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把手監督的暫行規定
時間:2022-09-18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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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確保一把手能夠正確、規范地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關于堅決防止和查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及中央、省關于干部監督的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一把手的監督,要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認真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預防為主、事前監督為主,建立健全防范一把手濫用職權,監控一把手權力的運行機制,增強一把手拒腐防變、抵御各種風險的能力。
第三條要通過有效的監督,使一把手不斷強化自律意識和自我監督意識,自覺遵守黨紀政紀,堅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廉潔勤政,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監督的對象和主要內容
第四條監督的主要對象是指各級黨委管理的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的黨政一把手。
第五條監督的主要內容:貫徹執行上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市委決策的情況;堅持和維護黨的政治紀律情況;遵守學習、工作紀律情況;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情況;履行職責的情況;堅持干部人事工作紀律及機構編制紀律情況;按照《條例》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紀律情況;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及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按照組織原則加強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及抓隊伍建設情況等。
第三章上級黨組織的監督
第六條建立黨政一把手年度總結報告及述廉評廉制度。黨政一把手在年末要將本人一年來的思想作風、工作情況、廉潔自律、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設的情況,向上一級黨委(黨組)寫出報告,上級黨委(黨組)、紀委要對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及述廉評廉。民主測評及述廉評廉可以和年度考核或民主生活會前征求群眾意見結合起來,并把民主測評及述廉評廉的情況和群眾的意見如實地向本人反饋。對在述廉評廉中發現問題的,按有關規定檢查處理。
第七條健全談心談話制度。上級領導和主管領導及紀檢、組織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與下一級領導班子黨政一把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談心談話,針對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況,適時地警示、提醒、告誡、鼓勵。
第八條建立上級黨委巡視制度。每年由上級紀檢和組織部門聯合派出巡視組,按照上列第五條規定,重點對下級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一把手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第九條認真執行個人重大事項申報及審核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有關規定,領導干部的個人重大事項要及時如實地向組織報告。領導干部不按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上級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至組織處理;涉及違紀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條加強對一把手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要對負有經濟責任的一把手,進行任期內和晉升、調任、轉任、退休、辭職等離任前的經濟責任審計。審計部門應對被審計者的經濟責任做出評價,向紀檢(監察)和組織部門出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被審計者如存在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做出處理。
第十一條實行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對由于沒有認真履行職責而導致工作出現重大失誤和重大問題的,上級黨委要追究相關部門一把手的責任,并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誡勉直至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執行干部交流制度。按《盤錦市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除個別特殊需要并經黨委(黨組)集體研究同意的外,嚴格按規定年限對黨政一把手實行輪崗或異地交流。
第十三條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的監督。主要監督檢查是否嚴格按《條例》規定的原則、標準、程序選拔任用干部;是否存在一把手個人說了算、臨時動議以及借工作變動、或機構調整之機突擊提干現象等。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要嚴肅進行處理。
第四章領導班子的內部監督
第十四條認真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要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包括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和重大決策征求意見制度。要進一步完善黨委(黨組)議事規則,科學規范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的權力運行。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要求,嚴格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工作原則,凡屬重大問題的決策,都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事,由集體討論決定,一把手不能搞“一言堂”。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領導班子,也必須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十五條進一步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深入開展黨性黨風教育,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持上級黨委或紀委派人參加指導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領導班子成員既要尊重支持一把手,又要敢于提出批評意見,增強班子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一把手要自覺堅持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制度,無故長期不參加雙重組織生活的,應依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六條加強班子內部對一把手的日常監督。班子其他成員應與一把手進行經常性的思想交流和談心,發現苗頭性的問題及時提醒、制止。對一把手思想作風和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嚴重問題,領導班子成員應及時對其指出,或向上級黨委和紀檢機關、組織部門報告。
第五章多渠道的依法監督和民主監督
第十七條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和廠務公開。領導班子的工作規劃、決策程序、辦事規則等,凡適宜公開的,都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涉及重大問題的決策,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必須予以公開,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八條發揮各級人大和政協的監督職能。人大常委會要進一步做好對依法任免部門一把手的法律監督。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民主評議制度,評議中要突出對一把手的評議。政協和派要發揮廣泛聯系社會各界人士的優勢,加強對各級一把手工作的民主監督。
第十九條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要堅持發揚民主,使廣大群眾通過信訪等形式,反映一把手在思想作風、工作情況和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意見,特別是一把手在“生活圈”和“社交圈”中的情況,并做好調查核實工作。特別要注重發揮黨風監督員、特邀監察員和離退休老干部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條加強新聞輿論監督。各級黨政部門要支持各新聞媒體對領導干部工作的監督,形成良好的輿論監督氛圍。各新聞媒體要增強參與輿論監督的責任感,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監督特有的作用,及時、全面、準確地對領導干部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六章監督的領導與責任
第二十一條抓好一把手的管理監督,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職責。按照“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市委負責對縣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一把手,市直各部門、群團組織、直屬企事業單位一把手的監督;縣區、市直黨委(黨組)要負責對所屬單位和部門一把手的監督。紀檢、組織和宣傳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聯系和協作,定期召開組織部門與執法執紀部門的聯席會議,綜合分析情況,積極開展調查審理和反饋工作。加強對一把手管理監督工作情況的輿論宣傳,增強廣大干部和群眾的監督意識。
第二十二條各縣區、市直各部門黨委(黨組),要按照本《規定》精神,制定對所屬場、鄉、鎮、街道及所屬部門和單位一把手管理監督的措施與制度。對疏于管理、監督不力致使一把手出現嚴重問題的,要追究上級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如與上級新出臺的規定有不符之處,以上級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相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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