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制度
時間:2022-11-03 0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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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我市政府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科學決策和規范管理,根據國家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政府本級財政資金、市政府統籌資金和融資等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政府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城市公共設施、城市環保生態設施以及其他應由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
第二章項目的確定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依據城市建設規劃和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提出。
第五條項目提出的部門應當于上一年11月份前編報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詳細闡明項目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項目建設的時間、地點、規模、內容、標準和投資概算等。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投資咨詢委員會論證。咨詢委員會應當在接到項目提出部門編報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30日內,完成對項目的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經咨詢委評議通過的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及咨詢委評審意見書于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送城市投資部門匯總。
第七條城市投資部門對通過評審論證的項目,根據“保重點、保續建、保竣工”和“總量平衡、規模控制、統籌兼顧”的原則,提出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名單,于當年的元月31日前報送市政府審批。未能納入當年投資計劃的,列入投資項目庫。
第八條經過論證和資金平衡的項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召集有關部門集體研究后,依據投資數額大小分別審批:投資概算100萬元以下的由分管市長審核,市長審批。投資概算100萬元(含100萬元)至500萬元的由市政府集體研究審批。投資概算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元)經市政府研究后報市委研究審批。在建項目超過原批準概算的,按原批準權限執行。
第三章項目的實施
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的業主一般由項目主管部門擔任,并創造條件逐步向委托代建制過渡。涉及多個部門的項目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擔任。重大或特殊項目由市政府根據需要成立專門機構擔任。同時積極創造條件,逐步依法推行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
第十條項目業主按照批準的投資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委托設計單位對項目實行限額設計,編制施工預算,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控制,未經批準不得突破。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施工隊伍的確定、工程監理單位的選擇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應依法實行公開招標和政府采購。
投資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項目工程必須依法實行公開招標,采購額3萬元(含3萬元)以上設備材料由政府采購中心依法采購。技術含量不高的普通工程和通用設備材料,可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確定施工隊伍和設備材料供應商。科技含量、安全標準要求高的工程項目和設備材料,可實行綜合評估法確定施工隊伍和設備材料供應商。
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工程和采購額3萬元以下的設備材料,可采取邀請招標方式按照上款規定的競價原則確定施工隊伍和設備材料供應商。
招標人在實施過程中,應切實防范投標單位的串標行為。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采購招投標結束后,業主與中標單位應在5日內依法簽訂合同。合同內容應全面、明確、具體,條款約定不得違背招標和采購文件確定的原則。
第十三條項目設計、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經批準發生變化的,應由業主、監理、施工單位和城市投資部門共同簽證,增加的工程量和工程內容依照原合同約定的標準計價。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設計、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的,不予認可,責任自負。
第十四條業主單位應嚴格按合同的約定控制工程與設備采購的進度和質量,適時支付工程款項。
第十五條項目建成后,業主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竣工驗收意見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
業主單位應在驗收后3個月內向城市投資部門報送竣工決算資料,并對項目竣工決算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項目的監管
第十六條工程竣工決算由城市投資部門委托審計部門依法審計,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項目的決算依據,一并報市政府審批。工程決算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由市審計機關組織審計,100萬元以下的由城市投資部門組織審計。
審計機關對項目設計、招投標、政府采購、簽證等環節進行審計監督,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審計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市財政部門會同審計、監察、建設、發改、城市投資及有關部門組成政府投資類重大項目評價組,負責對總投資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項目的設計、施工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征地拆遷和收購土地補償、工程變更簽證等環節以及項目建成效果等進行評價,提出評價報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的項目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項目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監理、設計和工程咨詢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部門責任
第十九條業主單位責任:
(一)負責項目籌劃,落實項目的建設條件;
(二)負責根據項目的批準文件組織項目設計,編制施工預算;
(三)負責辦理項目工程和設備材料的招標采購工作;
(四)負責項目建設進度、質量、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管理;
(五)負責項目工程內容和工程量變更的現場簽證;
(六)負責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其他問題;
(七)負責組織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城市投資部門責任:
(一)參與建設項目的評審論證;
(二)編制項目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綜合平衡項目資金,確定年度實施項目并報市政府審批;
(三)參與項目招標、采購,包括招標文件的制訂、方案的設計、工程標底和攔標價編制單位的選擇;
(四)招標選擇并委派工程監理,通過工程監理,代表最終出資人依法行使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權;
(五)參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變更簽證和竣工驗收;
(六)對項目施工單位和業主提出的項目建設資金申請進行審查,按規定撥付資金;
(七)對施工單位和項目業主提出的決算進行審核,并提交審計部門審計;
(八)參與對項目實施結果的考核評價。
第二十一條發改、建設、規劃、國土、房管、環保、財政、審計、監察及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履行各自職能,依法加強項目監管。
第二十二條在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和管理中,業主單位和相關部門因推諉扯皮、效率低下,嚴重影響項目實施的,根據情節給予批評和追究行政責任;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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