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黨政領導干部實績考核制度
時間:2022-10-20 0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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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科級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改進和完善干部考核評價工作,客觀公正地考核科級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根據《國家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的有關精神,并參照《市管領導干部考核暫行規定》,按照黨管干部的原則和簡便實用、便于操作的要求,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黨政領導干部實績考核工作,每年年終進行一次,由縣委組織部和各鄉鎮黨委、縣級各工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年度考核縣委管理(含縣委委托縣委組織部管理)的科級領導干部(含擔任科級非領導職務的干部)。
第四條實績考核采取“321”辦法,全面考核縣管領導干部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情況和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3”:即領導干部年內最能體現出自己工作水平和能力的3項主要工作業績。包括科學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目標以及實現年度計劃目標過程中所采取的措施、發揮的作用和效果。重點看完成任務、實現目標的情況;看各項工作所處的位次;看是否促進了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看人民群眾的滿意程度;看是否經得起時間的檢驗。
“2”:即領導干部年內理論學習和廉潔從政的情況。理論學習,主要考核領導干部理論聯系實際和學習創新的情況,包括執行黨組(黨委)、總支、支部中心組學習制度、學習與調研、學習與創新以及運用學習成果推動工作的情況。廉潔從政,包括帶頭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公道正派,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情況。
“1”:即領導干部年內自己感到最不滿意的1項工作。
第五條實績考核的基本程序:實績申報;實績公示;民主測評;重點考核;實績評鑒。
第六條實績申報。科級領導干部要按照考核工作的要求對一年內的工作完成情況和工作成效進行全面總結,認真撰寫述職述廉報告,如實填寫《“321”實績考核申報表》。述職述廉報告、《“321”實績考核申報表》要采取召開領導班子會等形式在領導班子成員中進行民主評議,并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第七條實績公示。各單位組織填寫并張貼《**縣科級領導干部“321”實績考核公示表》,在本鄉鎮、本部門內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民主測評。主要了解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情況及德才表現。工作程序如下:
(一)述職述廉。黨政正職的述職述廉報告由分管或包聯的縣級領導審閱簽字后進行大會述職,其他科級領導的述職述廉報告由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閱簽字后進行書面述職。參加述職述廉會議的范圍是:機關全體正式干部職工、下屬單位黨政主要負責同志,鄉鎮含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等。
(二)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在參加聽取述職述廉報告的人員中進行,縣委考核組參加。對理論學習和廉政建設情況的考核,主要采取書面民主評議的方式進行。對領導干部“工作實績”和“綜合評價”情況的考核,主要采取民主測評的方式進行。
(三)工作實績測評的評價意見,分突出、較突出、一般、較差四個檔次。對領導干部的總體評價,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檔次。
第九條重點考核。對在民主測評中“不稱職”票或實績“較差”票超過三分之一,尤其是公示后群眾對其實績持有疑義、反映較多、問題比較突出的,由考核組會同被考核單位對其進行重點考核。半數以上領導班子成員“不稱職”票或“較差”票超過三分之一的,由縣委組織部對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進行重點考核。進行重點考核時,可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等形式,廣泛征求干部群眾以及管理服務單位的意見,并通過查閱資料等方式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條實績評鑒。在考核組參加下,各鄉鎮黨委、縣級各工作部門根據工作實績、民主測評、民主評議等情況,按照“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格次的標準集體討論逐人提出考核意見,報縣委組織部。四個格次的標準分別是:
優秀:思想政治素質高;組織領導能力強;密切聯系群眾,工作作風好;工作實績突出;清正廉潔。實績考核中,實績“突出”率在90%以上;民意測評中,優秀票和稱職票要達到有效測評票的90%以上,其中優秀票要達到有效測評票的70%以上。
稱職:思想政治素質較高;組織領導能力較強;密切聯系群眾,工作作風較好;工作實績比較突出;能做到廉潔自律。實績考核中,實績“突出”率在70%以上;民意測評中,優秀票和稱職票要達到有效測評票的70%以上。
基本稱職:思想政治素質一般;組織領導能力較弱;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某些不足;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但工作實績不突出;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還有差距。實績考核中,實績“突出”率在60%以上;民意測評中,優秀、稱職和基本稱職票合計達到有效測評票三分之二以上。
不稱職: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組織領導能力差,不能勝任現職領導崗位;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班子團結或工作作風存在嚴重問題;有以權謀私行為,存在不廉潔問題;工作不負責任,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較大損失;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工作實績差。實績考核中,實績“突出”率在60%以下;民意測評中,不稱職票數超過三分之一,并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應評定為不稱職格次。
優秀格次的名額不超過本鄉鎮、本部門應參加考核對象總人數的13%,其他格次的評定據實掌握。
第十一條結果反饋。縣委組織部根據實績考核平時記實情況和實績考核年度測評情況,提出考核結果初步意見,經縣委領導審閱后召開部務會研究決定。考核結果向考核對象反饋并歸入個人檔案,作為考核對象使用和獎懲的依據。
第十二條考核結果的運用
(一)每年年度考核結束后,由縣委組織部向縣委報告,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堅持把考核結果作為縣管領導干部實行獎懲、任免、調整、培訓的重要依據。對評為優秀格次的領導干部,通過適當方式予以表彰獎勵。對經過重點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領導干部,提請縣委免去現任職務。對群眾反映意見比較大,存在明顯缺點和錯誤的領導干部,要進行談話教育和實行誡勉,限期改進,也可根據情況調整其領導職務。
(三)各鄉鎮、縣級各工作部門在年度考核結束后,要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認真進行總結,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并報縣委組織部。
第十三條考核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辦法
(一)交叉任職的科級干部,原則上由編制所在單位進行考核,工作單位提供有關工作和表現材料。
(二)當年7月1日前調入的干部,由調入后的單位進行考核;7月1日后調入的,由原單位提供有關材料,由調入后的單位研究提出考核格次劃分意見。
(三)當年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干部,不參加年度考核。
(四)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干部,由原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格次,其學習、培訓的有關情況,由所在學校、培訓單位提供。非單位派出,但經單位同意外出學習的干部,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不進行考核。
(五)當年因事請假累計超過1個月或無故曠工累計超過一周的干部,不得確定為“突出”和“優秀”格次。
(六)當年因病休息累計超過半年以上的干部,不參加考核,不確定格次。
(七)按照有關規定,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凡年度上述工作沒有做好,受到上級批評的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其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格次。
(八)對受警告處分的干部,在受處分的當年,應進行考核,但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干部,受處分期間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黨紀處分的按中紀委、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文件規定辦理;對被紀檢監察部門立案查處的科級干部,當年暫不評定考核等次。
(九)符合有關規定的離崗人員(含退二線的),參加年度考核,如無特殊情況,所在單位按稱職等次上報。
(十)凡應進行年度考核而未進行的單位和未參加年度考核的個人及未確定考核格次的人員,當年均不得按年度考核的有關規定晉升工資級別和檔次。
第十四條縣管下屬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干部的考核,參照本試行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試行辦法由中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試行辦法自之日起執行,原《縣委管理干部年度考核辦法》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