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發展龍頭企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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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發展龍頭企業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關于加快培育發展東莞市工業商貿龍頭企業的實施意見》(東府辦〔2007〕138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已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行業中代表性強、規模和綜合競爭力處于行業前列、帶動能力強、信譽好,并經市政府認定的企業。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市政府成立市培育和發展工業商貿龍頭企業工作領導小組,市經貿局、科技局、財政局、勞動局、國土資源局、外經貿局、統計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質監局、東莞廣播電視臺、東莞日報社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貿局,負責開展日常工作,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培育和發展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章工作目標

第四條通過加強對龍頭企業的培育和扶持發展,形成一批規模大、經濟效益好、主業突出、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高、自主研發能力強、技術裝備先進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使之成為我市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要依托,全面提升行業競爭力。

第五條通過充分發揮龍頭企業的帶動效應,促進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分工協作,進一步延伸產業鏈條,提高區域的產業配套能力,逐步擴大產業規模,加快產業集群集聚成型,推動產業經濟的發展。

第六條以支柱產業為依托,以龍頭企業為重點,引導鼓勵龍頭企業在我市設立研發中心、物流中心、采購中心等職能總部,并逐步設立地區總部,發展總部經濟,推動我市經濟升級轉型。

第四章政策措施

第七條優先給予龍頭企業資源扶持。

(一)在每年新增建設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龍頭企業發展的用地,招標、拍賣、掛牌的對象設定為龍頭企業,公開出讓。通過明確地塊的投資強度、產業類型、具體地類等內容,引導和推動龍頭企業做大做強。對于龍頭企業競得的土地,因客觀因素確需延長開發時限的,經國土部門審核同意,可適當延長開發期限,消化利用閑置土地的,報經國土、財政部門審核,可免收土地閑置費。

(二)經法定機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龍頭企業及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科研項目,其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納入綠色辦事通道優先辦理報批,進入土地市場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三)市政府為龍頭企業頒發“辦事優先卡”,優先享受《關于印發東莞市扶持大型企業優惠措施的通知》所規定的優惠措施。

(四)根據全市電力供應的實際情況,優先保障工業龍頭企業用電,原則上龍頭企業錯峰輪休天數少于全市錯峰輪休天數;工業龍頭企業要配合供電部門做好調荷避峰工作。

(五)市勞動局每年在對龍頭企業用工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的基礎上,針對龍頭企業用工存在的共性問題,協調東莞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收集龍頭企業重點需求勞務人才的求職信息,建立龍頭企業勞務資源信息數據庫,為龍頭企業輸入各類勞務人才提供服務。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上市融資。

(一)對盈利能力和創新能力強、有上市意愿的科技龍頭企業,要盡快納入上市后備企業隊伍,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上市融資,優化企業規模結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其發展。

(二)對列入上市后備企業的龍頭企業,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負責在上市輔導過程中為龍頭企業規范稅務行為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支持。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積極與市金融辦、市證券行業協會、市科創投資研究會、市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等部門和機構溝通,充分發揮平臺作用,通過研討會、知識講座、培訓班等形式,為龍頭企業籌備上市及發展利用資本市場提供咨詢和服務。

(四)積極組織龍頭企業參加各類銀企座談會或融資協調會,增強市各金融機構對龍頭企業的支持力度,著力解決企業擴張融資問題。

第九條用好各項專項資金引導龍頭企業增加科技含量、提升技術水平。

(一)以國家、省設立的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金、國家重大產業技術開發資金、省挖潛改造資金、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省產業結構調整資金等專項為抓手,以我市八大支柱產業為重點,積極引導和推薦一批技術升級能力強、行業代表性強、發展潛力大的龍頭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改造,以提高龍頭企業的技術裝備水平,并逐步形成規模經濟。

(二)根據我市設立的產業技術進步資金,經貿部門要確定一批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的項目專題,引導我市龍頭企業把資金投向重點項目,應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實現在產業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技術應用領域的突破;對申報技改技創、裝備專項計劃的龍頭企業項目,通過有關項目評審程序后,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列入相應項目計劃并予以財政扶持,按照“科技東莞”工程有關政策規定的資助標準給予資助。

(三)市經貿局、質監局、工商局、知識產權局要積極引導我市具備一定技術攻關及研發能力的龍頭企業建立技術創新體系;推薦其中條件成熟的龍頭企業申請認定各級企業技術中心和工程技術研發中心。對被認定為國家、省、市級技術中心或工程中心的,按照“科技東莞”工程有關政策規定的資助標準給予資助。鼓勵建立技術開發機構的龍頭企業積極承擔國家、省、市的各種技術進步專項項目。

(四)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對鼓勵類技術改造項目進口設備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兩稅”減免政策,協助龍頭企業開展引進消化吸收工作。鼓勵龍頭企業對引進設備進行改良、配套和再創新。對掌握了設備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開展創新并形成生產能力或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按照“科技東莞”工程有關政策規定的資助標準給予資助。

(五)市經貿局、科技局要引導龍頭企業實現關鍵領域重點突破,積極鼓勵和引導在行業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龍頭企業參加粵港招標廣東專項、粵港招標東莞專項和省財政支持技術改造招標活動,通過企業承擔一系列關鍵領域的招標項目,實現龍頭企業在共性技術、前沿技術上取得突破性的進展。

(六)鼓勵企業研制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技術標準,及時將知識產權轉化、上升為技術標準,引導其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市質監局要引導龍頭企業積極參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研制起草工作,引導龍頭企業積極申報廣東省實施技術標準戰略資助項目。

(七)對龍頭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現稅額抵免。

(八)市經貿局制訂年度“商貿東莞”工程專項資金計劃時,優先審核商貿龍頭企業申請項目,并對已獲專項資金扶持的商貿龍頭企業及其項目適時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條大力扶持龍頭企業發展自有品牌。

(一)全面落實《關于培育發展自有品牌自主技術企業的意見》和市委、市政府相關政策,集中力量培育、扶持和發展“兩自”龍頭企業,形成我市在國內國際具有競爭力和優勢的“兩自”龍頭企業體系。

(二)引導龍頭企業在創名牌過程中,逐步樹立“質量第一”的觀念,加快企業質量管理工作與國際接軌的步伐,建立健全標準化管理體系、計量檢測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全面加強質量管理,培育出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名牌產品。

(三)大力推動龍頭企業開展創品牌、創名牌的“雙創”活動,集中力量培育、扶持、保護和發展一批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馳名、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對新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免檢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等稱號的企業,按檔次給予一次性獎勵。

(四)市工商局、質監局要引導龍頭企業加強商標和名牌產品的自我保護工作。同時,要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聯合執法,嚴厲打擊各種侵害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加大對商標和名牌產品標識的保護力度。

第十一條引導龍頭企業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

(一)在“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中設立企業信息化專項資金,由市企業信息化主管部門研究制定相關操作規程,組織實施企業信息化工程,優先扶持龍頭企業建立相應的企業信息化管理系統,進行生產管理流程再造,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二)選擇一批信息化基礎條件好、管理規范的龍頭企業作為企業信息化的示范企業,并在龍頭企業中選擇若干行業帶動性強、技術水平高的信息化項目作為企業信息化示范項目,按照《加快推進我市企業信息化建設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對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在資金、政策等方面予以重點扶持。

(三)加快籌建成立東莞市企業信息化促進服務中心,優先為我市龍頭企業提供信息資源開發、計算機信息網絡建設、各種數據庫及應用系統的建立和開發等技術支援及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扶持龍頭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一)市經貿局和市外經貿局要積極引導和組織龍頭企業參加國內外舉辦的各類專業展會,切實加強龍頭企業與國內外同行業企業的經貿合作與交流,引導龍頭企業與國內外知名企業形成更緊密的戰略合作關系,推動企業加速發展。

(二)市外經貿局要積極爭取省政府和省有關部門支持,對于中國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和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等企業參展熱情高的展會,爭取更多展位優先安排龍頭企業參展參會。

(三)市外經貿局負責指導龍頭企業申報東莞市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切實降低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成本費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激勵作用,調動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積極性。

(四)市經貿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會展業專項資金扶持措施,加大龍頭企業外出參展的扶持力度。

(五)市財政局和市外經貿局制訂年度“東莞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具體計撥標準和計劃時,優先審核龍頭企業申請項目,重點鼓勵龍頭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自有品牌產品、自主技術產品和軟件產品貿易出口。

(六)切實加強城市之間的友好協作,組織龍頭企業赴外省市開展經貿合作與交流,深入開展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經濟協作,推動產業對接,促進項目合作。

(七)做好已有項目和新簽項目的跟蹤檢查和后續服務工作,積極協助龍頭企業解決在合作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問題,鞏固經貿合作成果,提高簽約項目履約率。

第十三條為龍頭企業提供智力支持。

(一)市科技局要積極動員、鼓勵龍頭企業推薦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申報東莞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拔龍頭企業專業技術工作人員。

(二)符合《東莞市企業人才遷戶暫行規定》相關規定的龍頭企業,申請高層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現的人才遷戶入莞,由市勞動局牽頭,協調市人事、公安等部門優先辦理資格審驗和遷戶手續,協助龍頭企業引進高層次和急需人才,優化人才結構,提高人才隊伍素質。

(三)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見》,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溝通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在組織落實“企業家培養工程”和“高級專家隊伍建設工程”時,優先安排龍頭企業中若干具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培養前途的優秀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企業高層管理人才和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到國內外大公司、大企業、著名高校、商務基地、科研院所研修學習。

第十四條建立政府和龍頭企業雙向溝通機制。

(一)龍頭企業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均需落實一名聯絡員,具體負責日常聯系工作。龍頭企業除按統計制度及時向統計部門報送各類統計報表外,每半年一次,還要主動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提交主要經濟指標,且兩者應保持一致;成員單位要根據自身職能,總結扶持、服務龍頭企業的政策、措施以及成效等方面的情況,并提供給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建立龍頭企業服務日制度,由市政府副秘書長牽頭,定期召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服務日活動,解決企業反映的帶有普遍性的政策性問題,需要市政府協調統籌解決的要及時上報審定,并通過刊物、簡報等形式通報有關部門和領導,以引起重視。

第十五條加大對龍頭企業的宣傳力度。

(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在本部門網站上開設“龍頭企業專欄”,輔以簡報、小冊子等多種方式對龍頭企業進行宣傳。主動提供信息、做好政策協調、監督落實工作,支持龍頭企業用好政策。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聯合東莞廣播電視臺和東莞日報社制定具體宣傳方案,通過多種形式對龍頭企業的發展動態、先進管理經驗、主導產品、品牌等進行一系列正面的宣傳推介,重點宣傳龍頭企業的產品形象、企業家形象、環境形象、職工形象、社會形象,提高企業知名度。

(三)優先推薦龍頭企業參加省工業商貿龍頭企業、省百強民營企業認定和國家及省的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評選。

第十六條為龍頭企業營造公平、統一、開放的市場環境,要著力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備案制度、信息通報、聯席會議制度等工作機制。同時,要爭取上級有關部門支持,2008年內在全省率先實施《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責任制考核辦法》,切實構建一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管理格局。

第五章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經認定的龍頭企業由東莞市人民政府頒發牌匾,在全市范圍內通過新聞媒體公開表彰。

第十八條對獲得“東莞市工業龍頭企業”稱號的工業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獲得“東莞市商貿龍頭企業”稱號的商貿流通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按《東莞市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給予獎勵。

第六章動態監督

第十九條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龍頭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日常動態監測,及時傳導政策,密切關注龍頭企業的發展動態,反映企業意見和建議,總結分析其取得的經驗、成效和遇到的問題,以簡報或專題分析的形式定期將情況匯總報告市政府。

第二十條已認定的龍頭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凡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經領導小組審核屬實并討論通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市政府取消其龍頭企業稱號,并收回牌匾。

第二十一條龍頭企業有效期為三年,三年后未通過重新認定的上一批龍頭企業,其稱號自動取消,將不再享受相關的扶持政策。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如與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有抵觸的,以國家、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東莞市培育和發展工業商貿龍頭企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