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產權交易違紀行處分制度
時間:2022-10-22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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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產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江西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產權,是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處置權等權利。
本規定所稱產權交易,是指財產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通過市場進行有償轉讓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所屬國有、集體產權產易單位,江西省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產交所)及其主管部門,產交所經紀會員中的共產黨員、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產權出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一)出讓國有控股企業產權,未報經相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國有投資主體批準的,出讓集體產權,未按法定程序經資產所有者同意的;
(二)出讓的產權未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國有產權的評估結果未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
(三)對產權交易項目審查不嚴,致使資產流失的。
第五條產權出讓方、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一)在產交所外進行產權交易的;
(二)在產權交易中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招標、拍賣活動中惡意串通,致使資產流失的;
(四)利用產權交易非法轉移資產的。
第六條產交所有下列行為之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一)產權交易項目及收費標準未按規定公開的;
(二)對產權交易主體及經紀會員的合法性和交易行為的規范性審核不嚴的;
(三)作為出讓方、受讓方或者第三方參與產權交易活動的。
第七條產交所經紀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一)受理產權交易項目委托后,不通過產交所交易的;
(二)同時接受出讓和受讓雙方的委托進場交易的;
(三)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的,有損于出讓方、受讓方進行公平交易的;
第八條產交所及經紀會員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收受、索取錢物和其他好處,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行政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第九條產交所的主管部門在對全省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由于失職,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行政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第十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省紀委、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