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實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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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征兵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保障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保證新兵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和《**市征兵工作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征兵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兵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
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及其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和人民政府的優待。
第四條本縣的征兵工作在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武裝部的領導下,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實施。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街鎮鄉,應當根據縣人民政府的部署,辦理本單位和本地區的征兵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市和本縣有關征兵工作規定,公開征集條件和程序,設立舉報信箱和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各地區和各單位應當向廣大青年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認真做好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他們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應征。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應加強對接兵干部的管理,積極發揮接兵干部的作用。
第八條對在征兵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和縣兵役機關及以上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平時準備
第九條縣兵役機關按照規定,在每年6月30日以前,組織對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以下簡稱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確定其服兵役能力。
街鎮鄉人民武裝部或者縣兵役機關確定的工作機構,具體承辦本地區、本單位的兵役登記工作,基層公安、衛生、教育、勞動、工商等機構應予以配合。
第十條兵役登記前,縣人民武裝部兵役登記通告,街鎮鄉人民武裝部應掌握本地區適齡公民數量及分布情況。
兵役登記期間,街鎮鄉和適齡公民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兵役登記站。兵役登記工作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適齡公民進行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身份審查后辦理兵役登記手續,依法確定其應服兵役、緩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
兵役登記工作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
第十一條兵役登記應當由適齡公民本人按照縣兵役機關的安排,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前往登記的,可書面委托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對在規定時間內未參加兵役登記的,應查明原因限期予以補登。
對往年已經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在兵役登記期間,基層單位進行核對,掌握變動情況,不再重復登記。
第十二條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由縣兵役機關發給兵役證。
兵役證由應征公民自行保管。遺失、損壞兵役證的,應及時向縣兵役機關申請補發。
應征公民在外出務工、就業、就學、申請出境時,應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出示兵役證,有關部門或單位須查驗后方能辦理相關手續。
應征公民變更戶籍所在地,應及時到發證單位辦理兵役登記變更手續,并到現戶籍所在地街鎮鄉人民武裝部重新登記。
第十三條在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的基礎上,應按照上年度征兵任務的3至5倍,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以下簡稱預征對象)。
預征對象的選定應堅持全面衡量、合理負擔、集體研究、擇優選定的原則,實行村(居)委會、街鎮鄉和縣兵役機關三級把關責任制。
(一)村(居)委會應當按照規定的數額、時間和標準,向街鎮鄉推薦預征對象。
(二)街鎮鄉應當對村(居)委會推薦的預征對象進行審查,按規定的數額和時間向縣兵役機關推薦預征對象;
(三)縣兵役機關對街鎮鄉推薦的預征對象,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確定本縣當年的預征對象。
街鎮鄉應將本地區經縣兵役機關確定的預征對象名單張榜公布,并由縣征兵辦公室下達書面通知預征對象本人及所在單位。
當年選定的預征對象,在征集期間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不得出境。
第十四條縣兵役機關建立預征對象管理考查制度,及時掌握預征對象的有關情況。
對預征對象的管理考查,由縣兵役機關和街鎮鄉、企業事業單位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民兵干部負責,當地公安、衛生、教育、勞動、工商等部門應予以配合。
對預征對象管理考查的重點,是了解掌握其現實表現、身體狀況、家庭和主要社會關系及其變動情況。
專職人民武裝干部和民兵干部應定期對預征對象進行家訪,向有關部門和群眾調查了解預征對象的情況。街鎮鄉人民武裝部應當每兩個月、縣兵役機關應當每季度分析研究預征對象的情況。對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預征對象條件的,應按程序及時進行更換。
街鎮鄉人民武裝部應與預征對象及其家庭建立雙向聯系制度。預征對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的街鎮鄉1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地的街鎮鄉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確定聯系方式和方法,并按照街鎮鄉人民武裝部的通知及時返回;預征對象本人應積極主動報名,接受挑選,并按縣征辦發的通知按時到戶口所在地進行應征。預征對象所在的村(居)委會、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督促其按時應征。
第十五條確定上站體檢人員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征兵開始前,縣兵役機關應按不低于本年度征兵任務3倍的比例確定本地區的上站體檢人員總數;
(二)街鎮鄉人民武裝部應根據上級確定的數額,在預征對象中擇優推薦本地區的上站體檢人員;
(三)縣兵役機關應對街鎮鄉人民武裝部推薦的上站體檢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按程序及時更換。
第三章組織計劃
第**條征兵的組織計劃工作由縣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具體承辦。
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設立秘書計劃組,由兵役機關和縣民政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制定年度征兵工作計劃,擬制征兵工作文書,劃分補兵地區。
第十七條征兵任務的分配,以各街鎮鄉人口和應征公民數量為基礎,兼顧當地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等情況,做到兵役負擔相對合理。
第十八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在征兵開始前將補兵地區劃分到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
第十九條填寫《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的相關內容,應以《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為準,逐字核對,做到字跡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污損。
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印章和《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等,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秘書計劃組落實專人管理,嚴格使用審批制度。
第二十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利用計算機等現代辦公手段,加強征兵工作自動化管理,提高辦事效率。
第四章體格檢查
第二十一條征兵體格檢查工作,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在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或便于組織實施的場所設立征兵體格檢查站,所需的醫療設備由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保障。
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統一抽調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醫務人員組成征兵體格檢查組,具體辦理全縣征兵體格檢查工作。體格檢查組一般由15至17人組成,有征兵體格檢查經驗的醫師應不少于1/3,主檢醫師應由有經驗的主治醫師以上醫務人員擔任。
征兵開始前,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體檢組對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和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根據本年度的征兵任務,有計劃地安排上站體檢人員進行體格檢查。
街鎮鄉人民武裝部應當根據下達的送檢任務,組織上站體檢人員到征兵體格檢查站參加體格檢查。
上站體檢人員在接到體格檢查通知后,必須按要求參加體格檢查,如實反映健康狀況。
對上站體檢人員按照體格檢查項目和程序逐科進行檢查,實行單科淘汰。經過各科檢查的上站體檢人員,由主檢醫師作出結論。
第二十四條征兵體格檢查站實行封閉式管理,工作人員掛牌上崗。
征兵體格檢查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方法和《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進行,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崗位責任制。
嚴禁進行有損上站體檢人員身心健康的檢查,上站體檢人員的個人隱私依法受到保護,其體格檢查情況不得對外公布。
第二十五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統一安排接兵干部中的有關人員參加其補兵地區上站體檢人員的體格檢查工作。接兵部隊的醫務人員或負責人可參加主檢室工作,了解受檢對象的體格情況。
第五章政治審查
第二**條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公安機關具體實施。
第二十七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從公安機關、兵役機關和教育等有關部門抽調政治責任心強的人員組成政治審查工作組,由公安機關的有關領導任組長,負責本地區征兵政治審查的組織指導工作。
街鎮鄉和村(居)委會以及有征集任務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應分工領導并組織人員負責征兵政治審查工作。
有關單位和公民對征兵的政治審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征兵開始前,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政審組統一安排組織負責政治審查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八條征兵政治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經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的年齡、戶別、職業、現實表現、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征兵政治審查工作實行村(居)委會、街鎮鄉、縣三級政審和區域聯審制度,并實行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
(一)村(居)委會、學校和公安派出所,應對經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的政治情況進行審查,簽署審查意見;
(二)街鎮鄉應對村(居)委會、學校和公安派出所的審查意見進行復審,簽署審查意見;
(三)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會同司法、教育、工商、稅務等部門,對應征公民進行政治聯審,簽署政治審查結論。
征集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政治審查程序和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特種政治條件兵的政治審查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單獨組織力量進行審查。
第三十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統一安排接兵干部對符合政治條件的應征公民進行走訪調查,并對其反映的情況予以復查和解決。
對符合政治條件的應征公民進行走訪調查,由街鎮鄉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民兵干部和接兵干部同行,不準單獨走訪或單獨一方召見符合政治條件的應征公民或其家屬。
第三十一條政治審查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征兵政治審查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征兵工作紀律。
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情況,不得對外公布。
第六章審定新兵
第三十二條審定新兵工作,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審定新兵應堅持全面衡量、擇優選擇和集體審定的原則。
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審定新兵,由政府主管領導、兵役機關、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和教育、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人員以及接兵部隊負責人參加,依據軍兵種對兵員的要求和應征公民所在地的街鎮鄉的意見,對符合征集條件的應征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擇優批準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壯、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服現役。
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應征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準入伍。
待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本人自愿應征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準入伍。
依法應當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就學的學生的征集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街鎮鄉和村(居)委會對預定新兵和已審定新兵名單,應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對群眾反映有問題的新兵,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及時調查;確有問題的,應依法予以更換。
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應當按時向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移交被批準入伍的新兵的檔案材料。
第三**條被批準入伍的新兵,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
第三十七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在調整有關街鎮鄉新兵征集任務時,有關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征兵辦公室應按照調整通知書的要求進行辦理。
第七章被裝發放
第三十八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對上級調撥的被裝認真核查,造冊登記,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在新兵交接前,應統一將新兵被裝發給新兵本人,現場組織試穿,做到衣履適體。
新兵被裝發放時,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通知有關接兵干部到場協助。
第八章交接和起運
第四十條新兵起運前,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根據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的通知,會同運輸部門,根據部隊提供的情況,制定新兵運輸計劃,明確各個部隊新兵起運時間和乘車地點,并按時通知相關街鎮鄉和接兵部隊。
第四十一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根據新兵運輸計劃適時組織新兵集中,做好交接和起運準備。
新兵集中和交接的地點可選擇在縣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便于組織交接起運、食宿條件較好的地方。
新兵應以街鎮鄉為單位統一組織送往集中地點。
第四十二條新兵集中期間,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會同接兵干部加強對新兵的管理,進行乘車編組和安全常識教育。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兵進行復(抽)查;發現不符合條件的,應依法予以更換。
第四十三條新兵交接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在新兵交接前做好新兵檔案整理工作,編制《新兵花名冊》;
(二)交接雙方應按照《新兵花名冊》當面查點人數,核查檔案材料。檔案材料核對無誤后,由征兵辦公室密封移交接兵部隊,交接雙方在《新兵花名冊》上簽名蓋章;
(三)新兵交接手續,應在起運前一天一次辦理完畢。
第四十四條新兵起運時,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會同當地公安、運輸等部門協助接兵部隊將本地區的新兵安全、準時送達指定的乘車地點。必要時,可組織歡送。
第四十五條新兵必須按照運輸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起運完畢,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九章善后
第四**條新兵在到達部隊后進行檢疫、復查期間,發現因身體、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不宜在部隊服現役的,作退兵處理。
退兵的期限,按照《征兵工作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經復查、復審,確屬不合格的,由街鎮鄉領回,注銷其入伍手續,當地公安機關應予落戶。除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外,原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當準予復工、復職;原是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的,原院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復學;原是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辦理。
退回的新兵屬政治問題的,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每年征兵工作結束后,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征兵辦公室應對年度征兵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將征兵工作總結按時上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建立健全征兵工作資料,搞好政治審查、體格檢查、審定新兵及新兵數量質量統計匯總,《新兵數質量統計表》隨征兵工作總結一并上報。
新兵的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和審定新兵等資料,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五十條每年征兵工作結束后,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對《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的使用情況進行清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核報。
第五十一條各級兵役機關應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工作。
征兵工作結束1個月內,縣兵役機關應將《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存根和《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發放登記名單的副本交同級民政部門,作為辦理《優待安置證》的依據。
第十章經費保障
第五十二條征兵和兵役登記工作所需經費由縣人民政府負責保障,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保障本級所需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保障開展征兵和兵役登記工作所需的辦公用房、車輛和通信器材等設施設備的使用。
第五十三條征兵和兵役登記工作預算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五十四條新兵集中期間的住宿、交通等費用,在與部隊辦理交接之前,從征兵經費中開支;從部隊接收之日起,由部隊負責開支。
第五十五條部隊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費用,在與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辦理退兵手續之前,由部隊負責開支;在辦理退兵手續之后,由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開支。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五**條依法應當履行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由縣兵役機關處3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逃避、拒絕兵役登記的;
(二)逃避、拒絕被確定為預征對象或者確定為預征對象不接受、不服從管理及應征期間不參加應征的;
(三)在體檢、政審中隱瞞真實情況,制造假像,以達到逃避服兵役或參軍入伍為目的的;
(四)被批準入伍后拒絕到部隊服役的;
(五)到部隊后因思想原因被退回的。
有前五項行為之一,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依法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不得辦理工商營業證照、外出務工證件。有前五項行為之一的,由縣兵役機關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罰,情節較輕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轉借、涂改、偽造兵役證的,由縣兵役機關責令改正,轉借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涂改處300元以上400元以下、偽造處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縣兵役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一)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征入伍的;
(二)隱瞞適齡公民人數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務的;
(三)不實施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對應征公民進行體格檢查、政治審查的;
(四)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以及采取其他手段庇護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五)在規定期限內錄用有第五**條五項包括的人員的適齡公民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或批準其出國和升學的,辦理工商營業證照、外出務工證件的;
(六)在兵員征集期間組織預征對象外出或批準預征對象外出而不明確要求預征對象應征期間及時返回應征的。
第五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收受賄賂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三)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兵役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縣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請強制執行。
第十二章城鎮退役士兵(士官)的安置
第六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對城鎮退役士兵(士官)的安置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自謀職業。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戰時征集兵員,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決定執行。
縣人民武裝部兼縣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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