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水上加油站制度

時間:2022-09-22 0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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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水上加油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水上加油站的監督管理,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和企業經營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加油站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廣東省轄區水域內所有水上加油站(不含深圳市,下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上加油站,是指具有儲存油品功能,以零售形式供應給運輸船舶和漁業船舶作燃料的岸基油站或加油船。

岸基油站是指岸上儲油裝置通過輸油管線向靠泊船舶以零售形式供油的站點。

第四條水上加油站所儲存和經營的油類僅限于閃點高于60°C的柴油或燃料油。

第五條水上加油站的建設、經營、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六條省經貿委審批水上加油站的經營資格,協調海事、海洋與漁業、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水上加油站的監督管理。

地級以上市或縣級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同級海事、海洋與漁業、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對所轄水域內水上加油站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水上加油站的布點規劃

第七條水上加油站布點規劃原則

(一)水上加油站的布點規劃數目應與當地水域油品的需求量一致,以作業點相對固定的加油船為主,流動加油船為輔。內河水域不得設置流動加油船,沿海港口確需設置流動加油船時,必須嚴格控制加油船數量和船舶噸位。

(二)水上加油站的布點規劃應符合安全、防污及通航的有關要求。在下列水域禁止設置水上加油站:

1、生活用水地表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內;飲用吸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范圍內;旅游觀光、生態自然保護區及有關部門劃定的水資源保護區范圍內。

2、航道急彎航段;大橋上下游200米范圍內;高壓線垂直投影上下游50米范圍內;水底電纜、居民住宅區、船舶修造廠、客運碼頭、渡口附近;近岸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儲或堆場及岸上經常有明火作業點等上下游100米水域范圍;距其他水上加油站及水上儲庫500米范圍內。

3、航道主航區以內。

第八條水上加油站布點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

(一)地級以上市海事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分別會同同級經貿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水上加油站布點規劃原則,制訂商港、漁港內內的水上加油站布點規劃;商港和漁港的集合型港口的水上加油站布點規劃由海事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在同級經貿部門的協調下共同制訂。

(二)廣東海事局、省海洋漁業局會同省經貿委審批各市水上加油站布點規劃。

第九條各市水上加油站布點規劃經廣東海事局、省海洋漁業局、經貿委批準后,嚴禁隨意改變。由于客觀原因確需調整規劃的,須報廣東海事局、省海洋與漁業局、經貿委重新審定。

第十條未上報加油站布點規劃文件及規劃圖或已上報的布點規劃未經批準的地區,一律不予審批水上加油站建設項目。

第三章水上加油站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一條企業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業務,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水上加油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地區所轄水域水上加油站布點規劃;

(二)水上加油站應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規范,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建設和驗收。其中:

作業點相對固定的水上加油船必須滿足《廣東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術要求(試行)》。

岸基油站必須滿足《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JTJ237-99)要求,符合《廣東省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粵府[1994]40號)和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水上流動加油船應滿足船舶檢驗規范的相關要求,并取得《水上供油船作業許可證》后方可作業。

(三)符合國家海事、海洋與漁業、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符合稅務機關的稅控要求。

(五)取得質量技監部門頒發的計量合格證。

(六)水上加油站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具備水上加油站管理和運營的相應技能,經海事、海洋與漁業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七)符合國家加油站建設與管理的有關政策;

第十三條新建水上加油站申報程序:

(一)建設前的審批程序

1.申請單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水上加油站名稱預先登記手續。

2.水上加油站根據該布點所屬管理部門將《新建水上加油站申請表》報地級以上市海事部門或海洋與漁業部門。

3.地級以上市海事部門或海洋與漁業部門依據水上加油站的規劃、消防、安全、環保、通航等方面對該水上加油站的選址進行審核,并報省級海事部門或海洋與漁業部門備案后報地級以上市經貿部門。

4.地級以上市經貿部門對申報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后報省經貿委審批。省經貿委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于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將審批結果抄送省級海事部門或海洋與漁業部門。

5.申請單位憑省經貿委同意其建設的批文到相關部門辦理開工建設手續。

申請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省經貿委的批復要求,在批復后一年內動工建設。對于一年內仍未動工建設的水上加油站,須重新到省經貿委辦理審批手續,否則該批復自動失效。

(二)水上加油站建設完畢后,須辦理如下手續后方可營業:

1.按有關規定的要求,作業點相對固定的加油船應辦理《水上儲庫過駁作業許可證》;岸基油站應辦理《廣東省裝卸危險貨物碼頭(設施)許可證》、流動加油船應辦理《水上供油船作業許可證》;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已安裝的稅控裝置及加油機進行驗收,并出具有關驗收合格證明;按有關規定申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由企業填寫《成品油零售經營證書申請表》,并與上款所要求的有關證照復印件及水上加油站彩色照片一式三份,報所在地級以上市經貿部門。

3.地級以上市經貿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報省經貿委審批。

4.省經貿委對審查合格的水上加油站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對審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申請單位憑省經貿委核發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辦理加油站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第十四條《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程序

(一)變更名稱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1.企業向地級以上市經貿局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請表》、經原發照機關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地級以上市經貿局認真核對有關資料原件,并加具意見后報省經貿委。

3.省經貿委對企業上報的材料進行復審,加具意見后退回地級市經貿局。

4.地級市經貿局向經省經貿委審核同意變更的企業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變更通知書。

5.企業憑變更通知書辦理有關稅務登記的變更手續、并將已變更證照的復印件報當地地級市經貿局。

6.各地級市經貿局在每年許可證年審時,憑許可證登記項目變更申請表、變更通知書、已變更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到省經貿委換發新證。

(二)變更地址

申請單位由于客觀原因確需變更經營地址的,按新建水上加油站的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水上加油站終止經營的,必須先向省經貿委申請注銷《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再向核發證照的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申請辦理相應注銷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水上加油站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范圍經營成品油;

(二)偷稅抗稅,不按規定使用稅控裝置或稅控加油機;

(三)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缺斤短兩等欺詐行為;

(四)摻混、調制成品油;

(五)經營走私成品油、非法煉制成品油或質量不合格成品油;

(六)違反國家成品油價格政策,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

(七)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嚴禁偽造、涂改、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形式《轉讓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第十八條水上加油站必須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采購成品油。

第十九條水上加油站必須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建立成品油進、銷、存和出入庫的管理臺帳。

第二十條各級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水上加油站的監督管理,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聯合對水上加油站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各級經貿部門可會同工商、稅務、質檢、海事、海洋與漁業等部門依照各自權限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省經貿委對水上加油站的經營資格實行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將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地可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并報省經貿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內供水上加油站不得對外經營,并由其主管部門制定有關規定,加強規范性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