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誤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2-10-05 0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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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嚴肅干部考察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質量,防止和糾正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風,保證黨的干部路線的正確貫徹執行,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失誤責任追究主體主要是指:
1、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不按程序進行考察,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的考察人員。
2、在干部考察談話工作中,提供不真實情況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被談話人及其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在干部任用工作中,不聽取考察組考察意見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組織部門主要負責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及知情的黨委(黨組)負責人。
4、與干部考察工作相關,對造成用人失察、失誤負有責任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包括平時考察、任職前考察、定期考察。
第四條責任主體應負的主要責任
1、對考察過程負責
(1)干部考察都要組成考察組,對考察工作做到統一領導。考察組由2名以上干部組成,要指定負責人。負責人要認真負責地組織考察工作,擬定考察方案,規范考察步驟。
(2)考察工作應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進行,考察要時間服從質量,不準突擊考察、草率行事。考察中要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全面準確地了解被考察對象的表現,尤其要注重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對反映的問題,要注意認真聽取知情人的意見,得出正確結論。
(3)干部考察實行回避制度。考察組成員一般不去自己的原籍、出生地、生長地和曾經工作過的地方、單位考察干部。凡被考察對象涉及考察人員的親屬、同學、同鄉、戰友,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考察人員要主動提出回避。
(4)考察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察工作紀律。要堅持集體活動,嚴于律己,不準吃請,不準收禮,不準參加公費娛樂活動;不準借考察之機拉關系、辦私事、進行權錢交易;不準向被考察對象許愿,不準泄露干部考察情況。
2、對考察結果負責
考察組成員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實事求是地反映干部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撰寫考察材料以及提出干部使用意見,不偏聽偏信,不感情用事,不隱瞞歪曲考察真相。
3、對所提供的意見負責
向考察組提供被考察對象情況的有關人員,所反映的情況要屬實,不得有故意歪曲、隱瞞的行為。干部考察中,被談話人特別是被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應如實提供被考察對象的德才表現和有關情況,并對自己的談話內容負責,不得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真實準確地提供被考察對象的有關情況和材料,并對提供的情況和材料負責。
4、派出考察組的部門要認真聽取考察組的匯報,研究提出干部使用意見,向黨委(黨組)報告。
第五條責任追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干部任用失察、失誤的,分別對考察責任主體依照《處分條例》和《處理規定》視情節和后果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紀律處分或調離組織(人事)工作崗位:
1、組織不當,使考察工作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
2、工作不負責任,考察結果失真、失實的;
3、應該回避而本人沒有回避的;
4、不遵守考察工作紀律的;
5、不提供被考察對象真實情況的;
6、不客觀、不全面、不準確反映考察情況或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的。
第六條責任追究的時限。一般在被考察對象提拔任用后一年內,發現有考察失誤,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其后,發現有重大考察失誤的,也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本制度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