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低保工作制度
時間:2022-10-23 12:38:00
導語:城市居民低保工作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自治區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實施城市低保制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
(二)屬地管理,分類施保;
(三)動態管理,應保盡保;
(四)公開、公平、公正;
(五)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和倡導勞動自救。
第三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并協同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城建、統計、審計等部門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城市低保工作機構的職責
第四條自治區民政廳城市低保機構主要職責:
(一)起草全區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規、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編制全區城市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負責提出全區城市低保資金的分配方案和對資金使用的監管;
(三)指導、監督、檢查各地城市低保制度實施情況,總結先進經驗,開展評比表彰活動;
(四)制定全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并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工作;
(五)受理有關城市低保的咨詢和投訴,負責全區城市低保行政復議工作;
(六)負責自治區級相關部門有關城市低保工作的協調,制訂與城市低保有關的優惠政策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抓好全區城市低保統計和數字分析工作。
第五條地(市)民政低保機構職責:
(一)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適時制訂本轄區低保政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根據需要編制年度低保經費預算,報同級財政審批,執行好年度用款計劃,與財政部門共同指導基層的低保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轄區的低保工作情況,協調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問題,負責組織檢查評比工作,總結交流經驗;
(四)動員組織社會力量,開展救助幫困公益性捐助活動,指導基層接收社會各界的捐助和款物的發放管理工作;
(五)負責做好低保對象信息檔案的備份存儲工作,及時總結上報轄區的低保工作情況和管理信息;
(六)負責組織基層低保工作人員的政策法規、專業理論知識等方面的培訓,監督指導基層的依法行政工作;
(七)負責編制低保證件、表冊、審批等規范性格式文書,做好各項政策法規文書的匯編工作;
(八)做好工作調研,及時向政府提出工作意見,積極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九)做好涉及低保的來信來訪、政策咨詢等方面的工作,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十)建立健全行政復議機制,認真做好涉及低保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第六條縣(市、區)民政低保機構職責:
(一)負責指導與監督基層低保業務工作,定期組織本轄區低保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搞好規范性動態管理;
(二)嚴格執行政策和工作程序,認真做好新增、減發、停發對象審批工作,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三)負責簽發《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須知手冊》、《停發(減發)保障金意見通知書》,對疑問戶,視情會同基層做好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
(四)建立健全審核審批、檔案管理、動態管理、分類施保、審計監督、考核評比等規章制度;
(五)編制本級年度經費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定期報告保障情況和預算使用情況;
(六)負責組織和指導本轄區的社會捐助活動,監督與協調各項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
(七)負責做好政策法規的宣傳咨詢工作,認真做好來信來訪、舉報查實等項事務,定期或不定期調查走訪低保戶;
(八)負責建立健全低保檔案,做好低保信息錄入登記和資料管理工作。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低保機構職責:
(一)依據低保政策,認真審理社區上報的新增、減發、停發保障戶的調查報告。對疑問戶,視情從事必要的調查取證,做好走訪復查審核工作;
(二)負責將上級批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須知手冊》和《停發(減發)保障金意見通知書》直接或通過社區居委會送達保障戶;
(三)負責做好低保政策法規的宣傳咨詢工作,認真做好來信來訪和舉報查實等項事務,妥善處理各種矛盾;
(四)負責于每月前編制次月保障金發放花名冊,并報上一級審核;
(五)積極指導社區的低保工作,協助社區做好低保對象的勞動再就業和教育疏導工作;
(六)做好低保對象檔案資料收集管理工作,做到一戶一檔,按時完成各項統計上報工作,有條件的可以直接使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七)積極從事社會捐助與救助工作,認真做好捐助款物的發放與登記工作。
第八條社區居委會低保機構職責:
(一)認真執行低保政策,負責受理本社區居民低保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收集,按時做好調查上報工作;
(二)依據動態管理要求,及時對低保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查;
(三)依據動態管理原則于每月底前核定編制次月保障金發放花名冊,并報上一級審核;
(四)認真做好政策法規宣傳咨詢、來信來訪、舉報查實工作,協調處理相關矛盾;
(五)組織本社區法定勞動年齡段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保障對象從事社區公益性勞動;
(六)協助低保對象積極就業,鼓勵他們勞動自救;
(七)加強對低保家庭的管理,定期走訪低保家庭,及時上報出現的問題,協調解決一般性矛盾。
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界定
第九條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不論年齡、職業、健康狀況、住所、所在單位性質如何,月人均收入低于戶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權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一家庭中既有非農業戶口又有農業戶口的,其非農業戶口人員可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員在大中專院校學習,戶口轉出但仍由其家庭成員供養的,可視為同一戶口人員納入保障范圍。
第十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和扶(撫)養關系、戶口在一起并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具體有:夫妻;父母與未成年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包括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雙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二)有小汽車或非經營性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補償且非經營性活動的代步機動車除外)的家庭;
(三)購買使用摩托車、計算機等高檔非基本生活必需品(具體價值限額由各市確定)的家庭;
(四)持有或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其它投資行為和收藏高價值物品的家庭;
(五)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并獲取報酬的家庭;
(六)自費安排子女擇校就讀、出國留學的家庭;
(七)拒絕配合社區居委會和管理審批機關進行調查,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非穩定性隱蔽收入),提供虛假證明的家庭;
(八)參與各種形式賭博、、、吸(販)毒(或類似于)經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
(九)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且從事影響社會穩定活動的居民;
(十)參與打架斗毆、盜竊、損壞公共設施、擾亂社會治安等行為,受到公安機關拘留處罰的居民;
(十一)放棄法定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其他應得合法收入的居民;
(十二)無正當理由兩次經介紹拒不就業或不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的居民;
(十三)外地在本地就讀的學生;
(十四)各類服刑、勞教期內人員;
(十五)其他當地政府認定不予保障的人員。
第四章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與調整
第十二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維持本縣(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應遵循保障最基本生活、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與最低工資標準和失業保險標準相銜接的原則。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勞動保障等部門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執行;縣(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勞動保障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在同一個城市的市區內應當統一標準。
第十四條縣(市)人民政府應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狀況監測系統,并根據制定低保標準的原則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低保標準。應遵循“只升不降”的原則,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與企業最低工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等標準拉開距離,分清層次,相互銜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標準,既要能保障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勵就業。
第五章家庭收入的核定與計算
第十五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實物收入按市場價折款計入家庭收入。若申報對象的家庭收入不穩定,則按申請之日起該家庭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額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員的人數即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六條應計入家庭收入的范圍:
(一)各類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二)離退休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
(三)遺屬生活補助、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償(助)費;
(四)各種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五)領取的房屋拆遷補償款購買自住房后的余額;
(六)各類貨幣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
(七)各種性質的經營性收入、租賃性收入、繼承性收入、贈與性收入等;
(八)其他固定性和非固定性可以折款的實物收入;
(九)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七條不計入家庭收入的范圍:
(一)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和保健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榮譽津貼;
(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四)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由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補助金及在校生各種助學金、獎學金;
(五)因公(工)負傷、死亡人員的治療費、護理費、喪葬費;
(六)用于大病救助的政府補助金、社會公益性捐款等專項救助資金;
(七)因規劃拆遷一次性獲得的用于購置經濟適用房等安居性質的住房賠(補)償款中實際支出的部分;
(八)在職人員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保險統籌費;
(九)當地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救助金;
(十)其他不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八條各類家庭收入計算:
(一)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償(助)費的人員,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時,應當在所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償(助)費中,扣除該職工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個人應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再將剩余部分與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計算,然后按家庭人口數和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可分攤的月數(提供不出基本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的不予扣除)。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則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扣除基本社會保險費的結余部分為零或負數的,則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償(助)費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二)因建設征地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的家庭,購買住房及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無結余金額的,其安置補助費不計入家庭收入;有結余金額的,將結余部分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進行分攤,計算出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應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在職職工、下崗失業、離崗待崗職工、六十年代精簡下放老職工,因所在企業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破產等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或定期生活補助費的,經當地勞動保障和經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后,未領到部分不計入家庭收入,可按實際收入計算;
(四)從事非固定性勞動獲得收入的家庭,應按其前6個月的平均月收入計算;
(五)享受病假或病退工資和生活費的人員、大中專學生實習期內及其他人員在學徒期內的收入,均按實際收入計算;
(六)凡農轉非后仍享有自留地(或耕地),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但各種農副業收入須一并計入家庭收入;
(七)凡同時具有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按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全部收入計算,保障人數只計算城鎮居民;
(八)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按下列方法計算:有贍(扶、撫)養協議、裁決的,按照協議或裁決的規定計算;無贍(扶、撫)養協議、裁決的,按每個贍(扶、撫)養人每月為被贍(扶、撫)養人支付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半的費用計算;多子女老人的贍養費按各子女提供的贍養費總和計算;法定贍(撫、扶)養人家庭屬低保戶的,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第十九條家庭實際收入有效證明的認定。在城市低保資格評估工作中,以家庭實際收入為基本依據,具體收入認定方式是:
(一)在職職工和有正規職業人員的實際收入證明,由單位蓋章、領導簽字;其中月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合縣級)勞動部門審核認定;
(二)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實發的生活保障金和失業救濟金,由縣級勞動部門的再就業服務中心或街道(鄉鎮)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證明;
(三)從事經營工作的人員,由市場管理部門(工商、稅務)證明其收入;
(四)從事家政服務、保潔等工作人員的收入證明,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部門或其管理機構出具;
(五)其他人員的收入證明,由本人申報,社區居委會評審小組提出意見,街道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六章保障對象的待遇計算
第二十條家庭月補助計算。家庭補助金額=保障人數×月保障標準—家庭所有實際收入。
第二十一條凡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鎮居民,均以家庭所有收入核定計算。對確無任何收入的家庭,實行全額補助;對尚有部分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戶籍地保障標準的,實行差額補助。
第二十二條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民政廳〈自治區城鎮退伍義務兵和轉業志愿兵安置意見〉的通知》(新政辦[1999]65號)精神,退伍士兵待分配期,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行全額補助,最長時間為三年。城鎮退伍士兵12月底退役至次年6月底不計待分配期,7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崗的計為分配期;轉業士官當年4月1日轉業,8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崗的計為待分配期。對于單位拒絕接受或接受后未安置上崗的,生活補助費由該單位負責發給。不服從組織分配和已自謀職業的不再納入低保范圍。
第二十三條根據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關于對全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三無”人員重點保障的通知》(新財社[2004]136號)精神,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的孤老、孤殘、孤幼人員,在每月領取保障金的同時,每人每年一次性補助300元。
第七章申請審批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條審批工作須按照居民申請、社區居委會調查、街道辦事處(鄉鎮)審核、縣(市、區)民政局批準的步驟實施。
(一)個人申請。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本人每月底前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根據家庭成員不同情況,相應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根據家庭實際狀況,如實反映要求政府救濟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詳實的收入來源、生活困難原因;
2、家庭戶口簿和所有成員身份證(或復印件);
3、家庭所有成員從業單位的各種收入證明;
4、患有大病、重病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證明書;
5、殘疾對象等級證書等相關證明;
6、房屋產權或房屋租賃等居住情況證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社區居委會初審。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并提供齊備的所需證明材料后,由低保專干(居委會主任)初審,然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該家庭的入戶調查,填寫《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戶調查表》,經社區居委會低保評議小組評議,不符合條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條件的在社區內公示5日無異議后,由社區居委會簽署意見,連同申請資料上報街道辦事處。
(三)街道辦事處審核。街道辦事處接到上報的申請材料后,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審核工作,而后組織低保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由街道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將申請材料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四)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縣(市、區)民政部門對上報的材料要在15個工作日內(申請人證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戶抽查、審核、審批程序。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通知街道辦事處在社區居委會再次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擬享受低保標準),公示7日后無異議的下達書面批準通知書;公示有異議并經調查核實確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及時開具不予批準通知,并說明原因。
第八章保障對象動態管理
第二十五條各級低保管理機構對保障對象實行分類定期核查,凡在保障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情況不同做出以下相應處理: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段有勞動能力,保障期內無正當理由兩次介紹拒不就業的取消其保障待遇;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段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一個月內無正當理由累計兩次不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的居民,應取消其保障待遇;
(三)因拆遷異地安置的家庭,無正當理由,須在3個月內將戶籍關系遷入新的戶籍地,否則取消其保障待遇;
(四)因參與賭博、打架斗毆、酗酒滋事、不服從管理等造成不良影響,社區群眾反映強烈的居民,經批評教育仍不思悔改的應取消其保障待遇;
(五)國有、集體、民營、私營企業(或業主),拒絕配合管理機關對被調查人收入情況進行調查,不能出具真實有效證明的,審批機關對申請家庭可以暫緩審批。
第九章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發放
第二十六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來源:本級財政預算、上級財政撥入的專項補助資金、保障金存入銀行的利息增值、社會捐贈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各級民政部門依據保障對象的人數及應補差金額,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預算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財政預算,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民政部門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預算計劃,按照實際保障人數提出城市低保資金分配方案,與同級財政部門會商,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由財政、民政部門聯合下文撥付。
第二十九條建立低保資金管理雙向通報制度,民政部門要將低保政策、低保人數、資金發放等情況及時通報財政部門,要在年度終了后認真做好清理、對帳工作,并隨同本級財務決算報表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保障金年度結算與說明。
第三十條各級民政部門對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規定,實行專帳封閉管理。街道辦事處、鄉鎮及社區居委會,必須按月足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貪污和拖欠,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拖延拖欠保障金的發放時限,不得將保障金用于非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條“常補對象”的低保金可由民政部門委托銀行(郵局)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非常補對象”的低保金由縣級民政部門委托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按月發放,無行動能力的保障對象的保障金,可由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采取協議委托、上門服務等辦法發放。
第三十二條建立城市低保以獎代補制度。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新政辦發[2006]59號),每年從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預算中拿出一部分作為低保獎勵金,經民政、財政等部門聯合考核后,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給予相應的獎勵。在實現應保盡保的前提下,各縣(市、區)低保機構可從獎勵資金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工作經費。
第三十三條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審計、紀檢和監察等部門,經常對保障金管理發放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違法、違紀行為嚴肅處理。
第十章檔案建立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