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流通隨附單方案

時間:2022-09-22 0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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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流通隨附單方案

第一條為加強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嚴格規范酒類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偽劣酒流入市場,切實維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規定,我省實施《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制度。

第二條《隨附單》是酒類流通溯源性的重要憑證。《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部門應納入酒類批發經營者范圍,依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提供《隨附單》;酒類批發經營者進貨時必須索取《隨附單》,出貨時必須開具《隨附單》,要單隨貨走;酒類零售經營者(含賓館、飯店等)必須索取《隨附單》,要一貨一單。批發、零售經營者要妥善保管《隨附單》,建立臺帳,嚴格管理。

第三條《隨附單》的格式及內容?!峨S附單》實行全國統一格式,由商務部統一印制表樣(見附件)?!峨S附單》的內容包括(1)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填單人、聯系電話);(2)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等。

《隨附單》中“品名”、“規格”欄內填寫酒類商品,不與其他商品混合填寫;“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欄內,進口酒類填寫灌裝日期?!峨S附單》無售貨單位蓋章無效。

《隨附單》規格為A5(14.8cm×21cm)合訂本,每本50套。《隨附單》為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為售貨單位留存;第三聯為隨貨同行。各地要對《隨附單》存根進行管理?!峨S附單》編號采用12位阿拉伯數字,省已編制縣級以上6位數字,其中前兩位為省別編號,第3—4位為市別編號,第5—6位為縣別編號。其余6位為《隨附單》頁碼順序編號。

第四條《隨附單》的監制。廣東省經貿委負責監制《隨附單》。各地級以上市經貿部門報送轄區內企業所需《隨附單》數量,由省統一印制,各市按成本價集中購領《隨附單》。各市于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使用《隨附單》情況報我委備案。

第五條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報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規定的《隨附單》。

第六條《隨附單》的管理?!峨S附單》具有安全性高的要求,必須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即從監制、領取、發放(領新單注銷舊單)、使用等,都要有真實的記錄和專人負責。《隨附單》遺失,應向當地發單的經貿部門辦理掛失手續,并在當地媒體上聲明作廢,才能補領《隨附單》。

第七條酒類流通經營者,不得重復使用、轉借、代開、偽造和買賣《隨附單》。凡不執行《隨附單》制度相關要求的經營者,一經查實,按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本實施辦法由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實施辦法自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