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制度

時間:2022-10-23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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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客觀、公正、準確地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管理與監督、激勵與約束,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和《中共秦皇島市委關于縣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年度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機關在平時考核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本年度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所進行的考察、核實、評價,并以此作為加強對領導班子的管理和領導干部的任用、獎懲等的依據。

第三條干部考核必須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客觀公正原則,注重實績原則,群眾公認原則。

第二章考核范圍

第四條領導班子的考核范圍:各鄉鎮黨委、政府,縣委、縣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及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法院、檢察院。

第五條領導干部的考核范圍:列入上述考核范圍(不包括垂管單位和市管干部)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在職局鄉級領導干部,縣紀委副書記和其他局鄉級領導干部,縣人大、縣政協的局鄉級領導干部,鄉鎮人大班子成員。

第三章考核內容

第六條領導班子考核內容

(一)思想政治建設。包括理論學習、政治表現、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執行民主集中制、團結協作、選人用人、廉政建設等情況。

(二)領導能力。包括總攬全局、科學決策、開拓創新和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

(三)工作實績。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績和效果,在推進改革、維護穩定方面取得的成績和效果。鄉鎮黨政領導班子的工作實績主要包括:各項經濟工作指標的完成情況,經濟發展速度、效益與后勁,以及財政收入增長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的發展,環境保護、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狀況;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的成效等。對部門領導班子,還要重點考核其發揮職能作用,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特別是為經濟建設中心服務的情況。

第七條領導干部考核內容

(一)思想政治素質。包括理論素養和政策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場、群眾觀點和群眾路線、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質等方面的情況。

(二)組織領導能力。包括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研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組織協調、科學決策、開拓創新的能力;發現人才、培養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對黨政正職還要重點考核其駕馭全局、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

(三)工作作風。包括執行民主集中制,維護領導班子團結,發揚民主,虛心聽取不同意見,勇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求真務實的情況;勇于改革,敢于負責,堅持原則,嚴格管理,嚴謹細致,勤奮敬業的情況。

(四)工作實績。主要是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年度目標任務取得實績的情況,以及工作過程中所提出的思路、采取的措施、發揮具體作用的情況。

(五)廉潔自律。主要是領導干部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履行“一崗雙責”的要求情況;堅持“兩個務必”,遵守上級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清正廉潔,以身作則情況;堅持勤儉辦事,艱苦奮斗,尤其是辦公經費、招待費、汽車修理費等管理控制情況;對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加強教育,嚴格要求情況等。

第八條堅持以實績為核心,建立健全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指標體系,以此作為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考核目標

第九條建立目標責任制。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緊密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個人職責分工和上級相關工作部署和要求,在科學謀劃工作的基礎上制定年度考核目標。

第十條目標制定的原則:考核目標的制定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堅持責任明確、突出重點、科學合理、實事求是、激勵約束的原則。

第十一條目標制定的方法程序:

(一)擬定考核目標草案。根據縣委、縣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要求、上級主管部門工作要求和本單位年度工作要點擬定考核目標草案。領導干部考核目標要充分征求分管部門人員的意見;

(二)班子會議審議。領導班子要召開專題會議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目標草案進行審議;

(三)主管領導審核。領導班子的考核目標需報經縣級主管領導審核;

(四)向群眾公示;

(五)報考核機關審核備案。考核機關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目標是否體現了職能特點與職責分工,是否包含了縣委、縣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求進行認真審核后,備案存檔,作為年終考核的基本依據。

第十二條實施目標責任追究制度。對不嚴格按照規定的方法和程序制定目標,敷衍塞責,避重就輕,目標沒有壓力,起不到激勵約束作用的,將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平時考核

第十三條平時考核是指考核機關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日常情況的了解和掌握。

第十四條平時考核的主要形式:

(一)建立考核目標及主要工作公示制度。考核對象每季度將考核目標完成情況和主要工作完成情況向群眾公示。主要公示重點、難點工作和取得突破性或創新性工作情況。

(二)建立平時工作實績登記制度。考核機關根據考核目標及主要工作公示情況,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對考核對象每季工作情況和取得的成績進行登記,為年終考核積累資料。

(三)巡查。考核機關要經常派人到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了解和掌握領導干部的表現情況。

(四)談話。考核機關根據情況可定期或不定期與考核對象進行談話。

(五)重點調查。考核機關可協同有關部門對群眾反映相對集中的問題,進行重點調查核實。

考核機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方式了解和掌握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的具體情況。

第六章考核程序

第十五條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考核準備、考核預告、述職、民主測評、個別談話、調查核實、撰寫考核材料、評定考核結果、反饋。

第十六條考核準備。包括擬定考核實施方案、組成考核組、對考核人員進行培訓、征求和收集主管領導及相關人員和單位對考核對象的評價意見;每年底縣紀檢監察部門向縣考核部門提供各單位辦公經費、招待費、汽車修理費等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考核預告。考核機關要在實施考核前向被考核單位發出預告。預告內容包括考核對象、考核時間、考核組組成人員、聯系電話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召開述職會議: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代表領導班子述職,同時作個人的述職報告,其他領導干部作本人的述職報告。述職報告應根據考核內容實事求是地匯報領導班子或個人的情況,不擴大成績,不隱瞞缺點或錯誤,事實清楚,簡明扼要。

參加述職會議的人員由考核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九條民主測評包括民意測驗和民主評議。

民意測驗應根據考核內容列出評價項目和評價檔次,由參加民意測驗的人員填寫評價意見。民意測驗表由考核組回收,并對不同層次人員填寫的民意測驗票分別進行統計。參加民意測驗人員的范圍應與參加述職測評會議人員范圍基本一致。

民主評議由考核組主持,采取召開小型座談會或書面評議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個別談話。個別談話要選擇了解情況的人員,并注意代表性,具體人選由考核組確定。一般包括:

(一)考核對象所在單位的同級領導干部,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機關黨組織的有關人員。

(二)考核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負責人及機關工作人員代表。

(三)考核對象本人。

(四)其他有關人員。

個別談話時,考核組須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做好談話記錄。

第二十一條考核組根據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調查核實考核對象的有關情況:

(一)查閱資料。查閱考核對象的年度工作總結、黨委(黨組)會議記錄、民主生活會記錄、集體學習記錄、培訓記錄、發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讀書筆記、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等。

(二)采集核實有關數據。從統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采集、核實有關考核對象工作實績的數據。

(三)實地考察。通過現場察看、訪問群眾,了解、印證和核實考核對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況。

(四)專項調查。對一些群眾反映大、情況比較復雜或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由考核組進行專項調查,也可責成所在單位進行調查,寫出專題報告。

(五)征求意見。采取面談或發函的方式征求上一級分管領導同志、相關部門、執紀執法機關和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考核組在考核對象所在單位工作結束時,應就干部和群眾反映的問題和意見與被考核的領導班子成員集體或個別交換意見。

第二十三條考核組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寫出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機關報告考核情況。

第二十四條領導班子考核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考核工作的簡要情況和領導班子的基本情況;

(二)考核情況,包括領導班子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三)民意測驗和民主評議的情況;

(四)考核組的評價和建議,包括對領導班子的總體評價,調整領導班子和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領導干部考核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考核情況,包括優點和取得的成績、存在的不足、問題;

(二)民意測驗和民主評議的情況;

(三)考核組對評定檔次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評定考核結果由考核機關提出意見,報縣委決定。

第二十七條優秀等次人員公示。優秀等次人員在縣委審定后,下發考核結果通報前,在考核對象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二十八條考核結果應正式通知考核對象,考核對象對考核結果若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訴。

第七章考核結果的評定和運用

第二十九條年度考核時,對領導班子的整體評價和對領導干部考核結果的評定,應采取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工作實績要進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個人與集體、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顯績與潛績的關系。

第三十條領導班子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較好、一般、較差四個檔次。

(一)優秀:經考核全部達到下列標準的,評價為優秀檔次。

1、全面完成目標任務,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社會發展部門評議優秀、較好票之和達到90%,其中優秀票一般在80%以上;

2、班子團結協調,干部精神狀態好;

3、群眾公認程度高。領導班子民主測評優秀、較好得票率之和一般在90%以上,其中優秀得票率一般在80%以上;黨政正職民主測評優秀、稱職得票率之和一般在90%以上,其中優秀得票率一般在80%以上。

扭轉工作被動局面,整體工作進步較大,徹底改變一個部門或地方落后面貌,或在項目建設、招商引資等主要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可優先評定為優秀檔次。

領導班子優秀比例一般掌握在30%以內。

(二)一般:經考核多數項目符合下列情況的,評價為一般檔次。

1、因主觀原因造成考核目標總體完成情況一般,目標完成率低于80%,黨建、精神文明建設、社會發展部門評議一般、較差票之和達到30%,或整體工作在同行業中處于落后水平;

2、班子存在一定問題,整體作用發揮一般;

3、干部隊伍存在一定問題,不能形成團結共事的工作局面;

4、群眾公認程度一般。領導班子民主測評一般、較差得票率之和在30%以上。

(三)較差:經考核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較差檔次。

1、因主觀原因造成考核目標總體完成情況差距較大,目標完成率低于60%,或黨建、精神文明建設、社會發展部門評議較差票達到30%;

2、班子不團結,問題較多,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差;

3、干部隊伍管理松散,機關紀律差;

4、群眾公認程度低。領導班子民主測評較差得票率在30%以上(或一般、較差得票率之和在50%以上),且存在突出問題;

5、年內主要工作出現較大失誤,且造成嚴重后果。

(四)較好:除優秀、一般、較差外,其他為較好檔次。

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環境保護工作目標完成差的,實行一票否決,一般降低一個檔次。

第三十一條領導干部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檔次。

(一)優秀:經考核全部達到下列標準的,評價為優秀檔次。

1、思想政治素質高,組織領導能力強,在班子中能起到骨干作用;

2、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分管工作取得顯著成績;

3、分管部門干部隊伍管理嚴格,精神狀態好;

4、群眾公認程度高,民主測評優秀、稱職得票率之和一般在90%以上,其中優秀得票率一般在80%以上。

扭轉工作被動局面,分管工作進步較大,或在項目建設、招商引資等主要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可優先評定為優秀檔次。

領導干部的優秀比例一般掌握在20%以內。

(二)基本稱職:經考核多數項目達到下列情況的,評價為基本稱職檔次。

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組織領導能力一般或駕馭全局能力較弱;

2、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3、履行崗位職責一般,目標完成率低于80%;

4、分管部門干部隊伍存在一定問題,不能形成團結共事的工作局面;

5、基本做到“一崗雙責”和廉潔自律,但在某些方面還有差距;

6、群眾公認程度一般。領導干部民主測評基本稱職、不稱職得票率之和在30%以上。

(三)不稱職:經考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稱職檔次。

1、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突出問題;

2、組織領導能力差,不能勝任現職領導崗位,目標完成率低于60%;

3、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班子團結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嚴重問題;

4、分管部門干部隊伍管理松散,或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出現重大違規違紀問題,自身存在以權謀私行為和不廉潔問題;

5、工作不負責任,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較大損失;

6、群眾公認程度低。民主測評不稱職得票率超過30%(或基本稱職、不稱職得票率之和超過50%),經核查確有嚴重問題。

(四)稱職:除優秀、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檔次外,其他為稱職檔次。

領導班子正職考核檔次一般隨班子檔次對應確定。

對受紀律處分的局鄉級干部檔次評價,按照現行有關文件執行。

對組織紀律觀念淡薄,不能嚴格遵守機關工作制度,經常遲到、早退,或曠工及無正當理由不堅持正常上班的局鄉級干部,其考核檔次評價,按國家公務員考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領導班子考核結果運用

(一)黨政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縣委、縣政府予以通報,并通過新聞媒體公布,表彰先進,鞭策后進。

(二)對優秀的領導班子,縣委、縣政府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三)對一般、較差的領導班子,由縣委領導進行集體談話,限期改進,必要時采取組織措施予以調整。

第三十三條領導干部考核結果運用

考核結果應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職務升降、獎懲、培訓、調整級別和工資等的重要依據。

(一)選拔擔任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人選,應從考核中評定為優秀、稱職的干部中產生。

(二)領導干部在考核中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的,考核機關應對其提出誡勉,限期改進。視具體情況,也可調整其領導職務。

(三)領導干部在考核中被評定為不稱職的,應視具體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處理:1、免去現任領導職務。2、責令辭去領導職務。3、降職。

領導干部被免去現任領導職務或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后,可另行分配適當工作。

(四)年度考核結果書面通知單位及本人,領導干部綜合評價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五)考核中發現領導干部違紀問題,由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第八章考核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考核人員要認真履行考核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考核,要全面、準確、細致地了解和客觀公正地反映考核對象的情況。

實行考核工作責任制。考核組成員要在考核材料上簽名,對考核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實行考核人員回避制度。回避對象包括:與自已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被考核對象要正確對待組織考核,如實匯報工作和思想,客觀反映有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客觀、負責地向考核組提供真實情況和數據。

第三十八條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員和考核對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憑個人好惡了解或反映情況。

(二)不準借考核之機謀取私利。

(三)不準泄露考核機密。

(四)不準故意夸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

(五)不準搞非組織活動。

(六)不準設置障礙、干擾或妨礙考核工作。

(七)不準弄虛作假,向考核組提供虛假數據或情況。

(八)不準對反映其問題的人打擊報復。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視其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宣布考核無效。

第四十條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黨委、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對考核工作實施監督;支持、鼓勵群眾監督,認真受理下級機關、干部、群眾的檢舉、申訴,并按職權范圍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局鄉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工作在縣委領導下進行,縣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對雙重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以主管方為主,協管方協助,共同組織實施考核工作。在評定考核結果時,主管方應征求協管方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凡過去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