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行政服務制度

時間:2022-09-17 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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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行政服務制度

為規范服務行為、方便服務對象、提高辦事效率,推動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安徽省實施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服務事項是指按照市政府要求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窗口辦理的各類行政許可項目、改變管理方式的項目和便民服務項目。

第二條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進中心各類服務事項的確定與調整,并對行政服務事項的運行情況實施督辦和協調。

第三條服務事項確定、調整后,相關窗口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制訂相應的內部運作程序和制度,制作《告知單》,并報中心審核。未經中心同意,不得自行修改《告知單》內容。已進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服務事項,窗口單位不得在后方受理。

第四條設立窗口的單位應當將下列事項的材料提交中心,由中心在網站上統一公告:

(一)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及具體條款;

(二)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數量、程序和期限;

(三)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

(四)行政許可申請書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

(五)實施行政許可收費的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和收費標準及批準機關;

(六)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機構(窗口)名稱和聯系方式;

(七)監督、舉報電話;

(八)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項。

申請人要求窗口工作人員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當場予以說明、解釋。

第五條申請人到窗口后,窗口工作人員要按照文明、規范服務的要求認真負責地接待,并依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窗口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窗口或者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事項屬于本窗口職權范圍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條件及相關規定,并主動提供《告知單》;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五)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窗口應當即時受理。

第六條中心窗口對申請人申請的事項,按照“六件制”管理原則辦理。所涉辦理事項、辦件人及聯系電話等信息都必須按照要求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

(一)即辦件的辦理:凡辦事程序簡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可當場辦結的申請事項,由窗口工作人員即收即辦,當場辦結。辦結的即辦件必須在當天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

(二)承諾件的辦理:凡需要經審核、論證、召開聽證會、公告或現場勘察的申請事項,窗口當場初審申報材料。申報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員即時受理,并將辦件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打印《受理通知書》,其中第一聯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申請人,第二聯存窗口。

(三)聯辦件的辦理:涉及2個以上窗口(單位)辦理的聯合審批事項,由責任單位窗口受理并牽頭辦理,按照《蚌埠市行政服務中心重大事項聯審聯辦制度》(蚌政辦[2001]23號)、《關于在企業登記注冊中實行“并聯審批”制度的實施辦法》(蚌行字[2001]19號)和《蚌埠市基本建設及經營性用地項目“聯審聯辦”實施辦法》(蚌政辦[2003]11號)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對中心做出的決定,有關窗口(單位)必須認真執行。責任單位(窗口)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的當日,組織協辦窗口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立即將辦件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打印《受理通知書》,其中第一聯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申請人,第二聯存窗口,第三聯報中心。

(四)補辦件的辦理:申請人因申報材料不齊全等因素需要補充材料的申請事項,窗口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辦的全部事項,并將辦件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打印《補辦件通知書》,其中第一聯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申請人,第二聯存窗口。待申請人補齊有關材料后按相應辦件程序辦理。

(五)報批件的辦理: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申請事項,窗口工作人員受理后,將辦件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打印《受理通知書》,其中第一聯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申請人,第二聯存窗口。窗口單位在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核上報。屬市政府審批的,按市政府規定的承諾期限轉送;屬省級審批的,按省級規定的承諾期限轉送。

(六)答復件的辦理:凡國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或經審核、現場踏勘、調查核實,不具備許可條件的申請事項,能夠當場或當日決定為不予辦理的事項,應當場或當日決定,并及時將辦件輸入中心辦件管理系統,打印《不予辦理通知書》,其中第一聯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申請人,第二聯存窗口;無法當場或當日決定的,可按承諾件受理,及時報告主管部門研究審議,在承諾的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做出不予辦理決定后,窗口應及時將辦件輸入中心辦件管理系統,打印《不予辦理通知書》,其中第一聯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申請人,第二聯存窗口。《不予辦理通知書》具體內容按照《安徽省實施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填寫。

第七條服務事項辦理完畢后,窗口應當通過手機短信、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通知申請人。各窗口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由中心統一在網站上公布,供公眾查閱。

第八條窗口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應本著快捷、高效的原則辦理。即辦事項必須當場辦結;承諾事項應當盡量縮短承諾時限,提前辦結,并及時通知申請人;轉報事項由窗口單位負責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轉報;補辦事項的辦事時限從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計算;聯辦事項按照中心聯審會確定的時限執行,未召開聯審會的按照《關于在企業登記注冊中實行“并聯審批”制度的實施辦法》(蚌行字[2001]19號)和《蚌埠市基本建設及經營性用地項目“聯審聯辦”實施辦法》(蚌政辦[2003]11號)的規定執行。

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承諾時限內,窗口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窗口向申請人提供的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窗口辦理事項的所有收費都必須有國家物價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所有收費環節應在中心完成,收取費用必須出具合法的收費收據。

第十條本辦法由蚌埠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此前中心發文在服務事項管理要求上與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