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干部行為規定條例

時間:2022-09-17 0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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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干部行為規定條例

組織人事干部必須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思想,特別是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社會主義信念,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自覺地同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一致,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服務中心,顧全大局,按照黨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建設的總目標、總要求,積極認真地做好本職工作。

為實現上述要求,進一步規范組織人事干部的行為,建設一支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工作出色的組織人事干部隊伍,堅決防止和糾正組織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風,使組織人事工作更好地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服務,特制定本規范。

第一章堅持原則,公道正派

組織人事干部要忠于黨和人民的事業,堅持黨的原則,堅持黨的組織路線和組織人事工作的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公正無私,唯賢是舉。

第一條任人唯賢,搞"五湖四海",不準封官許愿,拉拉扯扯,搞小圈子。

第二條扶正祛邪,自覺抵制以不正當手段謀取職務升遷或者職務變動的行為,不準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

第三條秉公辦事,剛直不阿,不準在工作中摻雜個人好惡,或者講人情,看關系。

第四條全面地、歷史地、客觀公正地看待同志,不準孤立地、靜止地、片面地評價干部,重才輕德或者重德輕才。

第五條作風民主,善于聽取各種意見,不準搞個人說了算。

第二章嚴守法紀,按章辦事

組織人事干部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堅決維護組織人事工作的嚴肅性。

第一條發展黨員嚴格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辦理,選拔任用干部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不準違反工作程序,擅作主張,隨意表態。

第二條如實反映情況,敢講真話,不準弄虛作假,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第三條提高政治警覺性,不準玩忽職守,麻痹大意。

第四條嚴格保守工作秘密,;不準泄露有關領導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況,干部任免調配的討論情況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調配決定,干部和黨員的審查情況,干部檔案內容以及其他屬于組織內部掌握的情況。

第三章牢記宗旨,端正作風

組織人事干部要牢記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密切聯系群眾;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做到學與用、知與行的統一;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勇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持高標準,嚴要求,以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對待工作。

第一條關心群眾疾苦,自覺接受監督,做黨員和干部的貼心人,不準脫離群眾,對群眾的要求和意見漠然置之,甚至做損害群眾利益的事。

第二條深入實際,講求實效,不準搞形式主義,做表面文章。

第三條開展積極的思想斗爭,勇于同不良傾向做斗爭,不準對錯誤言行熟視無睹。

第四條知過必改,有錯必糾,不準文過飾非,或者爭功諉過。

第五條積極開拓進取,勇于改革創新,勤奮敬業,嚴謹細致,不準懈怠懶散,得過且過,敷衍塞責,粗枝大葉。

第四章拒腐防變,廉潔從政

組織人事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頭腦清醒,意志堅定,始終經受住名位、權力、金錢和美色的考驗。

第一條公私分明,嚴格要求自己,不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為配偶、子女和親友就業、錄用、調動、提職、晉級、入黨、出國、經商等謀求特殊照顧。

第二條謹慎交友,減少應酬,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娛樂活動。

第三條艱苦奮斗,勤儉樸素,不準講排場,比闊氣,貪圖享樂,奢侈浪費。

第四條克己奉公,清正廉明,不準違反中央關于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

第五章增強黨性,保持情操

組織人事干部要自覺加強黨性鍛煉和思想道德修養,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團結,互助友愛,始終保持高尚的情操。

第一條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準口是心非,陽奉陰違。

第二條心胸開闊,寬宏大度,不準嫉賢妒能,壓制人才,或者利用職權打擊報復。

第三條襟懷坦白,光明磊落,不準搬弄是非,挑撥離間,傳播或者聽信小道消息。

第四條熱情服務,謙虛謹慎,不準盛氣凌人,簡單生硬,驕傲自大。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范適用于全國黨政機關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的全體干部。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中從事組織人事工作的人員,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對違反本規范的組織人事干部,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條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

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干部要帶頭執行本規范,加強對本規范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

第四條本規范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條本規范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