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發展自有品牌制度

時間:2022-09-22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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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發展自有品牌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新發展模式,培育發展我市自有品牌企業,根據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關于培育發展自有品牌自主技術企業的意見》(東委發〔2004〕21號)以及《關于印發東莞市名牌帶動戰略實施方案的通知》(東府辦〔2004〕10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自有品牌企業是指我市擁有自有商標知識產權并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免檢產品、中國專利獎、省名牌產品、省著名商標、省專利獎、市著名商標、市專利獎稱號的生產企業和其他類型企業。自有品牌企業必須是在我市設置經濟實體。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東莞市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負責培育自有品牌企業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并在市發展“兩自”企業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市經貿局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各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成立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的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培育發展自有品牌企業工作。

第三章認定和管理

第五條由市質監局負責,會同市經貿局、市農業局等單位根據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東莞市爭創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報市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審定后,以市政府的名義頒發。由市工商局負責,會同市經貿局根據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東莞市爭創馳(著)名商標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報市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審定后,以市政府的名義頒發。

第六條市質監局負責組織企業申報“中國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工作,市農業局負責組織企業申報“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工作;市工商局負責組織企業申報“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和組織評定“東莞市著名商標”工作;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企業申報“中國專利獎”、“廣東省專利獎”和組織評定“東莞市專利獎”工作。

第七條東莞市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組織市經貿、質監、工商、知識產權、農業、海洋漁業等部門建立自有品牌企業信息庫,確定培育自有品牌重點企業,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同時,加強對已有自有品牌企業進行跟蹤服務。

第八條各鎮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情況的摸底調查,根據自身實際,制定每年培育自有品牌企業計劃,擬定培育自有品牌重點企業名單,報各職能部門,由各職能部門根據有關的標準確定最終名單后報市經貿局。市經貿局據此編制本年度的培育發展自有品牌企業計劃和重點企業名單,由市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審查核準后向全市公布。對列入名單的企業,各部門、各鎮區要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給予重點扶持。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九條市經貿局對自有品牌企業和重點培育企業的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項目,按照《東莞市技術改造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和《東莞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優先列入我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計劃;市科技局、市農業局等部門,對自有品牌企業申報科研發展專項基金、科技三項費用和其他各項獎勵基金的項目,也要給予優先列入相關計劃。各相關部門要相互配合,積極支持和協助企業申報上級財政安排的各種專項資金。

第十條自有品牌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可按有關規定享受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扶持。參加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統一組織的國際展覽會,其展位費由上述資金給予50%的補貼;參加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統一組織的國內重要展銷會,其展位費由市財政設立專項給予50%的補貼。自有品牌企業設立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經商務部批準后,給予一次性10萬元支持費。

第十一條市在經營權、用地、項目方面優先向自有品牌企業傾斜。

第十二條自有品牌企業可申辦“東莞市大型企業辦事優先卡”,享有《關于印發東莞市扶持大型企業優惠措施的通知》規定的各項優惠。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部門對經確認的自有品牌產品納入政府采購重點產品目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采購。

第十四條對自有品牌企業收取各類行政事業收費,其標準須經市物價局核準,并一律按下限收取。中介機構的收費屬于政府定價,按規定標準收取,屬于政府指導價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五條自有品牌企業列入國家、省重點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國家、省科技計劃的項目,金融部門在貸款方面予以積極支持。建立名牌(包括名牌產品和商標)質押貸款機制,建立技術創新風險投資機制,多方面開拓自有品牌企業融資渠道。

第五章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統一以市政府的名義召開會議,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免檢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和“東莞市著名商標”的企業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市政府對新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專利獎”的企業,按獎項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國家免檢產品”的企業,按獎項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廣東省專利獎”的企業,按獎項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東莞市著名商標”、“東莞市專利獎”的企業,按獎項一次性給予3萬元的獎勵。同時獲得上述兩類以上獎項的,只獎勵最高的獎項。

第十八條由市經貿局負責,會同市財政局,協調質監、工商、農業、海洋漁業等部門,做好每年度獎勵自有品牌企業財政預算專項資金計劃。

第十九條各鎮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目標,對本行政區域內新增自有品牌企業進行表彰獎勵。

第六章宣傳保護

第二十條東莞電視臺、東莞電臺、東莞日報等媒體要對自有品牌企業進行宣傳報道,各鎮區的媒體也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自有品牌企業進行宣傳,各部門要在各自的網站刊物上,在有關場所對自有品牌企業進行推介。

第二十一條經貿、質監、工商、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的法律保護,嚴厲打擊侵犯馳名、著名商標專用權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違法行為,切實保護自有品牌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建立涉外知識產權爭端應對和預警機制,幫助和指導自有品牌企業應對涉外知識產權和貿易爭端。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企業按照本意見獲得的資助資金、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用于研發、沖減利息支出、技改或擴大再生產等,納入相應的財務科目,否則取消享受相應政策的資格,并追回所得資金、獎金。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由市經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