會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有關村民委員會、單位組成保護協調組織,開展宣傳教育,訂立保護公約,協調各方關系,共同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然保護區內的發展規劃、晉級評審和報批工作。
(八)負責保護區各種保護項目的編制工作,并協同相關單位負責保護項目的實施。
(九)在不影響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游、生產經營等活動。
(十)協調林業、環保、漁政等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依法查處自然保護區內的各類違法行為。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保護區內及周邊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自然保護區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承擔起資源保護工作的主要任務,并將其列為工作重點,納入議事日程。加強對村民的宣傳教育,制定保護公約,落實保護責任,形成由保護區管理處、有關鄉(鎮)、村和相關單位齊抓共管的機制。
第十三條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自然保護區內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的項目。自然保護區內林地、低洼地原則上不得非法占用和征用。
第十四條在實驗區內開展旅游活動,須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制定的相關保護規定。旅游活動應經縣人民政府審核,并報省市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沱湖周邊地區以種植生態林及水生植物為主。自然保護區內居民退耕還林、退耕還湖和綠化應列入鄉(鎮)人民政府林業發展規劃。
第四章自然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和資源利用
第十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要認真做好資源調查和科學考察工作,積極開展水質、資源、環境等方面的監測和生態系統的定位觀測與研究,組織好科研成果的申報鑒定、應用推廣和統計歸檔工作。
第十七條加強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建成青少年的科普基地。加強與國內外保護區交流、與大專院校及有關科研單位的合作,積極開展對外宣傳,擴大沱湖自然保護區的影響力。
第十八條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組織開展資源利用活動,應編制資源利用方案和規劃,并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適度利用區內資源,發展生態養殖、生態林業、生態旅游等,走可持續發展之路,促進當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章獎勵和處罰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以身作責,幫助支持保護區管理工作的縣、鄉、村干部;
(二)積極舉報損害保護區行為、配合保護區管理處案件處理的群眾;
(三)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保護區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處管理的;
(三)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處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四)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狩獵、開墾、燒荒、開礦、使用違規漁具捕撈等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