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接送管理實施制度
時間:2022-11-04 0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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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區中小學生接送工作管理,規范學生接送服務行為,保障學生接送交通安全,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明〔2005〕55號)、浙江省教育廳、公安廳、交通廳《關于加強中小學學生接送車管理的意見》(浙教基〔2006〕13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區中心城區以外九年制義務教育的中小學學生接送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生接送,是指按照學校與學生接送企業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時間、路線、費用結算方式接送中小學生上下學的客運包車行為。
第四條學生接送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學校主動配合、企業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市、區政府建立學生接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生接送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管理,教育、交通、財政、公安、安監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對學生接送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學校配合企業具體負責學生接送工作的實施。
第五條學生接送工作應當堅持公益性為主、經營性為輔的原則,按照政府加大扶持、企業主動讓利、家長適當負擔的基本要求平衡接送費用,使承運企業在保持盈虧基本平衡的基礎上,為學生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第六條市、區政府共同設立學生接送運費補貼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運輸企業接送學生的運費補貼和學生接送車輛更新貼息,專項資金實行多存少補,滾動運作。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市、區兩級政府的工作職責:
一、市、區兩級政府分別建立學生接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區學生接送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對本轄區內學生接送交通安全工作負總責;
二、市政府建立學生接送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于學期初或期末召開學生接送工作聯席會議,檢查考核上學期學生接送工作實施情況,研究決定企業學生接送運費補貼方案和獎勵辦法,部署新學期學生接送工作任務;
三、落實市、區兩級財政的學生接送工作專項補貼資金,并督促相關部門按時足額發放到位;
四、研究解決學生接送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八條教育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全力推行學生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學生接送安全工作納入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的安全工作考核內容:
一、建立學生接送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并與學校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督促學校開展學生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加強學生接送管理工作,落實學生交通安全責任;
二、每學期對接送學校、接送人數、行駛路線等基本信息進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調查,于新學期開學前十五天向市、區學生接送工作領導小組及交通運管部門報告,以便及早安排運力,報交警部門備案;
三、科學、合理規劃和實施教育布局工作,在制訂教育布局調整方案時,涉及學生上下學交通問題的,應當主動征求交通、公安等部門的意見。并在正式實施教育布局調整時,提前告知交通運管部門,便于交通運管部門及時組織運力實施學生上下學生的接送工作;
四、協助公安、交通等部門負責學生接送車標志牌的制作和發放。
第九條學校的工作職責如下:
一、建立學校學生接送安全工作機構,落實專人負責學生接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完善學校學生接送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將學生交通安全法規教育納入學生安全教育內容,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引導家長和學生共同拒絕無安全保障的非法運輸方式;
三、協同運輸企業組織好學生上學和放學學生乘車工作,合理調整學生上下學時間,維持學生乘車的正常秩序。每天放學安排老師負責值班,按照核定載客人數組織學生上車,嚴格控制乘車學生人數,制止超載,不得安排學齡前兒童乘坐學生接送車;
四、為學生接送企業提供安全有序的學生上車下車的接送場地,確保學生上車下車安全有序。
五、指導學生規范使用IC卡乘車,協同企業做好學生接送運費的結算工作。
六、每學期開學前十五天確認接送學生人數并上報區教育局,并按照上報接送人數與接送企業簽訂學生接送協議書。協議書每學期簽訂一次,協議書內容應當包括接送學生人數、接送時間范圍、接送線路地點、接送付費方式、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原則上應當在開學后十五天內完成簽訂工作;
七、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妥善處理學生接送安全事故,做好相關的安撫穩定工作。
第十條交通部門的工作職責:
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市區接送學生的行業管理工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學生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路路政機構負責公路路況的維護保養和隱患的整改督促工作:
一、根據教育部門提供的新學期學生接送人數、接送線路等信息,做好運量運力的預測和配置安排工作,組織運輸企業科學制定接送運力配置方案,滿足學生接送運輸需求;
二、加強對學生接送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完善學生接送安全管理機構網絡和人員配備,監督企業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履行學生接送協議書,認真做好學生接送安全工作,不斷提高學生接送服務質量;
三、依法對學生接送車輛定期開展綜合性能技術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符合營運標準;學生接送車車輛設施技術標準和外觀標識先按市確定的要求統一制訂,并督促企業按要求認真執行。今后待全省統一時再按照浙公辦(2007)117號文件要求統一制訂,并按要求裝置安全帶。
四、督促企業選配合格的駕駛員從事學生接送工作,加強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工作,嚴格查處無從業資格證上崗行為;
五、學期期末會同教育、財政、公安等部門對企業學生接送工作實施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提出獎懲建議并上報市學生接送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結果作為學生接送運費補貼資金的發放依據;
六、會同公安、安監、教育等部門對學生接送線路的勘察確認工作,并督促當地政府及時整改危險路段的安全隱患。
七、參與學生接送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公安交警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學生接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的監督管理,嚴格安全檢測,確保車輛車況良好,負責對學生接送車輛駕駛人上崗資格的審定,同時負責對學生接送車標志牌的制作;
二、廣泛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定期對學生接送駕駛員開展安全行車教育,督促駕駛員嚴格遵守安全行車的各項規定,同時,定期指導學校對中小學生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三、加強路檢路查工作,嚴格查處學生接送車的超速、超員等交通違法行為,取締無牌無證等不符合要求的車輛運載學生;
四、會同交通、教育、安監等部門對學生接送線路的勘察確認,發現路況不符合通行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整改。
五、負責學生接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安監部門的工作職責:
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市區學生接送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關部門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并參與學生接送交通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財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
負責學生接送專項補助資金的籌措和保障工作,確保學生接送專項補貼資金及時到位;每學期結束后,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對學生接送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核算,提出學生接送企業運費補貼額度建議方案,報市學生接送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并督促市、區兩級財政及時劃撥運費補貼資金;
第三章安全資質
第十四條從事學生接送工作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不少于25輛企業自購載客9人以上、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載客標準且經檢驗合格的車輛;
二、有健全的安全、服務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配備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并有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從事學生接送的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接送學生專用車輛應當是9座以上客車,特殊路段必須使用9座以下接送車的須報經運管部門同意。車輛外觀標識應當符合交通運管部門制訂的統一標識車輛前擋風玻璃內側應當放置“學生接送車”標志牌;
二、必須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司乘人員保險,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不得低于每人15萬元;
三、接送學生專用車輛經營者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依據檢測結果按規定對車輛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
四、必須定期進行二級維護,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定》(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五、企業在學生接送高峰發生運力不足情況時可申請機動運力,機動運力車輛應當申領由公安交警、教育部門共同核發的“學生接送車”標志牌,并報運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參加學生接送服務;
六、學生接送車必須安裝GPS和IC卡機,并落實監控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學生接送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的準駕車型和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年齡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無惡劣品行記錄;
三、在本記分周期內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和滿分記錄的;
四、近一年內未發生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五、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運輸服務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于每學期開學前十五日內將新學期需要接送的學生人數、接送線路等信息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告知運輸企業。教育主管部門接到此信息后應當向學生接送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同時通報給交通運管部門。
第十八條運輸企業應當于每學期開學前十五日內主動對學生接送運輸需求狀況進行調查預測,并在接到學校的信息之日起十五日內制訂好學生接送運輸方案并向交通運管部門報告,同時告知給學校。交通運管部門在接到企業報告的運輸方案后應當向學生接送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同時通報給教育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運輸企業與學校應當于開學后十五日內簽訂統一格式的《學生接送協議書》,《學生接送協議書》文本格式由市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制訂。《學生接送協議書》文本格式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簽訂協議的企業名稱和學校名稱;
二、本學期接送學生的人數和天數;
三、接送線路和學生上車、下車的具體時間、地點;
四、接送車輛數量、座位數和車輛牌照號碼;
五、接送運費價格、付款方式;
六、雙方在學生接送安全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學生接送運行線路應當符合公路和橋梁的通車技術標準的要求,接送線路是否符合通車安全條件應當由區政府組織公安、交通、安監、教育等部門共同勘察確認。企業或學校接送過程中發現危橋危險路段等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向交通運管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報告,不得擅自在不符合通車安全條件的線路上接送學生。
第二十一條學生上下車接送點的確定應當堅持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則,所在鄉、村或學校應當為學生上下車接送點提供相對寬敞的車輛停靠場地和必要的學生候車設施,確保學生上下車安全。
第二十二條學生接送起止時間應當綜合學生睡眠時間的保證、學校教學計劃的執行和企業運輸計劃的安排等因素,原則上早上不得超過6:00—7:50之間,下午不得超過15:30—17:00之間,且同一條線路接送趟數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個班次。對于距離較長接送時間較長的線路,可以通過學校錯時上課、錯時放學等辦法加以解決。
第二十三條學生接送車應當在車身的指定位置統一設置外觀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監督和投訴舉報電話96520。學生接送車外觀標識由交通運管部門會同教育、公安等部門統一制訂。接送學生車身外觀標識不得隨意涂改。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學生接送車技術檔案,檔案包括駕駛人信息、運行時間、行駛路線、接送方案及《學生接送協議書》等內容登記造冊,建立工作臺帳,形成一車一檔,并報交通運管、公安交警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督促駕駛員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駕駛員在營運途中不得有超載運行、超速行駛、酒后駕車、疲勞駕駛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
三、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
四、協助照看好學生上、下車,車未停穩不得開門上下客,學生未坐穩也不得隨意起動,途中不得無故急剎車或突然加速行駛,確保學生乘車安全;
五、著裝整潔,語言文明,不得在車內吸煙;
六、保持車廂內外整潔,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
七、無合理原因不得無故中途倒換學生乘坐其他車輛;
八、維護乘車秩序,不得搭載本車學生以外的其他人員,確保副駕駛位置不得乘坐學生;
九、未經運管部門核準及企業同意,不得利用學生接送車從事其他客運經營活動,不得利用學生接送車從事與學生接送無關的活動;
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對學生進行保護,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案;
十一、接送學生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首先救助學生,并立即向單位和相關部門報告,保護好現場;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加強對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并對駕駛員的學生接送活動行為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建立健全企業投訴受理制度,并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調查核實對本企業的投訴案件,以不斷提高學生接送行車安全水平,改善學生乘車服務質量。
第五章運費補貼
第二十七條學生接送運費除企業依據學生運輸協議通過學校向家長收取部分外,市區兩級政府建立每年1000萬元的學生接送運費補貼專項資金,其中市財政500萬元,南潯、吳興兩區分別為300萬元和200萬元,統一上交市財政納入專戶管理,專門用于學生接送承運企業的運費補貼。專項資金以年度為一個使用周期,不足部分逐年追加,積余部分留存下一年度滾動使用。
第二十八條運費補貼的具體標準按每人每天(每天接送各一次為一人天)確定,運費補貼總額度按承運企業實際接送學生人數確定。具體由財政部門組織力量,按照確保企業盈虧平衡并保持微利的原則,對各企業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審計,根據審計結果再來核定統一的具體補貼標準。
第二十九條運費補貼按照確保基數、獎優罰劣的辦法運作。確保基數是指在財政部門核定的補貼標準中劃出85%,作為所有企業都應得到的運費補貼,按時足額發放給企業。獎優罰劣是指在財政部門核定的補貼標準中劃出15%,作為獎勵基金與企業的接送工作行車安全與服務質量的優劣掛鉤,以鼓勵企業加強內部管理,降低運輸成本,重視安全運輸,提高服務質量,保質保量地完成學生接送任務。
第三十條運費補貼的基數部分的結算辦法如下:由學校與企業雙方共同建立學生接送人數登記臺帳,經學校、企業專人負責登記并簽字確認,于學期期末進行匯總分別報經教育、交通部門審核后送市財政局結算出補貼的基數部分,由市財政局直接劃撥給所有承運企業。
第三十一條運費補貼的獎勵部分的劃撥辦法如下:由交通運管部門制訂“市區學生接送行車安全與服務質量考評實施細則”經學生接送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于學期期末由交通、教育、公安、財政、安監等部門組織考評組對各承運企業進行考評,視企業學生接送工作開展情況評出優劣等級,報經學生接送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對考評結果列入優秀等級的,給予多獎,對考評結果列其次的,給予少獎。
第三十二條學生接送運費專項補貼資金在保證運費補貼支付后的結余部分,可以用于學生接送車輛的更新貼息和GPS或IC技改補貼,除此之外不得挪做他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從布發之起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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