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05 0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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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各區鎮鄉黨委,區公所,鄉鎮人民政府,縣機關部委辦局:

為了更好貫徹落實黨的僑務政策,進一步加強對因私出境的干部、職工的管理,維護合法出境人員的權益,防止非法出境,特作如下規定:

一、干部職工申請出境探親、訪友、旅游、定居、助理店業、處理和繼承財產及其他私人事務,只要理由正當,手續合法和完備,均可申請出境。

二、在申請領取護照前,除按法定程序報批外,必須具備以下手續:

1、如實填寫干部職工因私出境審批表,所在單位及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予以審查,并簽署意見;

2、中共黨員須有組織部門保留黨籍(或停止黨籍)的批文;

3、財會人員、企業法人代表須附清帳結論和審計結論;

4、已婚的育齡夫婦須附計劃生育證明;

5、其它必須具備的手續。

三、各單位和有關職能部門必須把好因私出境審查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報批: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因刑事犯罪被羈押或被判處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

4、正在勞動教養的;

5、紀檢、監察部門正在立案調查的;

6、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未經處理的;

7、在銀行、機關、團體、企事單位有債務未還清的;

8、公安、安全、機要部門在職人員;

9、其他按規定不宜批準出境的。

上述人員申請出境時,在審查過程中,哪一個環節把關不嚴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直接經辦人的政治、經濟和法律責任及單位的領導責任。

四、公安、安全、機要部門工作人員申請出境的,須先調離公安、安全、機要部門工作或辦理離職手續。安全、機要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在調離或離職一年后,方可申請。

五、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服務期未滿五年;大學專科畢業生服務期未滿四年;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和成人高等學校、職工中專畢業后服務期未滿三年,在辦理出國(境)護照前,應按所缺服務年限繳納適當的培養費。培養費標準為:大學本科以上的每年2500元,大專每年2000元;中專每年1500元。已經持有護照的大、中專畢業生須在離崗前繳清。培養費由所在單位收取。

六、因私出境的審批權限:副縣級以上干部及具有中高級技術職稱的科技干部由縣委組織部審查,經縣委同意按規定報省地有關部門審批,鄉(鎮)正副職及副局級以上干部由縣委組織部審查同意后報任免機關審批;其他干部按縣委(1990)第51號文件規定的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審查后,分別報縣委組織部和縣人事局審批;工人由所在單位審查后報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縣勞動局備案。

七、因私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待遇問題及違反請假規定的處理:

1、干部職工因私出境批準后,應在離開崗位前辦妥出境書面請假手續,并做好工作移交。其請假審批程序按第六條規定辦理。沒有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和工作移交而出境的,一律作自動離職處理,所在單位應即予停發工資,取消原享受的待遇,回國后也不予復職;不經請假,擅離崗位私自出境受阻而返回的,按勞人干函(1983)101號和國發(1982)59號文件規定,行政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一個月以內按曠工論處,超過一個月作自動離職論處,企業干部、職工,半個月內以曠工論處,超過十五天作自動離職或作除名處理。

2、干部職工因私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不超過三個月;出國的不超過六個月。如因故需續假的,應在批準的假期內向原審批部門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假期從離開崗位之日起計算。假期內的工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等,按照本單位事假的規定處理。超過假期即予停發工資;超過半年以上的即作自動離職處理。

3、干部職工出境后獲準在國外定居的,應在假期內提出書面離職申請。沒有提出申請的,按自動離職論處。

4、招聘干部因私出境批準后,應在離開崗位前辦理申請解聘手續,所在單位應按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1987)4號文件規定一次性付給離職補助費。沒有辦理申請解聘手續而出境的,按違反聘用合同或協議規定給予解聘,所在單位不再支付離職補助費。

八、共產黨員因私出境的,黨員組織關系處理按縣委組織部(89)第4號《關于黨員出國或去港澳審批手續的規定》執行。共青團員因私出境的,團員組織關系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辦理保留黨籍(或停止黨籍)和團籍手續的,出境六個月以上的作自行脫黨(團)處理。

九、嚴禁非法出境。干部職工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偽造、涂改轉讓出境證件的,或者參與編造情況、提供假證,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出境證件的,或者以其它行經進行非法出境活動的,一經查獲,情節輕微的,要給予必要的政治處分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上要開除公職。

共產黨員參與非法出境活動的,要依照黨紀,嚴肅處理。

十、切實加強對因私出境的干部職工的服務工作。有關單位在審批辦理公證、護照、請假和黨(團)籍手續時,既要認真審查,又要熱情服務。要增加辦事透明度,提高辦事效率。對干部職工因私出境的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人。對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故意刁難、拖延時間、索賄受賄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十一、要切實加強對因私出境的干部職工的教育。教育他們嚴守黨和國家的機密,自覺維護黨和祖國的的尊嚴和榮譽。

十二、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本規定發文之前因私出境違紀、政紀的干部、職工,未作處理的,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