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制度

時間:2022-11-04 0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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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與傳播工作,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筑“平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浙江省氣象條例》和《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全市行政區域內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為有效防御和減輕突發氣象災害而向社會公眾的預警信息。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信號名稱、信號圖標、信號含義和防御指南組成(見附件)。

**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分為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大霧、雷電、冰雹、霜凍、高溫、干旱、道路結冰、霾等十三類。根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生的緊急程度以及發展態勢,預警信號一般劃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的中英文圖標標識。

第四條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相應負責當地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氣象臺站負責本預報服務責任區內預警信號的統一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各級氣象臺站應當及時、準確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變更(包括更新或解除)預警信號。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變更情況應及時通報當地政府的防御氣象災害領導決策部門和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公共新聞媒體。

第六條各級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公共新聞媒體和城建部門要大力配合當地氣象臺站,充分利用電視、廣播、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等手段向社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各類媒體在收到當地氣象臺站和更新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信息后,必須在15分鐘內播發該預警信號。

各級通訊管理部門應當確保預警信號信息傳遞渠道暢通。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具體刊播辦法,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當地新聞媒體、廣電、信息產業等部門共同制定。

第七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圖標形式的,要保證圖標刊播位置相對固定,圖案清晰。預警信號以文字或語音形式的,要明確指出預警信號名稱、含義及相關防御指南。

第八條各級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防御應急機制。參照本規定,結合當地和本部門情況,制定防御臺風、暴雨、暴雪等氣象災害的具體措施,積極防御,避免或減少災害損失。

第九條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編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防御措施的宣傳手冊,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防災減災知識,各種傳播媒體必須采取各種不同手段深入進行宣傳。

第十條各級政府要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系統的基礎設施建設,鄉鎮、社區、學校、企業及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廣場、旅游景點等人口密集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設置廣播、電子顯示屏、公告牌等設施及時傳播預警信號。建立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與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不斷提高本地的預警水平、播發質量和防御能力。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實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規定(試行)的通知》(湖政辦發〔2005〕67號)同時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