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清潔工程問責制度
時間:2022-11-03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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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鎮實施“城鄉清潔工程”工作方案》的貫徹執行,深入治理城鄉環境衛生“七亂”現象(即攤點亂擺亂賣、車輛亂停亂行、垃圾亂扔亂倒、廣告亂涂亂貼、雜物亂推亂放、施工工地亂象、建筑物亂搭亂建),建立健全城鄉環境衛生的長效管理機制,推動我鎮城鄉衛生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的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鎮實施“城鄉清潔工程”問責。
本辦法所稱問責,是指對問責對象在實施“城鄉清潔工程”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依照本辦法對其追究責任。
第三條實施“城鄉清潔工程”,堅持屬地管理原則,以塊為主,條塊結合。
第四條問責堅持實事求是,權責統一,有錯必究,責任與過錯對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問責對象和情形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問責對象包括:
(一)村委會書記、主任及掛點領導、駐點干部;
(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領導及有關直接責任人;
(三)負責環境衛生責任制的機關、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直接責任人。
(四)需要問責的其他對象。
第六條村委會、相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一)沒有建立“城鄉清潔工程”工作機構,人員和經費不落實的;
(二)對城鄉環境衛生綜合行動不部署、不制定和不落實“城鄉清潔工程”具體實施方案的;
(三)沒有建立實施“城鄉清潔工程”工作例會制度及相關制度的;
(四)沒有建立層層簽訂責任狀,不落實“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制或“門前三包”責任制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五)沒有建立“城鄉清潔工程”長效管理機制的;
(六)沒有開展“城鄉清潔工程”宣傳工作,或宣傳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七)其他依職責應當作為而不作為、消極作為或不當作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第七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一)整治攤點亂擺亂賣行為不力,影響街巷、廣場、市場環境整潔和妨礙交通的;
(二)整治車輛亂停亂行和行人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不力,影響城鄉交通秩序的;
(三)整潔垃圾亂扔亂倒行為不力,造成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臟亂現象嚴重的;
(四)整治廣告亂涂亂貼行為不力,影響市容市貌的;
(五)整治沿路雜物亂堆亂放行為不力、影響市容市貌或妨礙交通的;
(六)整治工地亂象不力,影響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環境的;
(七)對未經審批搭建搭蓋違法建(構)筑物的行為管理整治不力,影響市容市貌整潔或妨礙道路交通的;
(八)行政執法無法定依據、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權限的;
(九)其他依職責應當作為而不作為、消極作為或不當作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第八條村委會、機關、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路段、街道、村莊治理“七亂”工作責任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責任進行問責:
(一)不簽訂、不執行“門前三包”責任制,致使“城鄉清潔工程”無法順利實施的;
(二)不能完成城鄉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的主要任務和指標,效能低下的;
(三)因鎮村和交通主道環境衛生管理秩序混亂而引發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瞞報、謊報、緩報或者救援、救治不力的;
(四)依職責應當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極作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第三章問責方式和程序
第九條實施“城鄉清潔工程”問責方式包括: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誡勉談話;
(五)取消當年評優先資格;
(六)扣發獎金;
(七)停職離崗培訓;
(八)調離崗位。
除以上問責方式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紀律處分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出現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對直接責任人實行問責;同一責任人第二次被問責,同時對該單位分管領導、聯系領導實行問責;同一責任人第三次被問責的,同時對主要領導實行問責。
第十一條涉及下列實施“城鄉清潔工程”問責情形之一的,由鎮“城鄉清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進行調查核實: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投訴的;
(二)新聞媒體曝光的;
(三)紀檢監察、信訪等部門建議的;
(四)工作檢查和考核評定中發現的;
(五)上級機關和領導指示、批示的。
第十二條經查實存在問題,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根據調查結果,應當適用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問責方式的,由鎮“城鄉清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對責任人進行問責;根據調查結果應當適用第九條第四項至第八項問責方式的,由鎮“城鄉清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實施問責的建議,報鎮“城鄉清潔工程”領導小組討論后,由相關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有關部門作出問責決定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問責決定書送達問責對象及有關單位。
第十四條問責對象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問責對象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查、復核。在復查、復核期間,問責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復查、復核中發現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負責辦理問責事項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機關依照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鎮轄區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城鄉清潔工程”的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駐鎮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鎮委、鎮政府報縣委、縣政府協調其上級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鎮“城鄉清潔工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鎮以往出臺的文件規定,有與本辦法相抵或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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