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一

時間:2022-11-03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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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縣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切實加強縣城區建筑垃圾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深入實施城鄉清潔工程規劃(**-2011年)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新建、改建和拆遷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廢料及其他廢棄物。

建筑垃圾處置,是指對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凡在**縣縣城區規劃區范圍內對建筑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均應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條**縣建設局是建筑垃圾處置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城環境衛生管理站(以下簡稱縣環衛站)具體負責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

建設、房產、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的義務,有監督、舉報亂倒、亂堆建筑垃圾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縣環衛站的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縣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全縣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制定并實施建筑垃圾處置規劃和計劃;

(二)審核各類建設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計劃,依法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筑垃圾準運證和辦理發放有關證件;

(三)統一調劑建筑垃圾的余缺,對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進行監督管理;

(四)設置、管理建筑垃圾固定傾倒場所;

(五)統一印制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筑垃圾準運證和有關證件、單據、表格;

(六)執行建筑垃圾收費制度(具體收費標準按文件規定收取);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止和查處違反建筑垃圾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縣建設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或個人及時到縣環衛站辦理建筑垃圾處置的有關手續。

第八條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負責協助管理縣城區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對未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或建筑垃圾準運證有效期已過而從事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督促車主及時到縣環衛站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保證建筑垃圾的運輸秩序。

第九條縣城管大隊負責巡邏檢查縣城區建設、拆除、裝飾裝修、挖掘等施工工地,督促建筑單位和個人辦理建筑垃圾的處置手續,協助交警查處違規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

第三章處置管理

第十條各類建筑工程在申請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攜帶規劃定點文件、施工圖紙以及相關資料,到縣建設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的有關手續,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并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單位和個人在房屋改造、維修、裝修施工前,必須到縣建設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的有關手續,并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縣建設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5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需異地處置或回填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在開工前5日內向縣環衛站申請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如實填報建筑垃圾的數量、運輸時間等事項,并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就地開挖并回填而不需要運輸的工程,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縣環衛站申報備案。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維修或裝修房屋以及其他設施所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到縣環衛站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由縣環衛站統一收運處理。

第十三條建筑單位或個人排放建筑垃圾應向縣環衛站申報,辦理排放手續,按指定的路線運輸,在指定的地點排放處理。縣環衛站對運輸、排放、處理建筑垃圾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縣城規劃區內及建筑垃圾以外的其它場所傾倒、拋散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嚴禁將家禽家畜的尸體、醫療器具、生化制品、有毒有害物質以及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嚴禁將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箱(場)。

第十六條在縣城區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必須到縣環衛站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準運證的有效期為十天,可以續辦。

第十七條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復印件)和建筑垃圾準運證,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場傾倒。禁止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第十八條施工現場的出入口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夾帶泥土污染縣城區道路。運輸建筑垃圾期間,施工現場至街道300米的距離內,由施工方設專人負責保潔,維護縣城區環境衛生。施工方在清潔街道時須采取措施保證安全作業。

第十九條無力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委托縣環衛站運輸,并簽訂委托清運協議書。

第二十條建筑垃圾必須在縣環衛站設置的建筑垃圾處理場傾倒。縣環衛站應及時平整建筑垃圾,保證建筑垃圾處理場的方便傾倒和環境衛生。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有償處置制度。按**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征城市垃圾處理費的通告》的規定,建筑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標準為:20元/噸(不含裝車費用)。

收費單位收取建筑垃圾處理費應當出具收費票據。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產生量的核算:

(一)建筑垃圾產生量=基礎實際產生量+(基礎以上的建筑面積×0.087噸/平方米)+(拆除舊房面積×0.5噸/平方米);

(二)噸位折算:二類土按1.65噸/立方米,三類土按1.90噸/立方米,四類土按1.95噸/立方米;

(三)劈山、回填計算:按紅線圖上原標高與現標高的差距,結合面積計算。

第二十三條建筑垃圾處置費專款用于建筑垃圾的運輸處置及處置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實施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作如下處罰:

(一)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個人運輸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縣城規劃區、建筑垃圾場以外傾放建筑垃圾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四)將建筑垃圾、危險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倒入生活垃圾箱(場)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五)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在途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和建筑垃圾準運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七)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輪胎帶泥進入城市道路污染路面的,處以被污染道路面積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

第二十五條被處罰者應按指定的地點和期限繳納罰款及接受處理,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建筑垃圾處置費該收不收、亂減免收費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縣城區周邊村(屯)以及鄉(鎮)可根據本地實際參照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年十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