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2-09-25 1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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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縣黨務公開責任追究的對象是違務公開規定的全縣各級黨組織和個人。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各級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檢查或給予組織處理:
(一)對上級黨組織有關黨務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時傳達貫徹、不認真組織落實的;
(二)未按全縣黨務公開工作統一部署,未制定本部門、本單位黨務公開工作實施方案的;
(三)不按規定的程序、內容、形式和時間要求公開,對公開后群眾要求解釋或說明的問題無正當理由不解釋或說明的;
(四)公開工作未納入本單位、本部門日常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認真研究、檢查和落實,領導不力的;
(五)應實行公開而拒不公開的,或避重就輕,避實就虛,搞形式主義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不夠紀律處分的。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行政降級、撤職處分。對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一)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搞假公開的;
(二)對重大決策、重要事項和涉及黨員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不按規定履行黨員群眾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程序,損害黨員群眾切身利益,侵犯黨員群眾民主權利,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三)不認真落實上級黨組織督促檢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對公開后黨員群眾要求應當解決的問題不認真解決的;
(四)壓制民主、打擊報復的;
(五)對管轄范圍內嚴重違務公開規定的行為,應當糾正而不糾正,應當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
第四條因違務公開規定引發重大案(事)件的,對有關責任者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以上黨務公開責任追究未涉及到的內容參照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對違反政務、廠務、村務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辦法(試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