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規定制度
時間:2022-11-05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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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創造文明、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中心城區。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員會代表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協調、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項工作,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教育機構以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創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環境。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優美城市環境的權利,維護城市整潔、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責任進行規勸、批評和檢舉。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條城市容貌管理應當遵守本章規定和《**市城市市容規定》。
第八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公共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對影響市容觀瞻的臟污外墻、殘垣斷壁等,責任單位或個人應定期進行清洗或粉刷、整修。
具有特色風格及歷史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歷史遺跡等),根據規劃要求保持原有風貌,并設置專門標志,不得任意改動和拆除。
第九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景觀燈光規劃要求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并按規定的時間開啟。
第十條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與管理由市戶外廣告管理領導小組統一領導,
市戶外廣告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中心城區范圍內禁止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建筑施工場地周圍必須構筑高度不低于2米的遮擋圍墻并粉刷,工程竣工時,即時拆除各種臨時工棚、設施、圍墻等,并將現場清理干凈。施工場地出入口地面應硬化,出場車輛輪胎必須沖洗干凈,不得帶泥。泥(污)水必須經處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網。
第十二條室外的各類攤點攤位,允許經營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規劃與建設、行政執法、工商、衛生、公安(交警)等部門統一安排到不影響市容和交通,又便于經營的地點規范經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第十三條在城市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利用車輛張貼、設置廣告或者宣傳品的,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城市公共廣場、城市道路、國省道過境段以及城鄉結合部道路的環境衛生,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市公路管理部門、**經濟技術開發區、吳興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城市道路應制定分級保潔標準。
城市河道的清障疏浚、環境衛生由市水利部門和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居民住宅小區環境衛生由該小區物業公司負責。
第十六條單位應按環衛部門規定的地點、時間、方式傾倒垃圾、廢棄物,也可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有償保潔、清運。禁止隨意傾倒。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按規定自行處置,或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有償清運處理。
第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定期組織疏通市政排污管網。市政排污管網污水外溢時,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及時清除、疏通;人為原因造成的,責任者應當承擔相應費用。
第十八條居民住宅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肉鴿等家畜家禽;飼養信鴿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居民飼養的犬只必須注冊登記,注射疫苗。對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應當即時自行清除。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場所:
(一)公交車輛;
(二)國家機關及學校、兒童專用活動場所;
(三)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歌舞廳、體育場館、游樂場所等公共文化場所;
(四)餐廳、商店、市場、醫院、候車(船)室等公共場所。
第二十條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瓜皮果殼、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亂丟廢電池等實行單獨收集的特殊廢棄物;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有損環境衛生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一條居民應當自覺維護住宅區的整潔,遵守生活垃圾袋裝化的規定,不得占用公共場所堆放雜物。裝修垃圾應當在物業公司或者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
第二十二條餐飲業經營者不得占用人行道、綠地等公共場所擺設桌椅、器具,從事經營活動和進行宰殺畜禽、清洗蔬菜食品等活動。
經營中產生的餐廚垃圾,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收集和處置,或者委托有關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有償收集和處理;污水應采取油污過濾措施后排入下水道。
第二十三條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舉辦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場內經營者應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
第二十四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物以及動物尸體,應嚴格按環保和疾病控制的有關規定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排放和遺棄。
第二十五條城市公共綠地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六條舉辦節慶、文化、體育活動,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后,活動舉辦者應及時清理廢棄物和臨時設施。
第二十七條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產生量和處置方案,取得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許可,并按核定的路線運至指定場所,或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有償清運。
禁止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二十八條廢品收購經營者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城市供水取水口水源保護區傾倒垃圾、排放污水;保護區范圍內不得設置與供水無關的碼頭。
船舶應當配備殘(廢)油、垃圾、糞便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依照有關規定處置,不得向水體直接排放。
第三十條生活垃圾集中處置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鼓勵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廢棄物進行回收利用。
第三十一條中心城區范圍內已建的燃煤鍋爐,逐步予以淘汰,以燃氣鍋爐或集中供熱供氣替代。
機動車排放的尾氣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四章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二條車輛駕駛員和行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三條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非機動車(包括電動車)、殘疾人專用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二)車輛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必須遵守交通標志、標線的規定;通過人行橫道時,機動車必須減速慢行,主動避讓行人。
(三)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四)各類拖拉機一律不準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五)禁鳴區域禁止鳴按機動車喇叭。
第三十四條城市公交車輛應按規定的線路和站點行駛、???;線路和站點的調整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履帶式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或國、省道城市過境段上行駛的,須經市政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三十六條行人在城市道路上行走,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注意避讓車輛,確保安全后通過;通過設置有交通信號燈的路口或道路,應當或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三)不準在車行道上攔乘出租車、中巴車等機動車輛。
第三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庫)、設置公交站;依法應當作交通影響分析的,在項目報建審批階段須,應經規劃與建設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道路應設置港灣式公交??空军c,原有道路的公交站點應逐步改造為港灣式,站臺應設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雙向對稱、錯開布設,錯開間距應不小于30米。
第三十八條城市中的臨時停車場地,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統一規劃、設置。
根據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輛必須在停車場或在城市道路準許停車的地點停放,不準任意停放,妨礙交通;自行車必須在人行道上劃定的停車線內停放。
第五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四十條市政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城市道路和國省道過境段的管理。
第四十一條道路應當經常保持平坦、完好、通暢,路面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況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損壞道路及其設施。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擺攤設點、維修車輛、搭建建(構)筑物。
第四十三條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按照《**中心城區城市道路挖掘修復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六章環境保護與飲食業衛生管理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居民區內開辦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加工(生產)企業和作坊。
居民樓內,不得開辦產生噪聲污染的娛樂場所。
第四十五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文化娛樂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隔音措施,達到國家規定的噪聲標準,并限制夜間營業時間。
第四十六條建筑工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除搶修、搶險作業和經許可外,禁止夜間(晚10時至晨6時之間)進行施工作業。
第四十七條除規劃作為飲食服務用房外,居民住宅樓或商住樓內不得新建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經營場所。
第四十八條新建或改建、擴建的飲食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環保要求進行審批。
飲食業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排放油煙、煙塵不得超過規定標準。
第四十九條餐飲業經營者必須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做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工作,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保證食品衛生、安全。
第五十條飲食業經營場所必須符合相應的衛生要求。貯存、加工、銷售場所應當保持清潔,有防鼠、防潮、防蠅、防塵措施。
食品應當分類存放,并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第五十一條餐飲業經營者發現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時,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城市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以及城市管理工作相關職能部門按職責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指導糾正和依法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城市管理有關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必須執證上崗、亮證執法、文明執法。
第五十四條阻礙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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