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市長質量獎評審制度

時間:2022-10-23 0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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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市長質量獎評審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表彰在質量管理、品牌建設、經營績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組織),引導并激勵廣大企業(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持續提升經營業績,增強全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根據《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96-2010年)》、浙江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品牌大省建設的若干意見》(浙委〔2006〕43號),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了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品牌創建工作成效顯著,有廣泛的知名度與影響力,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組織)。

第三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以推進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為基礎,以促進企業(組織)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堅持自愿申請,嚴格評審,好中選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長質量獎每年組織評選1次,獲獎企業(組織)不超過2家,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評審范圍

第五條市長質量獎的評審范圍暫定為工業企業(組織)。

第六條非緊密型的企業集團不列入評審范圍。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為確保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及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成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下設評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評委會由市政府、市級有關部門、相關社會團體的領導和質量專家組成。

第八條評委會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決定評審工作重大事項;

(二)審定評審工作各項重要規范;

(三)審議、公示評審結果,提請市政府審定擬獎企業(組織)名單。

第九條評審辦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評審各項工作規范;

(二)選拔、考核并建立評審專家庫,組建評審組;

(三)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參評申請;

(四)對申報市長質量獎的企業(組織)進行資格審核,確定初選名單;

(五)組織評審組對列入初選名單的企業(組織)進行資料評審,對通過資料評審的企業(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對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六)向評委會報告評審工作情況,提請評委會審議候選企業(組織)名單;

(七)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組織)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對獲獎企業(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和使用獲獎榮譽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評審組由3名以上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申報市長質量獎的企業(組織)提交的自評報告等進行資料評審;

(二)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劃,實施現場評審;

(三)提交市長質量獎候選企業(組織)名單。

第四章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市長質量獎的企業(組織),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合法從事生產經營三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保護、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取得國家規定應當取得的相關證照;

(三)實施了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先進,質量基礎工作扎實,品牌創建成績顯著。企業(組織)已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建立了計量檢測體系和標準化管理體系并通過相關認定;

(四)積極推進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在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經營績效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居全市同行業前列,技術指標和產品質量指標在市內同行業中領先,三年內未出現經營虧損、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較大安全事故、重大有效投訴和重大質量、環境污染以及公共衛生等事故;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度高;

(七)無其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章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十二條市長質量獎以GB/T19580?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為評價標準。為提高市長質量獎的可操作性,可在顧客滿意度、技術與管理創新、誠信與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7個部分,標準總分1000分。

第十四條市長質量獎評審包括資格審核、資料評審、現場評審、評委會審議。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價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五條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的綜合評價得分不得少于600分(含600分),當年申請的企業(組織)經綜合評價未能達到600分的,該獎項空缺。

第六章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每年由評審辦發出申報通知,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受理參評申請。

第十七條企業(組織)應如實填寫并提交《舟山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自評報告、有關證實性材料,經行業主管部門、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送評審辦。評審辦對申報企業(組織)的申報資格、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初選名單。

第十八條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列入初選名單的企業(組織)進行資料評審,按照評價標準逐條評分,形成資料評審報告,按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名單。

第十九條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列入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綜合評價報告。

第二十條評審辦根據綜合評價報告,按得分排序,取超過600分的前6位(不足6位的按得分超過600分的實際數),提出市長質量獎候選名單,經評委會全體會議審議后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一條評委會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

第二十二條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報市政府審定批準。

第七章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由市政府給予表彰,頒發獎牌、證書,在特定區域設立公告牌進行宣傳。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和公告經費由市財政保障。

第二十四條獲獎企業(組織)可以宣傳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時間。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獲獎企業(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積極總結管理創新經驗,深入推進創業富民工作,為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十六條評審辦及相關管理部門應對獲獎企業(組織)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獲獎企業(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質量管理先進經驗。

第二十八條獲獎企業(組織)獲獎滿三年可自愿提出復評申請,不受名額限制。

第二十九條申請復評的企業(組織)按規定的評審程序和標準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獲獎企業(組織)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情況發生后30日內書面報告評審辦:

(一)發生較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事故的;

(二)國家、省、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有重大質量投訴并查實的;

(四)經濟效益下滑出現年度虧損的;

(五)發生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查處的。

第三十一條獲獎企業(組織)發生第三十條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蹤檢查中發現其他嚴重問題的,評審辦應進行調查,并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必要時評委會可提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市長質量獎榮譽。

第三十二條對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評委會可提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市長質量獎榮譽,收回獎牌、證書,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三條被撤銷市長質量獎榮譽的企業(組織),五年內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三十四條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應堅持公正廉潔、實事求是、講求實效的原則,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企業(組織)的評審工作;

(二)不得向申報企業(組織)提供咨詢服務;

(三)不得泄漏有關申報企業(組織)的信息,不得泄漏有關評審信息。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舟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